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在图书馆中的限制与反限制
2001年9月晋 图 学 刊Sept . , 2001
2001年第3期(总第68期) Shanxi Library Journal No . 3, 2001(Issue No . 68)
版权在图书馆中的限制与反限制
秦 珂1, 高利华2
(1. 平原大学图书馆, 河南新乡453003; 2. 卫辉市图书馆, 河南卫辉453100)
摘 要:利益平衡是版权制度的核心内容, 同时这也是图书馆受到版权法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因为图书馆具有协调版权人与读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均衡器的功能。图书馆在版权制度中的特殊效用是通过版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得到充分体现的, 在解决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中, 版权的限制和反限制仍然是必须坚持的最基本原则, 关键问题是把二者维持在合理的利益平衡点上, 使版权人、图书馆、读者的利益共存与相容。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版权; 版权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3.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80(2001) 03-0030-04 版权制度的宗旨是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营造尊重智力成果的社会氛围, 鼓励版权人创作既多又好的精神产品, 同时构筑有助于作品传播利用的法律机制, 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显然, 这和图书馆起到的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推动智力创新的不可替代的社会作用具有极大的吻合性。所以, 图书情报学博士黄先蓉指出, 版权法的立法目的构成了版权法保护图书馆的理论基础。
正因为如此, 图书情报学博士马海群教授也指出, 图书馆事实上是版权制度的一种均衡器, 是版权人和读者之间的利益中介, 这是图书馆受到版权法保护的实践基础。图书馆通过贯彻保护版权与促进作品流通的种种原则措施, 来协调版权人和读者的利益关系, 把利益平衡维持在恰当的位置上, 使版权人与读者的利益都受到保护。
图书馆历来有尊重智力创造、保护版权的传统。这不仅体现在对读者进行的版权保护的宣传教育与利用作品行为方法的指导方面, 还体现在注重对馆员版权保护素质的培养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强化版权保护的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比如:图书馆对文献著录的各种项目, 就如实地反映了版权的主体、客体、出处等内容。主要责任者项就是版权人, 题名项就是原创作品的名称, 其他责任者项就是指演绎作品或编辑作品的版权人, 出版项包括了邻接权人的信息, 而年、卷、期、号、页码则准确指明了作品的出处。这些内容是否著录完整、准确,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图书馆对版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水平。
图书馆优良的版权保护意识, 还表现在能根据变化了的版权保护形势, 及时调整相关的版权保护对策。比如:1996年英国宣布将版权的有效期限从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提高到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75年后, 英国国家图书馆文献提供中心(DSC ) 就立刻作出了如下规定:复制文献不得超过原文献的1/10; 一帧图片按一册图书记, 只能复制原图的1/10; 期刊与会议录的论文最多只能复制一篇论文的原文。对于较为敏感的版权问题(例如尚未公开发表的博士论文) , 读者如要复制, 必须填写保护版权的个人承诺书, 做出不侵犯版权人利益的承诺后方可复制。DSC 对容易引起版权纠纷的材料, 在管理上采取了单独入藏的办法, 以区别于公开发行的版权作品。
图书馆是公益性服务事业, “公益性”是其主体性质, 为了保证图书馆实现其社会使命, 各国版权法都对图书馆利用版权作品专门制定了合理使用的规定, 又称图书馆“豁免”或“例外”, 以限制版权人行使权利。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中, 就有4种尤其适用于图书馆。这些规定是:第1款:“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2款:“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的作品”; 第6款:“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但不得出版发行”; 第8款:“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其他国家的版权法对图书馆也有大致相同的规定, 尽管有所出入。
2001年9月晋 图 学 刊Sept . , 2001
2001年第3期(总第68期) Shanxi Library Journal No . 3, 2001(Issue No . 68) 比如: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研究等目的而合理使用有版权的作品, 包括使用复制件作品或录制作品……不属于侵权。”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版权法同样把“为个人学习或研究目的复制有版权的作品”视为合理使用。
利益平衡是版权制度的基石, 有限制, 就会有反限制。各国版权法在规定图书馆享受合理使用权利的同时, 为防止图书馆滥用权利, 制定了相应的反限制条款。比如:澳大利亚版权法规定, 图书馆进行复制必须是无偿的。英国版权法第3条成立的条件是:复制件只能为个人学习或研究的目的提供, 保证不会用于其它目的; 不得向同一个人提供多于一份的资料或者任何作品中多于合理部分数量的复制件。美国版权法第108条规定, 图书馆进行的复制仅为取代被毁坏的、正在毁损的、丢失的或被盗窃的复制件或者录音制品, 而且只能在图书馆经过适当努力后断定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一份未经使用的替代本时执行。该条还规定, 图书馆只能复制版权作品的一小部分或一篇文章, 并且这种复制不得用于私人学习、研究以外的其它目的, 复制定单上要展示版权通告等。美国国家新技术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On New Technolog ical Uses Of Copy -righted Works , CON TU ) 曾对馆际互借提出过限制建议:允许借方图书馆可在一年之中从过去五年发表的期刊中得到5篇文献, 如果超过这个范围, 馆际互借工作人员可采取其它方式满足读者的需求, 如订购或取得许可等。
数字技术条件下, 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原则与方法是否能够引入数字图书馆的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在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之外的第三种认识是, 合理使用必须适用于数字环境, 但是应该根据新的技术环境中作品创作、传播、利用的特点, 对其做出新的界定和解释。1996年12月, 在日内瓦外交会议上, 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 ) 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 。WCT 第10条的议定声明指出:“不言而喻, 第十条的规定允许缔约各方将其国内法中依《伯尔尼公约》被认为可接受的限制和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中。同样, 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WPPT 第16条有基本相同的规定。事实上, 早在1995年美国发表的白皮书中就明确了图书馆继续享受合理使用待遇的重要性, 并对图书馆就作品的
复制作了扩大的解释:允许图书馆为保存目的制作数字复制本, 对已出版作品的复制件可以不加版权标记, 允许以数字方式制作三份复制件。限制条款是任何时候只能使用其中一份, 其余的复制件留作备用。1996年, 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I -FLA ) 发表了一项针对图书馆在数字化环境中继续发挥作用所需例外的报告。1997年7月, 美国参议员艾施克洛夫(John Ashcroff ) 提出“数字化版权法提案”, 旨在对现行版权法加以补充。提案认为, 在数字版权领域中法律所做的任何变动都必须联系图书馆独特的性质和使命, 合理使用原则应该适用于电子环境, 图书馆对基于读者活动之上的违反版权法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等。
图书馆的要求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重视, 新的数字版权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图书馆的意愿, 同时根据限制与反限制原则, 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 对图书馆的权利行使作了反限制规定。比如:1999年, 美国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 CA ) , 规定了两年的合理使用的延展期, 由国会图书馆考核新的合理使用制度, 每三年评估一次, 按照实际情况取消或新增具体的合理使用条款。DMCA 第404条对版权法第108条关于非营利性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免责规定做了修订, 以符合数字技术与不断发展的保存工作的需要。在DM CA 立法之前, 第108条允许这些图书馆和档案馆为内部存档之目的制作一份仿真复制件(非数字化的) 。根据修订, 该条允许多至3份的, 可以是数字化的复制件。反限制条款是图书馆不得将复制件向图书馆建筑之外传播。DMCA 还允许图书馆或档案馆将作品用新的格式复制, 限制条件是用来使用品被感受到的机器或装置不再生产或在商业市场上已不能被合理地得到, 即原格式已被淘汰。该法第1201条第(a ) 款规定, 非营利性图书、档案和教育机构, 在法定情形下享有“解密权”:对相同复制件, 不能以其它形式合理获得的, 则对他人作为商品的作品复制品, 仅为获得1份复制件, 以便善意决定是否从事本法允许的活动的, 如果对作品解密, 不构成侵犯作品的技术措施权。限制规定是保存时间不得超过作出善意决定的必要时间, 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为防止非营利性图书、档案和教育机构滥用权利, 第1201条第(d ) 款还明确规定了罚则:故意为商业利益或经济收入, 对解密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的:对第一次违法行为, 承担第1203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对其后的反复或连续违法行为, 除承担第1203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外, 取消其
2001年9月晋 图 学 刊Sept . , 2001
2001年第3期(总第68期) Shanxi Library Journal No . 3, 2001(Issue No . 68) 解密权。
1999年2月, 澳大利亚颁布的《版权法修正案》规定:图书馆、档案馆在网络环境下可以使用新的传播技术就像使用现有技术那样向公众提供作品, 图书馆还可以将作品上载到网站, 其限制条件是只能为读者提供作品的屏幕浏览, 而不能输出到打印机或软盘。
图书馆希望利用最新的技术为读者开展各种先进的服务, 这必然引起一系列新的版权问题, 而图书馆正在受到版权客体增多、版权保护力度加大的数字版权扩张的巨大压力。在这种情况下, 仅仅围绕合理使用作出的限制与反限制规定不再完全适应图书馆版权保护与利益平衡的新要求, 使得授权许可、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利益协调模式引发学术界的研讨与图书馆的实践。
理论和实践都认为, 授权许可无法解决图书馆需要的“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 面对“海量版权人”的“海量逐级权利”, “一对多”的单独授权模式事实上无法操作, 即使今后版权集中管理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完善, 也不可能全部解决图书馆对数字化作品的授权问题。相比之下, 法定许可或许是可以用来协调版权人、图书馆、读者利益的新的可行模式, 这除了可以很好地弥补单独授权的不足外, 还在于法定许可适应了数字版权保护环境中图书馆的角色定位。因为, 数字图书馆可以向读者提供网络连线服务提供者(ISP ) 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ICP ) 所提供的类似服务, 具有了邻接权人的性质与享受法定许可权利的必要性。马海群教授指出, 图书馆应该参与ICP 活动以承担公共信息传播职责。并认为, 如果能确认ICP 的网上信息传播者、发行者和传播者的地位, 那么在版权法的进一步修订中, 图书馆就应同ICP 一样取得信息传播者的法律地位。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张平说, 未来的图书馆会像出版者、表演者、广播电台、电视台那样有更多的法定许可的权利。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强调, 法定许可应当成为网络传播作品的世界通用的“交通规则”, 应就图书馆使用数字化作品的行为赋予法定许可的属性。
强制许可是版权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时, 国家主管部门依职权批准他人有偿地使用有关作品的制度。《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对翻译权和复制权规定了强制许可, 有的国家在此基础上又设立了对广播权、表演权的强制许可制度。我国现行版权制度中没有强制许可的规定, 这不利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一是版权扩张趋势日益明显, 公有领域缩减, 这对文化事业的发展不利; 二是网络作品的版权声明越来越多, 图书馆动辄得咎, 合理使用范围逐渐确定化与狭窄化; 三是版权人要求的条件往往超出合理的限度, 图书馆无法承担得到授权所需的费用。所以, 从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角度出发, 我国应该利用《世界版权公约》
和《伯尔尼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件, 在版权法的修订中增添强制许可的内容, 以维护公共利益, 促进数字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在这方面, 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可以为我们借鉴。比如: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版权法中都规定了强制许可的条款, 菲律宾版权法还赋予了国立图书馆馆长在强制许可申请的审查、许可中, 与有关当事人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的权利。
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产生足够的作品, 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能使作品被充分地利用, 解决版权理论中始终存在的既保护版权人对作品的独占以承认其智力劳动价值, 又能使作品得以造福于社会的矛盾就必须运用好版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原则。图书馆版权保护走过的道路就是在版权限制与反限制框架下平衡版权人和读者利益关系的历史, 没有限制就不可能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没有反限制, 就会使版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从总体情况来讲, 我们至今仍未在技术发展所造成的版权制度相对滞后的前提条件下找到一个被版权人、图书馆、读者普遍接受的解决图书馆遇到的新的版权问题的方案, 其症结就在于无法在新的版权保护环境中把版权限制与反限制控制在各方权利主体都满意的范围之内。从图书馆的社会性质和版权法的立法初衷分析, 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基本目标应是减少作品传播利用中的阻碍, 使更多的读者受益。所以, 法律应从图书馆的社会职能出发, 综合运用合理使用、授权许可、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利益协调模式, 在图书馆对数字化作品的收藏、加工、整理、服务等方面制定新的合理的版权限制和反限制规定, 使版权人、图书馆、读者的利益共存与共容。参考文献:
[1] 陶鑫良. 网上作品传播的“法定许可”适用探讨. 知识产权, 2000(5) :17-21.
[2] 秦珂. 法定许可和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 图书情报知识, 2001(1) :13-16.
[3] 肖燕. 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及其对图书馆的影响. 大学图书馆学报, 2001(1) :24-30.
2001年9月晋 图 学 刊Sept . , 2001
2001年第3期(总第68期) Shanxi Library Journal No . 3, 2001(Issue No . 68) [4] 马海群. 论公共图书馆的发展与版权法的修改. 国家图书馆学刊, 2000(4) :24-29.
[5] 黄先蓉. 著作权法保护图书馆的理论研究. 中国图书馆学报, 2000(3) :33-37. [6] 秦珂. 合理使用和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 图书馆学刊, 2000(3) :1-3.
[7] 吴佩江. 《著作权法》中应增加强制许可使用的条款. 科技与出版, 2000(3) :35.
[8] 李树国. 中外版权法与图书馆服务. 国家图书馆学刊, 2000(2) :39-44.
[9] 刘可静. 我国学术论文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
题. 知识产权, 1995(1) :10-16. [10] 何敏. 电子屏障: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 电子知识产权, 2000(4) :38-40.
[11] 张平. 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中的版权问题. 科学新闻周刊, 1999(28) :10.
Limitation and Anti -Limitation of Copyright in Library
QIN Ke 1, GAO Li -hua 2
(1. Library of Pingyuan University , Xin xiang 453003, China ;
2. Library of Weihui City , Weihui 453100, China )
A bstract :Interest balanc e is the core of copyright system , also it is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basis of which li -braries has been pro tected by copy right law , fo r libraries have the function to coo rdinate the interests of copy right ow ners and readers . The special effectiveness of libraries is fully realized by means of limitation and anti -limita -tion , as to solve copy right sy stems of digital libraries , it is still the basic principles w e must insist on . The key to the question is to coordinate the tw o sides , make copyright ow ners , libraries and readers existed peacefully .
Key words :digital libraries ; copyright ; limitation of copy right
作者简介:秦珂(1964-) , 男, 平原大学图书馆馆长, 党支部书记, 发表论文190篇, 主编出版图书5部, 副主编出版图书1部。主要探讨方向是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 高利华(1975-) , 女, 卫辉市图书馆助理馆员。
收稿日期:2001-03-30
(上接第18页)
Views on the Digital Library and the Virtual Library
LI Chuan -yi
(L ibrary , Xianning Teachers College , Xianning 437005, China )
A bstract :This paper genaralizes the association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digital library and the virtual library throug h the analysis of their backgrounds . Thus the author puts fo rw ord her point of view :they are different kinds of libraries .
Key words :digital library ; virtual library ; netwo rk environment ; info rmation resouces ; organization methods ; asso -ciations and differences
作者简介:李传益(1970-) , 女, 湖北蒲圻人, 咸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馆员, 大学本科, 学士。发表论文8篇。
收稿日期:200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