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与公共产品定价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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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与公共产品定价的理论研究
作者:罗丹
来源:《时代金融》2014年第03期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了在存在自然垄断时的公共产品使用费和政府的作用。政府为了使公用企业在制定公共产品使用费时达到合理及效率,会为公用企业提供补助;但是当政府选择作为公共产品的所有者时,就能避免为公用企业提供补助以及委托代理问题;另外,当政府采用成本分摊方案时,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共产品提供时的自然垄断。
【关键词】自然垄断 公共产品 政府所有制 成本分摊
世界上存在着无数种可以满足各类需要的商品,其中绝大部分是用于满足私人需求的商品。另一部分诸如国防、法律、航标、公路、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商品,主要用于满足公共需求。用于满足私人需求的物品就是私人商品,而用于满足公共需求的物品则是公共商品。公共产品可能是一种具体的产品,也可能是一种服务,还可能是对某种产品或服务的选择权利。选择使用救护车、医院或者消防队等服务,可以使许多人同时受益。虽然所有人都更希望这种选择永远只是选择,没有人希望使用这些服务,但这些公共服务却为潜在的使用者提供了公共利益。海滩上的救生员或者消防员等,也是如此。尽管我们宁愿消防员和救生员无事可干,但是一旦需要,他们就是十分重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公共产品可能是纯粹的,也可能是非纯粹的。纯公共产品可以为每个人提供同等水平的利益,不论人数多少。每个人从纯公共产品获益不影响任何别人获益。非纯公共产品是指,由于拥挤效应,随着使用者的增加,个人从该公共产品获得的收益会随之减少的公共产品,又称拥挤性公共产品。例如电力供给是一种自然垄断,其固定成本是把电力带给使用者时的基础设施引致,另一方面,电力生产却不是自然垄断的,可能会有很多竞争性的电力生产者,自然垄断是电力分配给使用者时产生的;管道供水也是一种自然垄断,正如电力的情况一样,自然垄断通过供给基础设施产生;倾倒垃圾和垃圾桶可能是一种地方性的自然垄断,因为固定成本发生于使用垃圾堆积场;铁路轨道可能是一种自然垄断,但是轨道上的运输业和运输服务却不是自然垄断的,不同供给者可能会竞争性的使用轨道,拥有轨道的自然垄断是对维护和对不同的供给者有序使用的负责。
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以上的自然垄断性的服务都由公用企业提供,这些企业常常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市场竞争可能导致重复投资和更高的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如果进行垄断性生产又将无法体现生产效率与竞争的市场激励。因此,如何确定这类公共产品的使用费问题十分重要,其使用费的确立涉及千家万户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水电气暖、公交、电视等行业的提价行为越来越多,垄断行业的公用事业收费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消费者对此反映较多,探讨垄断行业的公共事业收费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自然垄断的融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