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规定
徐州市XXXXXXXXXX
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规定 为了对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保证检验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法律效益,对专用章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控制。制定本制度。
1. 本公司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资质认定标志, 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由其出具,并由本公司负责。
2. 本制度适用于检验检测专用章、资质认定标志的管理及使用。
3. 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检测印章的管理使用方法; 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测印章的管理制度的实施。
4. 本公司应对检验检测专用章、资质认定标志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章记录存档备查。
5. 本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本公司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
6. 在认证参数范围内的,经过审核、批准签字的检验报告,允许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7. 通过资质认定,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资质认定标志,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由其出具,并由本公司负责。
8. 检验检测专用章必须经质量负责人批准,由技术负责人保管,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否则,属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由其单位和个人负责。
9.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过本公司法人批准;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也须要经过本公司法人批准。
10. 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本公司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五星标识。专用章形状通常为圆形。
11. 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本公司及时声明作废。
12. 资质认定标志使用限制:
12.1不在认证产生的情况下不得使用;
12.2检测室资质有效期超期时不得使用;
12.3当设备出现问题是不得使用;
12.4标准变更后未及时变更标准时不得使用。
本检验检测专用章、资质认定标志使用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