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探析
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探析
作者:丁希军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
【摘要】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笔者同意否定说,即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有四:一是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二是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三是诉讼时效制度目的的要求;四是不会破坏交易安全。
【关键词】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请求权
一、问题的提出
无效合同在合同法理论中一般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共利益及善良风俗,自始无效的合同。但我国法律并未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做出规定。2008年8月21日,最高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遗憾的是,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确认无效后的财产返还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如何确定等问题,都是处理合同纠纷必须面对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拟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有所借鉴。
二、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学界观点
(一)肯定说
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其理由是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无效性原因都是明知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也应适用诉讼时效。如果不适用诉讼时效,则必然引起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因无效而被撤销,从而影响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①
(二)否定说
即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是一方面法院应采用主动审查的方式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方面,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失,否则非法利益将变成合法利益。
三、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法理依据
笔者认为,否定说更加合理,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依据如下:
第一,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这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虽然《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权利都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民法传统理论将民事权利按照其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而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应仅限于“请求权”。对于支配权,即权利人占有和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会损害社会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流转,不必适用诉讼时效;对于抗辩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抗辩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只要请求权存在,抗辩权就不会消灭;对于形成权,主要适用除斥期间,因为形成权是权利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权利人可能会拖延行使权利而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民法规定形成权应适用除斥期间。由此可看出,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应仅限于请求权,请求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否则权利将无法实现,而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来说,无论是司法机关依职权确认无效还是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都不符合请求权的这一基本特征。所以,确认合同无效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合同归于无效一般是因其违反了三个方面,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只要这三个方面不发生变化,合同的无效属性也就不会改变。如果合同无效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那么无效合同在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将变为有效合同,这意味着法律容忍了这种违法行为,非法利益也将变为合法利益,这是为法律所不容的。
第三,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正所谓“权利上之睡眠者,不值保护”。而无效合同,由于其违反了法律或公共利益,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并确认无效,不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确认合同无效是法院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一项职能,也是评价和指引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的要求,因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第四,无效合同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必然影响交易安全。持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受诉讼时效限制观点的学者认为,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将会使已形成的法律关系消灭,从而使很多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我国《合同法》第58条对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作了规定,即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合同双方应分别返还;不能返还或返还成本过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合同双方应分别返还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对于不能返还或返还成本过高的财产,应当折价补偿。同时,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则应判断合同外第三人在接受财产时是否为善意,如果是善意,则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由此可看出,我国法律已经对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合同无效的确认并不会必然影响交易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