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排他效力
第2008年第10期(总第311期)
(2008)10-0125-02[文章编号]1009-6043
商业经济
SHANGYEJINGJI
No.10,2008
TotalNo.311
论物权的排他效力
冯桂艳
(沈阳工业大学
辽阳校区工程学院,
辽宁
辽阳
111003)
[摘要]排他效力是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不应仅仅指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还应包括相容物权之间于行使
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具体表现为: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关键词]物权;排他效力;标的物[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OnExclusiveEffectofRealRight
FENGGui-yan
Abstract:Exclusiveeffectisanindependenteffectofrealright,notonlyreferringtotheexclusiveeffectbetweenrepellentrealrightsandestablishment,compatiblerealrightsandexertionandrealization.Furthermore,theexclusiveeffectofrealrightliesbetweenowner-ship,usufructuaryrealright,realrightforsecurity,usufructuaryrealrightandrealrightforsecurity,andownershipandfixedlimitrealright.
Keywords:realright,exclusiveeffect,subjectmatter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它是物权人享有物权的意义所在,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之所以能够被称为物权就是因为它能发挥出不同于其他权利的效果或作用。同时,物权的效力反映着物权的权能和特性,界定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物权的其他问题都与物权效力问题密切相关。
的两种效力。因为尽管物权的支配性必然产生排他性,物权的排他力也源于其支配力,但支配性与排他性、支配力与排他力,表现了物权的两个不同方面的特性和效力。因此,物权的排他力与支配力尽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二者所针对的事项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等同。
二、物权排他效力的含义界定
通说认为:一个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之物权同时存在,已存在之物权,具有排除互不相容物权再行成立之效力,谓之物权之排他效力。这种通说,将物权的排他效力限于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
笔者认为,由于现代物权公示制度之发展与立法技术之完善,使物权人对物之支配,不必尽以直接占有物之实体为必备要件,非占有标的物亦仍得享有法律上之支配力。故物权的排他效力不应仅仅指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还应包括相容物权之间于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前者谓之绝对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而发生支配效力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因为一物之上客观上不能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后者谓之相对的排他效力,是指非均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虽不发生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但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压制较弱效力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因此,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
一、排他效力是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
各国的物权立法上对物权的效力并无系统、完整的规定,学者们对物权效力的认识与归纳也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和四效力说。其中物权是否具有排他效力,排他效力是否为一项独立的效力,其与支配效力的关系如何,理论上亦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首先,物权应具有排他效力。追其历史,物权的排他效力由来已久,罗马法上“所有权遍及于全部,不得属于二人”之法谚,即是物权排他效力之写照。因为物权是支配权,所以为保障权利人的支配权的实现,法律必须给予其排他效力。同时,赋予物权以排他效力,也是维护社会交易顺畅、安全之需要。其次,排他效力应是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目前,对于排他效力是否为物权的一项独立的效力,其与支配效力的关系如何,学界仍有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支配力包含于排他力之中;二是认为排他力包含于支配力之中。笔者认为,支配力与排他力应并列为物权
[收稿日期]2008-09-25
[作者简介]冯桂艳(1970-),女,辽宁凌源人,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工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物权法。
-125-
商业经济第2008年第10期SHANGYEJINGJINo10,2008
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供役地上,水源充足时得设定两个以上之汲水地役权,倘以后有水源不足之情事时,设定在先的地役权优先于设定在后的地役权而行使和实现。
三、物权排他效力的具体表现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从理论上分析,所有权属于自物权、完全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笔者认为,物权的排他效力具体表现如下:
(三)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除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原则上无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仅有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其效力的强弱,依担保物权的顺序来确定。究其原因在于,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而非使用权。
(一)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由于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得对物进行全面支配,所以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相同的全面支配权,故而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数个所有权。这是自罗马法以来的物权法理论抽象出的关于物权性质的“一物一权主义”,并将其奉为物权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所有权关系上表现的最为典型,至今仍未动摇。
值得注意的是,数人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权的“共现象,乃多人共享一个所有权问题,其与所有权之间有”
的排他效力并不冲突。
(四)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问题,主要存在于用益物权与不动产抵押权之间。它们之间一般不发生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发生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其效力的强弱,原则上以设立的先后而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此两类权利,一为占有标的物的实体支配、用益权利,一为非占有标的物的价值支配、担保权利。
(五)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之间,绝对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之上的定限物权即使成立于所有权之后,其效力亦当然地优先于所有权,因为在所有物上设立他人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系出于所有权人的意志或基于法律的规定。
(二)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为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由于一物之上,势难同时成立两个现实占有,故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之间,当然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但也有例外:一是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之间可以并存;二是同一标的物上也可以设定两个以上非继续性地役权。如同一
[参考文献]
[1]韩松.论物权的排他效力与优先效力[J].政法论坛,2003,(2).[2]郭明瑞.民法(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08.
[责任编辑:王凤娟]
展,力争到2010年使学院成为名副其实的高职学院;到
!!!!!!!!!!!!!!!!!!!!!!!!!!!!!!!!!!!!!!!!!!!!
(上接第112页)
间,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上海代表团审议时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说到底要靠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坚定改革的决心和信心,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笔者认为,改革就是创新,开放也是创新,发展更离不开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前进的动力,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就没有和谐社会建设的可能性。就发展职业教育而言,也要改革和开放。学院要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创新是基本的前提条件,也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着眼点和切入点。不但对内要深化改革,而且对外要进一步开放。只有开门办学,才能开阔视野、博采众长、开拓创新、促进发展。
教育部周济部长最近指出:“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人才。我国有13亿人口,这是基本国情,这样多的人口,素质低,就是沉重的人口负担;高素质,就是丰富的人力资源。加强教育发展,是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根本途径。在这个进程中,高等职业教育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将做出重大贡献。”必须抓住机遇,加快发
2015年使学院进入全国同行业示范性高职院校的行列。
从现在开始,必须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狠抓落实,按照国家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标准的要求,缺什么就补什么。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逐步达到:一是领导能力领先。学校领导班子办学理念先进,具有战略思维、科学决策能力和较强的资源综合能力。二是综合水平领先。学校办学定位准确,具备较好的师资、设备、经费等条件,教学质量好,就业率高,有较强的社会认可度。三是教育教学改革领先。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形成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以就业为导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效显著。四是专业建设领先。专业建设理念先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推行进,特色鲜明,在教师队伍建设、
“双证书”制度、课程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五是社会服务领先。积极承担面向区域产业发展的社会培训,主动为商业企业提供应用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在区域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面向行业需求培养人才是新时期商业职业教育必须正视的客观现实,开创才有出路,革新才有发展。商业职业教育一定会前途广阔,大有可为。
[责任编辑:董润萍]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