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本保值增值率修正指标的有关说明
附件4
关于资本保值增值率修正指标的有关说明
财务效益状况修正指标“资本保值增值率”中,分子为“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客观因素”范围如下:
一、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参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2004修订版)最新规定,非经常性损益包括以下项目:
1、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
2、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3、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
4、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5、短期投资损益,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获得的短期投资损益除外;
6、 委托投资损益;
7、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8、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
减值准备;
9、 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
10、 债务重组损益;
11、 资产置换损益;
12、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13、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二、国家所有者权益客观因素
根据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财统„2001‟2号),包括以下内容:
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加值:
1、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增加:反映考核期间因国家和授权投资机构直接投资或追加投资而使得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数额。
2、无偿划入增加:反映考核期间政府将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划入本企业而引起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数额。
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反映企业在考核期间因资产重组、产权变动等原因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包括对土地的评估)而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4、清产核资增加:反映企业考核期间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家批准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5、接受捐赠增加:反映考核期间企业接受他人捐赠而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6、债权转股权增加:反映考核期间实行债转股后经国家批准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数额。
7、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增加:指考核期间上述因素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影响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并经中央和地方政府认可的增加数,如“拨改贷”、各项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和资本公积的部分,产权界定增加以及享受税收返还增加流动资本等,企业因发生潜亏而虚增的国家所有者权益也应视为客观因素增加。
国家所有者权益因客观因素减少值:
1、经国家专项批准核销减少:反映考核期间经国家专项批准核减国家所有者权益。
2、无偿划出减少:反映考核期间国家采用无偿划出国有产权或分立的方式,使原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减少的数额。
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减少:反映企业在考核期间因资产重组、产权变动等原因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包括土地评估)后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4、清产核资减少:反映考核期间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经
批准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数额。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反映考核期间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企业资产的损失,进而减少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数额。
6、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减少:指考核期间上述因素以外其他客观原因影响国家所有者权益,并经中央或地方政府认可的减少数。如考核期间消化了以前年度的潜亏,考核期间上缴政府或国家股东的利润分红等。
>(附件1)中的“本年所有者权益客观增加”和“本年所有者权益客观减少”项目,根据扣除以上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国家所有者权益客观因素计算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