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的原则
法律移植所应遵循的原则 法律移植为舶来语,是自古至今人类法制史上的普遍现象。它并不是简单的将国外的一些法律条文直接拿来生搬照抄,而必须根据我国国情有选择的进行移植。如何在移植的过程中避免外来资源在本土环境中的排异反应,从而达到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很好的结合,既保留传统文化的优良品质,又包含现代理性的法治精神,这是一个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为此,在当前的法律移植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适度前瞻性原则 适度原则要求,法律移植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审时度势,立足国情,秉持“世事变而行法度”、“中体西用”循序渐进的原则来创制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法制体系。前瞻性原则要求法律移植要选择成熟的时机,不能急躁和冒进,同时也要考虑法律在现在和未来较长一段时间都能发挥作用。每当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时期,都会有某种迹象表明移植法律的可能,此时及时认识并把握进行法律移植的时机是难能可贵的。就我国目前而言,改革开放卓有成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之中,法律移植将全方位展开,其中有许多进行法律移植的良好时机,不应错失。选择什么时间移植法律与法律移植能否产生预期效果之间有很大的关系,太超前或滞后都会带来不良的后果。1986年我国制定的破产法就被看作是过早植入法律的例子。所以,坚持适度前瞻性原则是法律移植不容忽视的问题,要善于认识并把握重要时机。 科学性原则 遵循科学性原则,就是法律移植要实事求是,从国情出发,立足现实需要而进行,即要有“科学的移植观”。科学性原则要求伴随法律移植范围、内容的广泛和深入,在移植之前有必要首先研究本国的法律在该领域的现状,明确是否需要移植、移植什么、移植多少;其次是研究输出国的法律形成过程及其社会环境乃至最终的社会效果;再次,还要对输出国与输入国的社会土壤进行比较,看某法律规则的原产地与移植地、输出国与输入国的社会土壤是否相似;最后才可以决定是否进行移植。坚持科学移植才能避免法律移植的盲目性,有的放矢,杜绝急于求成片面追求法制表象或数量上的所谓现代化现象。由于移植不慎导致法律移植后又被废置不用的事例并不少见,其结果都是事与愿违,欲速则不达。如1928年日本在刑事审判中移植美国的陪审制度,由于不符合当时日本国情,被迫于1934年废止该制度。因此,对于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而言,应坚持从我国实际需求出发,以科学和理性指导法律移植工作,这是保证法律移植成功的关键。 经济性原则 经济性原则是从经济学的首要原则效益原则引申而来的。作为任何一项工作,都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衡量其绩效,即成本和效益。法律移植本身的产生就是为了节省相对于自主立法的成本而产生的,其已经涵盖了对成本的考虑,具体在移植过程中就要选取最能节省资源和实行后能获取最大效益的法律为我所用。这要求人们要多方比较移植的法律,寻求最适当的法律。移植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必须估算执法和司法,法的移植是否可行,费用和收益之比是否较之于其他形式更优。移植什么法,先移植什么,应以最有效促进社会资源配置以及
产生最佳使用效果为标准。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加快,我们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更开放的胸怀审视法律移植问题。要不要移植、姓资姓社问题、能不能移植的问题已经没有争论的必要,问题的焦点在于如何移植上。以科学化、前瞻化,适度性、经济性为原则,中外互鉴,取长补短,对于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大胆移植借鉴、兼容并蓄,促进我国法制现代化,实现到2010年大体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一预期目标的捷径。
四、当前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大背景之下应如何进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