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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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注意点:
1、 07年1月1日起到大厅抄税时,如有作废的发票,要求企业随带作废发票原件,税务机
关要将作废的发票逐一登记。
2、 凡需要向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
必须是认证过,所以要提醒企业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认证。
3、 凡小规模企业代开的,无机开清单,在宁波市范围内手工开具的可使用。
4、 企业如发生变更,税务登记代码迁出是办理注销手续,迁入是办理变更手续。
5、 企业作废发票要同时具备三点:(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
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取得2006年12 月31日以前的旧版货运发票在4 月10日之前申报抵扣:2007年4月1日起取得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抵扣: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以上二点希告知企业,并希各位认真学习宁正税业[2006]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