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形态理论
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
牵强附会之嫌。又如,中国古代是小经营经济比较发达的社会,小经营生产方式在中国具有早熟性和顽强的再生能力,我们不能无视地主与农奴(佃农)矛盾关系的存在,但是这种生产关系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和比重也许完全与欧洲不同,小经营者与国家的矛盾也许是社会的主要矛盾,而在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与农奴的关系构成了主要的生产关系。
再如,中国君主专制主义也是很有特色的,其时间之长,制度之完备,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少见的。它对于市民等级的成长,对于宗教势力的异化,都有强大的阻遏作用。科举取士制度和土地买卖的早熟造成了贵族等级和统治阶层的社会流动性。宗法制度在中国不仅根深蒂固,而且宗法观念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宗教及僧侣阶层在中国的地位与欧洲完全不同,几乎从来不曾作为世俗王权的对立面出现过。中国的赋税制度完备而发达,是英国等西方国家所没有的,英国的国王主要靠王田收入养活自己,与中国皇帝可以恣意支配庞大的国家赋税有很大不同。国家对于臣民的超经济强制远大于地主对于农民的超经济强制。这又与中世纪的西欧有重要区别。
总之,我们只有对类似以上列举的这些重大历史现象作出深入研究,通过研究归纳出中国历史研究中新的概念系统和理论范式,才能重建中国社会形态的理论体系。这与学术界提倡的社会科学“本土化”异曲同工。本土化就是在反思从西方引进的传统理论学说的基础上,重建植根于本土经验之上的历史理论。中国的现代化之所以选择了一条独特的发展道路,其根本原因就是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历史和传统不一样,而中国国情正是数千年历史发展的累积。因此,对中国社会形态问题的探讨,不仅有理论观照,还有现实观照;不仅有学术价值,而且有思想价值。
探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形态理论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晁福林
关于社会形态的研究,经过一个阶段的沉寂之后,近年又趋活跃,如何深入开展这项研究,是一个重大课题。我觉得提出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形态理论,是其中的关键所在。由于社会形态问题极为复杂,所以有些专著审慎地予以回避。其实,这个问题从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和历史研究的长远研究情况看,是回避不了的。由于它对中国历史研究的各个方面都有极大影响,所以应当尽早提到学者们研究的日程上来。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论述直接涉及中国社会形态问题的内容并不多,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提出相关理论的时候,总是实事求是地指出,他们所提出的理论的依据主要是西方的材料。例如,关于文明时代初期社会发展道路的理论,恩格斯就曾明确指出他的论断是依据摩尔根研究北美印第安人的情况以后所著的《古代社会》一书,以及古代希腊、罗马的材料所做出的。我们研究中国的问题,不能将恩格斯的论断生搬硬套在中国古史的头上,而应当花主要的精力研究中国古史的历史实际,提出符合中国古史的相关理论。
由斯大林所提出的“五种生产方式说”是长期困扰中国古史研究和社会形态研究的框子。我们今天应当实事求是地研究“五种生产方式说”是否合乎中国古史的实际。对于中国古史学界来说,对“五种生产方式说”进行剖析的焦点在于存不存在所谓的奴隶社会这一社会发展阶段的问题。从发表的研究成果看,大多数专家认为在中国古史上并不存在奴隶社会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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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史 研 究
奴隶制时代并非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现在摆在人们面前的关键问题就是,既然中国古史上只有一定范围的奴隶制度而不存在奴隶社会这一社会发展阶段,那么在进入文明时代的时候,中国社会走一条什么样的社会发展道路呢?也就是说必须从正面回答中国古史的社会形态问题。
这个回答,实际是要求学者对中国古史的社会形态进行全面探索。我认为,探索这个问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以前学术界所谓的“古史分期”,实即在讲中国奴隶制时代与封建制时代的分期。所以“古史分期”亦即古代社会形态的分期,而社会形态指的是什么呢?应当说是以经济形态为主要内容的,离开社会经济形态来谈社会形态问题,就可能不得要领。从目前的研究状况看,学者们已经提出的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划分方法至少已有六七种,今后随着研究的展开,也许会出现更多种的新说法。这些说法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各不相同,这就有一个统一标准的问题,如果标准不一样,那就很难有大家认可的结论出现。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应当以社会经济形态为主而不应当是社会上层建筑形式抑或是历史时代的早晚。
第二,中国社会形态研究应当建立起自己的话语系统。对于国外学术界的新观念,我们当然应当吸收和借鉴,但那代替不了我们自己的研究,也不必要以我们的研究之足非要去适国外某个观点之履。在传统文化中,我们自古以来有自己的礼制和社会制度的用语,用来说明古代社会情况非常得体。例如“宗法”一词,说明西周春秋时期的社会情况,切中肯綮,没有必要非得换成西方的某个用语不可。再如,常被使用的“奴隶”一词是在汉魏时期出现的一种特殊身分名称,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普遍意义。中国古代典籍上出现的许多称谓,如奴才、奴婢、奴仆以及舂槁、罪隶等都各自有自己的应用范围,如果只统称之为奴隶,往往会抹杀其间的社会身分的差异。建立自己的话语系统还需要对于已经翻译而行用多年的一些词语的意义再加以考究和界定,将创造性的翻译用语从“误译”的帽子下面解脱出来,将生硬拚凑的不符合中国古史实际的翻译词语废止不用。
第三,如果要社会形态研究有长足进展,需要着重做好基础性的工作。长达几十年的相关探讨虽然对于中国古代社会形态问题迄今尚无一致的结论,但是对于考古资料、文献资料的汇集和研究还是取得了很大成就。对于社会结构、社会经济形态的许多具体问题都需要静下心来进行细致的探索,而不必要忙于一下子就构筑起关于社会形态的庞大体系。试想如果甲骨文中的“众”和“众人”的身分弄不清楚,那就很难分析商代社会形态。如果对于卿、大夫阶层没有深入认识,就很难分析周代社会结构问题。宏观的理论探讨和具体的史料分析相结合,恐怕还是取得突破进展的关键所在。
第四,必须深刻认识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特色。对于这个特色的认识,应当说是一个老问题,不过,以前许多专家或将它作为正常社会发展形态的一个变异,认为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具有普遍意义的还是“五种生产方式说”。其实,古代中国的社会形态在一个较大环境里保持了相对独立的持续发展过程,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而世界上的其它文明古国多有中断,这已经是学术界一个共识。中国历史的这种发展特点从根本上说是由其社会形态的特色所决定的。古代中国的社会特色很可能不是正常社会发展形态的一个变异,而是有相当普遍意义的典型形态。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的许多专家都觉得有必要将“五种生产方式说”请下至尊的地位,给予古代社会形态问题以科学的说明。从目前的情况看,无论从理论上抑或是研究的水平、资料的积累与诠释等方面看,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形态理论并给中国古代社会形态一个可信的说法,条件已经基本成熟。这个问题的基本解决,将是中国历史学具有重大学术意义的长足发展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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