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用水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用水管理规定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落实锦州石化公司关于节水减排的各项工作部署,规范施工用水管理,保证经济、合理、节约用水,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施工用水包括施工现场用水、施工暂设用水及与工程有关的其它用水。
1.3本规定适用于锦州石化公司范围内的各种新建、改扩建、技改、技措、基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管理。
二、管理职责
2.1 生产运行处是公司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水资源管理及有关计量问题的协调、监督和水资源使用的合理调配。
2.2 消防支队是消防水使用、消防设施维护和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高、低压消防水使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2.3 供水车间是水资源和供水设施及水资源管网的维护和管理的生产单位,负责水资源供应、调配的具体实施工作。
2.4 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施工用水的总体布局和水资源使用的申报以及用水量的审核工作;负责施工用水总管网改造施工的安装、管理及计量的组织协调工作;用水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区域内施工用水的安装、维护和计量工作。
2.5 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现场用水需求情况和“三通一平”的原则,组织确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并负责主用水管网的安装施工。用水单位负责按照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工地用水部署和线路从主用水管网接出后用水区域内的管线铺设。
三、施工用水审批程序
3.1 用水单位须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水的原则,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制定施工用水(包括设备和工艺管线的水压试验用水)计划,编制用水区域内的管线走向和铺设方式施工示意图,标明用水区域所在位置和预定接水点,并根据计划需求合计总施工用水量后,以书面形式向工程管理部提出用水申请。
3.2 工程管理部项目代表确认用水区域和预定接水点,并制定可行性接水方案,经工程管理部主管领导批准后,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向生产运行处提出用水申请和接水
实施方案。
3.3 生产运行处根据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工程用水需求审批工程用水实施方案,并对接水点的位置和用水能力进行实际核定,提出改进意见。
3.4 工程管理部项目代表确认用水区域内无法提供水源的,经工程管理部批准后,用水单位可采取自备水车、水箱或其它自供方式,并以经济签证方式结算。用水单位须向工程管理部项目代表提交自供水情况说明,由其存档作为未使用建设单位水源的证明。
3.5 用水单位施工结束后必须向工程管理部提交停水申请,由工程管理部项目代表核定用水量后经工程管理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拆除接水点。
四、施工用水的计量和结算方式
4.1 除非公司要求必须采用以安装水表进行用水计量的方式外,锦州石化公司工程用水的计量均采用用水总量的综合核定和使用审批方式进行,不采取水表计量的方式。
4.2 施工用水的结算采用统一的按一定比例系数在项目施工审后决算总额中扣除的方式进行,即:安装工程采用施工预算人工费审后总额的7.6%予以扣除;土建和装饰工程采用施工预算直接费审后总额的0.7%予以扣除。
五、施工用水线路的维护
5.1 主用水管网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单位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委托。
5.2 供水车间负责主用水管网的日常维护,各用水单位负责各自施工区域内管线的维护。
5.3 供水车间要严格执行工程管理部的施工用水安排和总体部署,派专人负责主用水管网上阀门的开关,并对主用水线路每天进行巡检,一旦发现隐患和私接乱接现象要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通报。
六、施工用水使用规定
6.1 工程管理部负责管理主用水管网系统,各用水单位无权擅自开关主用水管网上的阀门,如需停送水须由工程管理部项目代表统一安排和调度。
6.2 各用水单位不得擅自为其它单位(无合同关系)提供水源。
6.3 用水单位自接部分的用水管线或阀门发生滴漏跑冒情况后,必须及时处理。
6.4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用水单位,工程管理部将按照《承包商管理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七、附则
7.1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工程管理部。
7.2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