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的快速发展,人类活动演进史被称作社会文明的信息活动。信息活动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概念,即:“信息不对称”和“不对称信息”。信息不对称能够以客观的角度反映人类社会活动的始末。文章针对民商法与经济法两种不同的途径来分析,试图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信息不对称进行法律框架下的基本原理进行讨论。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民商法;经济法
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一种概述,在形成法律的同时,就意味着法律需要面对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种问题包括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及交易安全等等。以民商法的视角来看,民商法是基于平等假设和意识自治的原则,而经济法的视角是以市场失灵再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他法律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予规范。从两种法律来看,能够打通两种法律的界限,研究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路径。
一、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的基本原理
(一)交易成本原理
法律规制中运用规制来解决信息不对称时,应该对交易成本进行分析。交易成本并不是以金钱来衡量,而是在不同的条件下,可以观察到的情况将交易成本排列高低。这种规制工具的交易成本应该包括信息优势方与信息劣势方的信号发送与甄别成本,这种成本包括:以社会地位或权利来滥用社会成本和过度依赖一种工具所带来的其他成本。简单来说,在我国的保险法中便能够体现出,原有的主动告知被咨询告知所取代,这样将诚信原则最大化。这也是因为随着社会通讯科技的发展,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成本。
(二)系统性原理
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基于整体动态和级次分解两种方法之上,进行综合性考量。在选择规制工具和引入实施过程中,应该考虑周全,提高法律的预测性,以社会发展和人们的进步来提高法律,调整社会生活能力。
(三)组合性原理
由于待解决问题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使解决问题的规制工具功能、力度成本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对所选用的规制工具进行合理的组合,通过组合使各种工具发挥出不同的功能优势,以便更有效果、更具针对性的解决问题。规制工具的组合有三种形式:非信息工具的组合、信息工具的组合、信息工具与非信息工具的组合。举例说明,在金融衍生工具中,可以将金融衍生产品的“冷静期”制度与“免责条款无效”组合,这属于第一种非信息工具的组合。由于各种规制工具的组合种类繁多,可以视情况而定,组合并非越复杂效果越好,而是需要以达到规制目标为目的进行组合。
(四)配比原理
上文提到的组合,需要符合“比例原则”。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通过比例原则,将执法手段与目的之间进行关系权衡,也可以对两者间所代表、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权衡,将法律权利的行使权保证在适度限度之内,以此来制约法律执法的不适量。不仅执法需要坚持比例原则,立法也同样需要坚持比例原则。我国的行政法、经济法、金融法中的比例原则都具有相通性,强调的是手段与目的的稳妥、风险与收益的平衡、社会成本与侵害损失的最小化等。在运用规制时需要考虑配比原理,假如将冷静期制度使用在所有合同中,将会被无限滥用,因此,冷静期制度仅适合某种特定的合同,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合同中不会设置。
二、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民商法
民商法中含有一种客观的信息不对称。即:我国的《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重大误解制度”,此项规定是在发生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时,双方都可以请求合同变更或撤销,以此解决合同制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对某一方当事人的不公平。这种一方对某种情况知晓,而对方不清楚时,也是一种信息不对称,即客观信息不对称。另一种情况是,一方对某种情况知晓并将情况告知对方,但对方不接受、不理解造成误会,此种情形也属于信息不对称,即主观信息不对称。在主观信息不对称中,误解程度构成“重大误解”时,便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比如,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欺诈对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而使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信息不对称而签订的合同,对于欺诈合同,我国《合同法》中赋予受欺诈方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三、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经济法
经济法中对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有两种处理工具,即非信息工具和信息工具。上文提到冷静期制度便是一种典型的非信息工具,冷静期或消费者反悔,主要适用于较大型的销售、网络销售、人寿保险、复杂金融衍生交易等合同中。消费者只能针对经营者的宣传、广告等来了解商品,从而可能产生信息偏见或误导信息,在此情况中,法律将“无因退货”的商家承诺界定为消费者的反悔权,反悔权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重要修正,属于经济法的重要制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信息不对称是一种能够客观反应人类活动的一种形式,从民商法和经济法中来看,两种法律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方法、手段不同。本文首先介绍了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的基本原理,然后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分别入手,双方的解决方法虽有不同,但也有互通性,举例说明了两种法律对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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