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案例分析与探讨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案例分析与探讨发表时间:2011年03月05日 关键词:知识产权 江西-南昌 高正尉 879185696摘要 本文是以自己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说明知识产权侵权已不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在不断发展,事物在不断更新,法律也在不断出台,作为国家的公民要有法律意识,要知道什么是可为、什么是不可为的行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这种财产权利不像其他有形财产,可以放置在安全场所进行保护,或者在受到侵害时能及时发现并采取保护措施。 现在一些权利所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不得不投入许多精力,采取措施应付不法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笔者今天主要是对知识产权方面可能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先以自己亲自办理过的一个案件来与大家一起探讨、分析。2009年12月1日南昌市XX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单位南昌市XX彩印厂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笔者是本案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笔者认为罗某其实在本案中也是一个受害者,只是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而成为了一个触犯法律的罪犯。被告人罗某是南昌市XX彩印厂的法定代表人,在2009年5月12日中午,有两个外地人找到罗某,说七至八千张印刷品需要加工模切。其中有一个人拿了一只盒子样品给罗某看,就是按照盒子的样式对印刷品进行模切,上面全是外文字,罗某也没有多想,就把这笔业务接下来了。约定每千张加工费为15元,装模板费30元,这样一笔业务总收入才150元的业务就这样做下来了。但就是这样一笔小业务给罗某带来了牢狱之灾。罗某于是就让员工将模板做好,进行模切,八千张印刷品,共计模切出六万多只盒子。盒子在运往樟树的时候被公安查获,运输的司机供认是从罗某处接受运输的,于是公安机关通知罗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经证实用来模切成该六万余只盒子的印刷品是侵犯“惠普(HP)”商标的假“惠普(HP)”喷墨打印墨盒外包装材料。南昌市XX彩印厂接受委托,对该侵权印刷品进行模切成形,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罗某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且对事件负有直接责任,单位与个人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南昌市XX区人民检察院对南昌市XX彩印厂、罗某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罗某与南昌市XX彩印厂是否构成犯罪呢?笔者刚接触案件时也考虑了这个问题,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又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即具有应受惩罚性。罗某的行为是否已经符合犯罪的这几种特征呢?“惠普(HP)”商标是他人的合法注册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罗某帮助他人将印有“惠普(HP)”商标标识的印刷品进行模切成型,使得他人有机会将假的“惠普”墨盒以“惠普”产品进行销售,侵犯了惠普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而言,买到假的“惠普”产品,权益也受到了侵犯,因此罗某与南昌市XX彩印厂的行为是有社会危害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刑法的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法律明确规定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南昌市XX彩印厂承接了该模切业务,将非法印有“惠普(HP)”商标的印刷品进行模切,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依据刑法应当受到惩罚,罗某作为单位的法定人,且是承接该笔业务的主要负责人,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也应受到惩罚。可能会有人会说,罗某只是做了一笔收费才150元的模切业务,就构成犯罪么?犯罪难道没有数额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不是规定要“情节严重”才追究刑事责任吗?那么为什么还要判他的刑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呢?这里要对“情节严重”作一个解释,情节严重不只是从被告人在犯罪中获得的利益来认定,还可以从被告人犯罪的客观行为上认定。也就是说有的被告人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根本没有获利,仍然可以认定有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就以本案为例,之所以认定“情节严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罗某虽然获利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其模切的假“惠普(HP)”商标的墨盒却达到了六万余只,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三万只,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罗某作为印刷行业的从业人员,理应知道什么样的印刷品是可以加工模切的,什么样的是不能加工模切的。恰恰是这样一个有多年从业经验的人,一时疏忽,未认真考虑该印刷品是否是侵权复制品,未获得商标权人的授权委托,就擅自承接印刷品的加工模切业务,使自己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所以说法律意识淡薄,使一般的公民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不经意间就可能触犯刑律,随着社会进步,人们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新型犯罪,正确引导自己的行为。 虽然在 的极力辩护下,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假冒商标的产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辩护理由,最终被告人罗某仅被判处拘役三个月,但这对他而言仍是一个教训,如能早些了解,其绝不可能为了150元而去触犯法律。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二十条有明确规定。共有如下几个罪名:侵犯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那么日常生活中,有那些人可能会在知识产权方面犯罪呢?比如我们在街头巷尾有时会碰到倒卖光碟的,正版的光碟一盘几十元,在这只要几元,甚至不到一元。这些产品为什么这么便宜?这是一些人复制后出售的,因为其不用支付著作权的费用,可以低价出售。有些人可能认为这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最多就是罚点款或者拘留。但是如果数额大了,就不是普通违法行为了,而升格为犯罪,要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又比如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力拓间谍案,澳大利亚力拓公司的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等四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一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可见如今知识产权方面的刑事案件已经不是一起两起,企业家以及公司的管理人员为了企业以及自身的利益,可能不会顾及到他人的知识产权,只要能获得利益,就不惜代价冒险。虽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比例较小,但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还是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我国以及国际上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仍在加强,所以侵犯知识产权付出的代价也会比以住更大,不仅涉及到民事方面的责任,严重的均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市场主体,企业应当维护自己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免受到侵犯,同时也要依法经营,不能因为企业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法律方面的知识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知识产权方面可以探讨的东西很多,笔者在本文中以自己办理的案例分析说明,希望企业及个人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不仅要知道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不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触犯法律而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