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街道办事处工作办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文件
通政发〔2005〕40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州区街道办事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街道办事处工作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 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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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街道办事处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办事处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
市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推进北京新城区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政府领导。
主要职责是:根据区政府的授权,统筹辖区发展,监督专业管理,组织公共服务,指导社区建设。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为群众服务为核心,以城市社
会管理和组织公共服务为重点,以建设社会稳定、秩序良好、环境整洁、生活方便、文化繁荣的和谐社区为目标。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参与,
动员和组织广大居民依法参与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应当坚持共驻共建,整合地区资
源,合力推动辖区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内部工作机构设置,根据职能和任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区政府批准。确因工作需要对内部机 - 2 -
构进行调整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全程代办服务大厅,将街道办事处
的综合管理、政府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理,对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对居民的服务进行有机整合。
第三章 工作职权
第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负责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的
环境卫生,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拥军优属、民兵预备役、征兵、人防等工作;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辖区综合管理和统筹发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辖区内城市管理、社区服务、精
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二)向辖区单位布置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任务,
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维护辖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
安定。
(四)统筹、组织、监督区政府各专业管理部门在街道办事
处的工作。
第十条 对协助和监督专业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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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协助做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劳动就业、计划生
育、统计、人民调解、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
(二)监督检查公安、城管、工商、税务、环卫、绿化、统
计、房管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
专项管理,由区政府专业管理部门及其在街道办事处的派出
机构、专职人员负责;凡属行政执法、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工作,专业部门应独立完成;区政府专业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必须报区政府批准,统一协调和部署,同时要明确职能部门的责任主体地位,落实人员、经费等事项。
第十一条 对组织公共服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辖区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动
员、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区服务事业,整合配置社区服务资源,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信息网络。
(二)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文化、体育、卫生、教
育、法律等服务项目,开展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就业与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
(三)培育和发展社区服务组织。培育和发展社区服务中心、
文体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社区服务组织,培育社区义工协会、老年人协会、文化团体等社区群众性社团组织。
第十二条 对指导社区建设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和协调辖区单位、组织和居民参与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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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社区居委会工作,支持社区居委会依法开展居民
自治活动,及时向区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三)组织社区居民开展社区教育、文化、体育、科普、娱
乐活动,丰富居民生活。
(四)组织居民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参加辖区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和验收。规划
管理部门在审批小区开发建设项目的同时,向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向街道办事处通报。参加辖区内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验收工作,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配套公共设施或建设质量存在问题的,有权提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监督限期解决。
第十四条 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会同主管部门
指导监督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会同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主任办公会议
制度,研究解决街道办事处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设立街道共建协调管理委员会,由街
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专业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辖区主要单位负责人以及居民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整合辖区资源, - 5 -
促进社区共建,调动辖区成员参与辖区建设和管理。
街道共建协调管理委员会实行协调会议制度,对关系辖区单
位和居民共同利益的事项进行研究、磋商和协调解决。街道办事处负责督办协调会议通过事项和决定的落实。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监督评议政府专业管理部
门工作的机制。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对区政府专业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送区政府和专业管理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将街道办事处对派出机构工作的考核和评议结果作为年度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经费,由区政府拨付。
第十九条 区政府和专业管理部门用于社会保障、救灾救
济、市政、绿化、环卫、计划生育、环保、文化、体育、教育等方面的专项经费,应向街道办事处拨付,由街道办事处集中管理,用于街道办事处专业管理的定向支出。
第二十条 区政府建立街道发展基金,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划
出一定比例资金扶持街道办事处发展,主要用于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经费预决算纳入区财政预决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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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开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设立街道工作协调委员会,具体负责对
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协调。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街道办事处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城市管理中的问题;督促落实区政府在街道办事处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统一考核,考核重
点是街道统筹发展、综合协调能力,政府转变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工作情况的落实,以及创造稳定、良好的生活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业绩。区政府专业管理部门不再对街道办事处的专项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街道办事处∆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通各中、市属 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5日印发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