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农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农资生产厂家、经营商家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向农业执法单位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 市农业局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农业局执法大队负责农资打假治劣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向德州市农业局执法支队投诉举报。
(一) 涉嫌制造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行为;
(二) 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行为;
(三) 购买假冒伪劣农资产品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四)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资产品的。
第五条 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属于农业局依法查处案件范围;
(二) 有明确的违法生产、销售或生产经营场所;
(三) 有具体的违法事实;
(四) 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五) 投诉举报案件属于本行政管辖区域。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举报投诉时,由市、县执法支(大)队负责受理,并填写《农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单》。对案由、举报人的联系方式等情况如实进行登记。
第七条 办案人员应为举报投诉人员保守秘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投诉举报案件一经立案,即按法定程序进行案件调查。案件调查结案后,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在90日内来领取投诉举报奖金。投诉举报人超过90日未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具体情况及其贡献大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 举报人仅提供了举报线索,经查属实者,按实际上缴的百分之五计发奖金。
(二) 举报人在提供线索的同时,又提供了翔实的证据(如:账簿、凭证、发票等资料及制假窝点、手段、时间等),经查属实者,按实际上缴罚没款金的百分之八计发奖金。
(三) 举报人不但提供了翔实的线索和证据,而且积极协助配合农业执法支(大)队检查,为整个案件查处起了决定性作用者,按实际上缴罚没款金额的百分之十计发奖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执法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