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
东营市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暂行)
第一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我市临港产业区、高端产业区、生态渔业区、生态旅游区及“黄河水城”等重点发展区域内,投资新建属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节能降耗和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项目, 且投资新建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在享受国家及省规定优惠政策及黄河三角洲开发优惠政策的同时, 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重点产业投资项目, 由政府给予补助。在项目用地限额内,按实际土地出让金市县两级政府纯收益部分, 扣除按国家规定计提的相关费用, 投产运营并经考核认定后给予项目等额补助。投产运营并经考核认定后,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 三年内每年给予80%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 五年内每年给予等额补助。投产运营后,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等额补助。
(一)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石油装备制造、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等先进制造业项目。
(三)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资源型行业节能设备、再生能源及洁净能源利用、环保处理设备等节能降耗和环保产业项目。
(四)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大型现代物流、旅游开发(除住宅和商铺开发部分) 、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 酒店等现代服务业建设项目。
(五)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储藏保鲜项目、新品种研究与繁育、生物肥料等现代农业项目。
第三条 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省级以上地区总部, 新设立的市外集团公司总部、上市控股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总部、研发总部和销售总部等), 创业投资公司, 营业后, 上缴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 三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 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 营业后, 上缴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 三年内每年给予30%补助。
第四条 新注册成立的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培训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大学合作与服务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 自运营后, 上缴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 三年内每年给予30%补助; 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 五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或由外地迁入我市发展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80%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60%的补助。
第六条 新设立机构从市外新引进的符合下列情形人员, 按其在我市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自引进之日起, 五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
(一) 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市级以上总部副总以上高管人才; 新引进的集团总部、上市控股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总部、研发总部和销售总部等) 中的副总以上高管人才;
(二) 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200强在我市投资企业中的副总以上高管人才;
(三) 企业研发中心新引进的学科带头人。
第七条 现有企业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扩建项目, 不能单独核算时, 按本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部分执行。
第八条 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 优先向国家和省争取有关资金等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凡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处置其土地使用权时, 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对投资数额大, 且对财源建设和经济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项目, 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重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符合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骨干企业优先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市政府建立项目联审制度,协助投资者集中办理有关项目建设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重大建设项目成立工作推进小组,积极帮助运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补助政策资金由市、市属开发区、县区各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予以承担。
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外经局按内外资项目性质牵头有关部门组成专业考核小组, 负责属市级财政的重点产业投资项目的考核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至2011年7月1日止。我市已颁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市发改委、市外经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