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及分析(六)
2014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及分析(六)四川经济日报讯(记者 韩迅)随着老年人口规模的扩大,一些经营者把盈利对象指向了老年消费群体。个别商家为扩大商品销量,不惜制造噱头,夸大商品的功能和作用,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案例:协调异地消协 处理虚假广告投诉【案情简介】2014年3月5日,成都市消协接到上级消协转来的山东省淄博市80岁老人王某对成都某生物药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被投诉公司)发布虚假广告使其受骗的投诉。称其在2012年4月在山东省淄博市某药店以1.5万余元购买了被投诉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服用后效果不佳,经山东淄博市消保委调解商家答应退还8千余元,但在退还3千元后商家关门携款消失,要求成都被投诉公司退还剩余款项。【处理过程及结果】成都市消协当即对投诉进行调查,经查2012年11月,山东淄博消委曾来函请求成都市消协协助处理王某的投诉,经协调,成都被投诉公司敦促淄博某药房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退还王某8千余元,但在两次退还三千余元后,药房因故倒闭,致使调解协议未能继续履行。期间又遇王某老伴去世等家庭变故,事隔两年其再次投诉。2014年3月6日市消协人员会同武侯区消协人员到被投诉公司所在地,调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并约谈了被投诉公司法人谭某。经调解,谭某当即与原在淄博市经营药房的蒋某取得联系(蒋某现已不在淄博经营其产品),承诺在3月15日前安排人员主动联系王某到淄博市消保委处理好这一投诉。2014年3月7日,市消协人员与淄博市消保委联系协助处理此案,3月10日淄博市消保委电话回复此投诉已有效解决,并向成都市消协发来王某收到原淄博市经营者蒋某退还8千余元的收条传真件,3月12日被投诉公司也将同一收条复印件送达市消协。至此,一件拖了近两年的遗案在短短五天内得以圆满解决。【案件评析】该案中经营者利用老年消费者追求健康的心理,以大幅优惠、免费体检、旅游等诱使消费者大额购买大量的保健品,然后携款“消失”。这类投诉一般难以有效解决。成都市消协以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充分行使法律法规赋予消协的职能,充分发挥了消协调解的灵活性,主动寻找到被投诉公司追究其连带责任,在约谈被投诉公司法人时向其指出其违反了新《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同时积极协调事发地消协就地处理,保证了调解结果快速有效的落实。市消协提示广大消费者对于推销时夸大其词、宣传“包治百病”的保健品要谨慎,尤其针对老年人来说,更应引起高度警惕,以免上当受骗。一、不要盲目参加免费体验、免费参观、免费体检、免费旅游等活动,感觉身体不适或有疾病,要到正规医院检查治疗。二、对于已经购买的或者意向购买的保健品,可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页下的“数据查询”栏目进行查询,验明其真伪。三、要合理使用保健食品。有些保健食品不太适合部分人群使用,且产品有规定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量,消费者在购买时要仔细查看。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不要盲目食用保健食品,以免延误病情。四、消费者若需购买保健食品,应到信誉好、证照全的正规销售场所购买。购买时要认准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仔细察看包装上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不要购买无保健食品标识的非法保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