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龙新材:理财产品管理制度(2013年5月)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需求,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稳健型理财产品,不涉及
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中规定的投资品种。
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 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同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执行;
(二) 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风险低、稳健型的理财产品;
(三) 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投资理财产品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值的比例在5%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投资理财产品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值的比例不超过30%的,由董事会审批;超过上述金额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限额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公司以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董事长审核并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财务部同时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的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理财计划需报送公司财务部备案,根据审批权限经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后,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第三章 理财产品业务实施流程
第七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 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理财产品;
提交(二) 根据理财产品流动性和金额大小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审批完成后,财务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 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 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财务部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负责人和审计部及董事长;
(四)
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润并
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八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 理财业务的审核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全程监督;
(二)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 财务部应设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审计部门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