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农业机械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岚县农业机械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近几年来,在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大力推动下,我县农业机械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对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县农机化发展实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根据《山西省农机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农业机械普查工作的通知》(晋农机计字〔2015〕6号)精神和率先创建农业机械综合示范县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机普查的意义
开展农业机械普查工作,主要是对目前现有在用的农业机械和农机化经营效益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统计。在查清我县各类农业机械数量、结构、使用状态的基础上,搜集、整理和汇总、分析统计资料,核实农机化发展的基础数据,掌握我县农机化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完善总结适用我县的农机化发展的技术路线、模式及推进措施,科学制定我县“十三五”农机化发展规划,进一步推动我县农机化事业和现代农业发展。 二、普查原则及方法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指标解释为依据,以乡镇为单位,深入村组到户填写“山西省第二
批农业机械普查表”,认真细致地开展农业机械普查工作。
2.农业机械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全县范围内所有满足普查条件的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填报。 3.县农机局负责县域内所列农业机械普查项目的普查工作。
三、普查对象和范围
1.本次农业机械化普查对象是全县从事农、林、牧业农户及为其提供农机作业服务的组织,实际拥有的用于农业生产及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包括借出、租出、在修、待修机械(不包括已经报废的,借入、租入等不具有所有权的机械)。普查项目包括动力机械、耕作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等14类。
2.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等的年服务面积、年服务收入、年服务成本。
四、普查的时间和内容
以2015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农业机械为普查对象。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动力机械、耕作机械等14类机械的所有人信息、机械信息、经营信息情况等。 五、工作步骤
全县农业机械普查从2016年3月起至2016年5月结束,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6年3月上旬,普查准备阶段。完成各项普查准备工作,包括编制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落实普查人员培训、普查表格及宣传材料的制作和发放。 第二阶段:2016年3月中旬至4月中旬,普查登记实施阶段。各乡(镇)组织普查员在辖区内所有村组完成对《山西省第二批农业机械普查表》(附件1)、《山西省第二批农业机械普查表(农机服务组织)》(附件2)中机具的逐户、逐机核实、登记,并完成村级、乡镇级《山西省第二批农业机械普查汇总表》(附件3)的填写。 第三阶段:2016年4月底,县级核查汇总阶段。县级对各乡镇上报的汇总表进行核实。
第四阶段:2016年5月,总结阶段。县农机局根据核查情况,对照近年来农机化统计数据,对普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形成农业机械普查报告,制定2016-2020年主要农业机械需求发展规划。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宣传发动
农业机械普查是农机化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实现和维护农机统计准确性的需要,是科学合理规划农机
化发展目标的需要,农机部门要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广泛宣传发动,统一思想。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成立岚县农业机械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业机械普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管和检查。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思昭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晋峰 农机局局长 成 员:丁宝平 农机局副局长 李建生 农机局副局长
各乡镇农机工作分管副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局,办公室主任由陈晋峰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相关站室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农业机械普查工作。
各乡镇要相应成立普查小组,聘请农机普查员,负责本乡镇农机具的逐户核对登记、汇总等工作,要分片包村,明确任务目标,任务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人,层层负责,坚决杜绝走过场。县农机局在普查完成后要及时支付普查员的劳动报酬。 3.强化培训,统一口径
按照省农机局统一制作的普查登记表、汇总表,由县农机局对乡村农机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乡村农机普查员弄清普查表格的逻辑关系、计量单位等重要问题,确保农业机械普查口径的高度统一和基础调查材料的全面准确。
4.认真负责,保质保量
农机普查员要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一丝不苟的精神,认真做好普查登记工作。农机普查员必须到乡(镇),进村入户逐机进行实物核实登记(要见到机械方可登记),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机;调查必须准确为先,力争速度,扎实推进,农机普查员完成每个村农机普查登记表后,须在村普查登记表上签字。县农机局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督查和指导,保证普查工作有序开展。普查工作结束后,进行逐级审核,乡(镇)按要求逐一审核村,县逐一审核乡(镇),不合格的退回重新普查。
附件1:山西省第二批农业机械普查表
附件2:山西省第二批农业机械普查表(农机服务组织)
附件3:山西省第二批农业机械普查汇总表
附件4:填表说明
附件1:
山西省第二批农业机械普查表
统计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山西省第二批农业机械普查表(农机服务组织)
位:万元;5、农机服务组织包括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农机服务队、家庭农场等各类农机服务组织
统计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山西省第二批农业机械普查汇总表
山西省第二批农业机械普查汇总表(续三)
附件4
填表说明
一、统计范围
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农户及为其提供农机作业服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实际拥有的农业机械,但不包括已经报废的,以及因损坏不可使用的机械。一机多用、复式作业的机械,只能按其主要用途统计一次,不得重复统计。
二、机械类型分类指导参考 (一)拖拉机及配套机械
1.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KW(含2.2KW,即3马力)以上,小于14.7KW(20马力)的拖拉机,包括手扶式和小四轮;
2.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KW(含14.7KW,即20马力)以上,有轮式和履带式;
3.与大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具为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具为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
4.单位换算公式:1KW=1.36马力,1马力=0.735KW。 (二) 耕整地机械
1.耕整地机械: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深松机(深松犁)、铧式犁、翻转犁、耕整机(田园管理机、微耕机)、灭茬机、联合整地机。
(三)种植施肥机械
1.播种机械:免耕播种机、精少量播种机、条播机、穴播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旋耕播种机、其他播种机械;
2.施肥机械:化肥深施机、撒肥机、中耕追肥机; 3.地膜覆盖机。 (四)田间管理机械
1.机动喷雾(粉)机:指自带动力或与动力机械配套作业的喷雾(粉)机。包括机引式、担架式、背负式。
(五)收获机械
1.稻麦收获机械:自走轮式稻麦联合收割机(全喂入)、自走履带式稻麦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2.玉米收获机械:背负式玉米收获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3.割晒机:指小麦、玉米、水稻的割晒机; 4.薯类收获机;
5.青饲料收获机:包括悬挂式、牵引式、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
6.秸秆粉碎还田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用于青饲料或作物秸秆收获、粉碎,并制作青贮饲料的机械,包括玉米青贮收获机;
7.其他收获机械:花生收获机、甜菜收获机、割草机、搂草机、捡拾压捆机、压捆机、饲草裹包机、茎杆收集(收理)机、大豆收获专用割台、玉米收割割台。
(六)收获后处理机械
1.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2.谷物烘干机:指专门用于干燥粮食或种子的机械; 3.种子加工机械:指种子分级机、种子包衣机、种子加工机组、种子丸粒花处理机等;
4.保鲜存储设备:指农产品收获采摘后的保鲜存储机械设备。
(七)农产品加工机械
1.粮食加工机械:指对小麦、水稻、玉米、豆类、薯类等粮食进行加工的机械,如磨粉机、碾米机等;
2.油料加工机械:指对花生、油菜仔、芝麻油料进行初加工的机械,如螺旋榨油机等;
3.棉花加工机械:指对采摘后的棉花进行清选、轧花、脱绒、弹花等初加工的机械,如轧花机;
4.果蔬加工机械:指对水果进行分级、打蜡、切片切丝、榨汁等初加工的机械,以及对蔬菜和薯类等进行清洗、分级等初加工的机械,如水果分级机等。
(八)排灌机械
1.水泵: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类水泵;
2.节水灌溉类机械:喷灌机、微灌设备(微灌、滴灌、渗灌)、其它喷灌机械设备。
(九)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青贮切碎机、铡草机、揉丝机、压块机、饲料粉碎机、饲料混合机、饲料破碎机、颗粒饲料压制机、饲料搅拌机等;
2.畜牧饲养机械:孵化机、螺旋喂养机、送料机、饮水机、清粪(车)机、鸡笼鸡架等;
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挤奶机、剪羊毛机、贮奶罐、冷藏罐等;
4.水产养殖机械:增氧机、投饵机。 (十)设施农业设备
1.温室:包括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塑料大棚等;
2.日光温室设施设备:卷帘机、加温炉等。 (十一)林果业机械
1.专门用于林业、果业生产的机械,主要包括挖坑机、果树修剪机、植树机、割灌机、除草机等。
(十二)运输机械
1.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2.手扶变形运输机:指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手扶把改成方向盘,与车厢连在一起组成的拖拉机;
3.农用挂车:指拖拉机挂车。 (十三)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农用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注:动力
(十四)其他机械
1.农用飞机:指在农用生产中用于播种、植保喷药等作业的飞机;
2.废弃物处理设备:沼液沼渣抽排设备、其它废弃物处理设备。
三、经营效益分类指导参考
1.年服务收入:指各类从事农机化生产经营的单位当年的全部生产经营服务收入和个体户经营农机化服务的收
入。但不包括属于借贷、暂存性质和国家或集体投入的各项资金。
2.年服务成本:指当年开展农机化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际支出并应当由当年负担的费用,包括生产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3.年服务面积(量):指各类农业机械当年实际作业量,如:实际作业面积、实际加工农产品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