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读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10号)
粤建管字[2006]10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行为,保护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我厅在总结我省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情况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部分省市颁发的施工合同文本和借鉴国际施工合同通用条件,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以下简称本合同范本),现予印发,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合同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与格式四部分组成,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和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各单位在使用本合同范本过程中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建筑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解读(1)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4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规范建筑业管理一项重要举措。
按照项目管理要素编排合同范本架构
与99版国家范本相比较,本合同范本的区别在于其组织结构不同。99版国家示范文本共11部分47条,基本以事件为线索进行阐述。本合同范本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出发,按照项目管理因素编排架构,共分为8章,既包括传统的工期、质量、造价三要素3章,也包括团队、风险、信息新三要素2章(其中,信息要素的管理没有单列一章),此外是总则、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其他共3章。
通用条款第二章“合同主体”,对应团队管理。项目建设团队对工程建设至关重要。而在项目建设队伍中,现场管理人员是重中之重。“合同主体”一章共9个条文,包括发包人、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承包人代表、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劳务。
通用条款第三章“担保、保险与风险”,对应风险管理。“风险”一章共5个条文,包括工程担保、发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不可抗力和工程保险。与99版国家范本相比较,本合同范本进一步强化了担保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更加注重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通用条款第四章“工期”,与传统的工期要素相对应。
通用条款第五章“质量与安全”,与传统的质量要素相对应。
通用条款第六章“造价”,与传统的造价要素相对应。
对于信息要素的管理,没有形成单独的章节,但在合同条文中同样有非常具体而明确的要求。
第一章“总则”中,第4条通讯联络,第4.1款对通讯联络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且规定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第4.2款提出各方之间的通讯不应无理扣押和拖延,并要求承发包人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信息流的畅通。并且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拒签、拒收情形,为合同双方提供了其他送达方式,包括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在通用条款中,信息流转的途径、时限要求及逾期的处理,几乎无处不在。
合理分配工程师职权,引入造价工程师
99版国家范本中,工期、质量和造价的管理都是由工程师负责,这个工程师既可以是发包人代表,也可以是监理工程师,具体权限的分配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使用99版国家范本的工程,一般工期、质量和造价名义上都是委托给监理工程师负责;但在实际中,出于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水平,或岗位的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对于合同管理大都限于对施工现场的监理,重在对工程工期和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即便有参与造价管理,但工程结算时往往都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负责。也正是如此,迫使建筑市场引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施工全过程中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不仅有效解决了结算价超中标价的老大难问题,而且理顺了合同双方的结算、支付问题,这与国际通用做法是相符的。
鉴于此,本合同范本引入了造价工程师制度,将99版国家范本的工程师一分为三,即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三者各负其责,发包人代表主要以代表发包人的角度参与合同管理,类似发包人的“使者”,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监理工程师受发包人委托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监理,主要对工程工期、工程质量进行监理,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处理工期索赔等事项。造价工程师受发包人委托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发出工程款支付证书,以及处理费用索赔等事项。而且本合同范本明确指出,对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实际上,本合同范本赋予的管理制度与FIDIC施工合同通用条件和香港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制度是基本相同的。在FIDIC和香港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测量师是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其职责与我国造价工程师的职责是相当的。
按照清单计价要求实现计价规范衔接
对照99版国家范本,本合同范本的另一区别在于严格按照清单计价要求,保证了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衔接。99版国家范本主要基于当时定额计价为基础,有了整个定额体系支持,因而其对工程造价的约定较为模糊,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物价调整等情况约定较少。而本合同范本则是完全能适合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范本,这就是所谓的“清单合同”。
本合同范本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规定,在第52.2款中规定了工程结算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和承包人填报的综合单价计算。在工程量和单价方面,做到了通常所说的“量变、价不变”结算原则。但“量变、价不变”也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单价或总价也会因量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为此,本合同范本对“量变、价不变”原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例如,第58条是工程量的偏差情况下对价格的调整,又如,第61条是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再如,第52.1款对依据图纸按照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予计量的工作,规定按照第60条的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可以说,本合同范本完全实现了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衔接。明确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标准和方法
详细明确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标准和方法,是修编本合同范本的重点。本合同范本第六章“造价”,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包括从资金计划和安排、预付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进度款、结算款到质保金的内容,也包括从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量的偏差及价格的调整、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到支付的内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物价涨落、工程索赔等事项,都提出了明确的价格调整方法。
相对99版国家范本、FIDIC施工合同通用条件和香港土木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合同范本对合同价格确定方法更为明确,更具强的操作性,主要体现在工程量的偏差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上。如通用条款第58条“工程量的偏差”,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约定了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第58.2款对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进行了约定,并区分最终完成的工程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10%和低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10%两种情况,分别提出了调整的程序、要求和调整公式。第58.3款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进行了约定,同样区分两种情况,也提出了调整的程序、要求和调整公式。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解读(2)
在使用本合同范本时,合同双方应根据通用条款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专用条款中进行补充。如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承包人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调价的材料以及调整系数,否则,就不能适用通用条款第61.1款规定,即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这种风险对双方更是不利,甚至会直接危害到工程项目的建设。因此,合同双方应根据通用专款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注意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编制合同专用条款
根据通用条款的条文,本合同范本对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编制了专用条款,作为本合同范本的一部分。专用条款充分考虑了“契约自由”原则,承包人发包人可以依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在专用条款中进行补充、删减、更改。在编制专用条款过程中,严格地对照通用条款的条文,对需要由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都在专用条款中留有相应的空位。
与99版国家范本相比较,本合同范本的专用条款提供了更多选择性的条款,既方便合同文本的使用,也提醒承包人发包人作出合适的选择。在专用条款中,所有的选项都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实际做法,操作性较强。或是按照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或是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利于规范承包人发包人的履约行为。如,专用条款第1.39款“书面形式”给出了六个选项,承发包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也可以在“其他”的选项中填入经双方认可的书面形式。
本合同范本专用条款对通常情况下,需留给承包人发包人确认或补充约定的,都留有位置,但不可能包罗万千,也可能会出现承包人发包人需要另行约定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没能完全表达清楚。在该种情况下,承包人发包人可对专用条款进行补充,但要求补充的内容须与通用条款相对应。理顺争议解决机制提高合同履行效率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如何有效及时地解决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是合同的重点内容之一。争议是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而产生的,牵扯合同各方面的约定。因此,合同要做到及时处理、协调双方的不一致意见,尽早解决双方存在问题。
相对99版国家范本,本合同范本充分将承发包人之间的友好协商、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决定的机制融入到具体条文之中,让双方尽早相互沟通,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对于需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双方确定的,约定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逾期未达成协议的,由造价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工程计量和计价方面的由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工期和质量方面的由监理工程师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暂定,作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保持合同的连续性。通用条款第69条明确规定,只要在不实质影响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实施暂定结果直到被改变为止;同时规定,双方应在作出暂定结果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将解决纠纷的机制迁移,既可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了问题的堆积,又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工程施工的推进,提高了合同的履行效率。增加了附件与格式
本合同范本增加了大量的附件与格式。合同履行期间,信息流转主要通过文书形式承载,承载的信息应该包括那些,对方应在收件后怎样处理,合同通用条款都进行了约定,但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隐含的。为此,本合同范本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实践中总结了部分格式,同时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制作了部分格式,作为本合同范本第四部分“附件与格式”,供承包人发包人使用。
制定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的有关规定
支付难、结算难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大难题,因此清理拖欠工程款一直列为政府的工作重点。99版国家范本对于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的约定较为明确,但实际操作效果不理想。鉴此,本合同范本一方面吸取了99版国家范本的优点,另一方面结合实际需要进行了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引入了造价工程师制度(前面已述),为整个施工过程提供工程造价管理和服务,及时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按照合同约定核实支付申请和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
(2)增加了支付担保的内容。第23.4款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在签约时向承包人提交等值的支付担保,而且支付担保必须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开具。在发包人未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可在支付担保的范围内直接向担保的银行申请支付,担保银行应无条件支付。支付担保的设定,有效制约发包人的拖欠工程款行为,保证承包人能够及时得到工程款。
(3)理顺了支付程序。以前支付难,有承包人发包人原因,也有合同约定的支付程序不清的原因。因此,本合同范本重新理顺了支付程序,参照FIDIC引入了支付证书的做法。具体支付程序为:首先由承包人向造价工程师提出已完工程报告和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然后由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后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最后由发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
(4)强化了违约责任。在本合同范本中,无论发包人还是承包人,不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履行应尽义务,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仅享有支付担保的权利,而且按照第62.2款规定享有收取利息的权利,还可按照第30.4款规定享有暂停施工的权利。
(5)调整结算的规定。结算程序不切实际是造成结算难的原因之一。
本合同范本依据实际操作,对结算程序进行了较大调整,将造价工程师的核实和承包人对结算文件的修改作为办理结算的程序之一。对结算中存在争议部分的,本合同范本规定了逐项优先结算办法,即先就无争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结算,签发支付证书和支付结算款,避免了发包人借此拖延支付工程款。针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考虑各级政府管理要求不同,通用条款第67.8款明确提出,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承发包人应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办理竣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