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说明
01-24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说明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双基数”征缴,具体如下:
一、个人缴费基数确定
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依据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同时实行上封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下保底(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后作为参保职工缴费基数。[2013年全省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706.0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1706.00元的,以1706.00作为职工月缴费基数;职工月工资高于1706.00元的,以实际工资作为职工月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8529.99元。]
二、企业缴费基数确定
企业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劳动报酬以及其他聘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一) 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原则
企业缴费工资基数须大于或等于企业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1、企业工资总额小于企业全部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则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等于全部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2、企业工资总额大于企业全部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工
资基数之和的,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等于企业工资总额
(二)企业月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核定
1、企业工资总额小于企业全部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企业月应缴额=企业全部参保职工的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30%。(其中企业承担22%,个人承担8%)
2、企业工资总额大于企业全部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
企业月应缴额=企业月工资总额(企业年工资总额÷12)×22%+企业全部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