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
编号:西行借字〔〕第
流动资金贷款
借款合同
借款人:
住所(地址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贷款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号
目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及期限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复息利率、计息与结息提款条件提款安排借款支付还款账户监管担保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其他事项借款人的特别声明与承诺争议的解决与法律适用附则
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借款人:
贷款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借款人因的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达成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借款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条借款用途
一、本笔借款具体用途为:
二、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元(大写),借款币种为。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月/年),自至年月日止。
三、一次性提款时,借款借据所载借款起始日与本条第二款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所载起始日为本借款合同起始日,到期日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做相应调整。
四、分次提款的,每笔借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本条第二款约定的合同到期日。
五、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复息利率、计息与结息
一、借款利率
1、本笔借款利率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下浮)
即月利率‰,合同期内利率不调整。。%,
(2)浮动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合同期内,浮动幅度不变,基准利率的调整选择下列第种方式:
A 、即月利率‰,基准利率从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之日起次日调整。
B 、合同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年/半年/季/月)为一期。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借款合同生效日,由贷款人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第一期利率,即月利率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借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由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当期利率。如调整当月不存在与贷款合同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分期提款的,无论分几次提款,都按照借款合同生效日或对应日确定的当期利率执行,并在下一期借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同时调整。
借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是指借款合同生效日满一期之后的相应日期,如借款合同生效日为某年5月9日,则以一个月为一期之后的对应日为该年的6月9日;以一季度为一期的第二期地对应日为8月9日;以半年为一期的第二期的对应日为该年的11月9日;以一年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次年的5月9日,以后各期以此类推。(3)其他方式:。
2、贷款人于利率变更之日起30日内以适当方式通知借款人,但通知送达与否不影响利率的变更和执行。
3、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罚息利率及复息利率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100%,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照贷款利率上浮100%的利率计收复息。借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调整的,罚息利率和复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2、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照借款利率上浮50%的利率计收复息。借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调整的,罚息利率和复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不能并处。
4、借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息,借款逾期后改按本条款第二款第二项的约定计收复息。
三、计息:
1、借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逾期与挪用的罚息从逾期和挪用之日起算。
3、对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结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息。
四、结息:
1、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不分段计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3)其他方式。
第五条提款条件
一、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文件;如提供的为复印件,每份复印件应加盖公章以证明该复印件真实、完整并与最新的文件正本完全相符:
1、借款人的相应决策机构或授权机构按照借款人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的决议原件;
2、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各自的签字样本原件;
3、借款人股东、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各自的签字样本原件;
4、借款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5、借款人现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通过最近一次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 和贷款卡;
6、依法生效的担保合同及相关登记、保险手续原件;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贷款人要求开立账户;
2、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和贷款人要求办妥相关提款手续;
3、本合同项下借款为外汇借款的,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律手续;
4、担保合同及保险持续有效;
5、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事件,也未发生可能构成违约的其他事件;
6、借款人在签定本合同时所作的陈述与保证,在其提款之日仍持续有效,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变更。
7、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8、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第六条提款安排
一、借款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提款:
1、借款人一次性提取借款,并将借款全部划入其在贷款人开立的账户;
2、借款人共分次提款,具体提款金额和日期如下:(1)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
(2));
(3)年(4)年(5)月月月日,金额(大写)日,金额(大写)日,金额(大写)(小写:(小写:
(小写:;);););年月日,金额(大写)(次数较多时可附页)
3、其他提款方式:
二、借款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提取借款,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提款的,应出具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借款人要求取消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未提款项的,应在本合同确定的提款日前15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取消。
,贷款人有权取消或部分取消未提取的借款,并按取消金额的四、在下列情况下在下列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取消或部分取消未提取的借款,%
收取补偿金:
、提款期或提款计划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提款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提款日、提款期或提款计划办理提款手续,
的,贷款人通知借款人在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借款人逾期仍未办理的。
“以其他提款方式”提款的,提款日或借款到期借款人未2、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其他提款方式”
提取借款或者未完全提取借款的。
五、借款人申请提款的,需提前(5日/10日)办理提款手续并报贷款人审核,借款人申请提款的,办理提款手续并报贷款人审核,贷款人核准后,对借款人申请的款项予以发放;贷款人认为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的,有权要求借款人予以调整或拒绝借款人的申请,由此造成的延误或任何责任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之具体提款日、还款日和提款金额,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六、六、本合同之具体提款日、还款日和提款金额,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第七条借款支付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采取下列第种支付方式:
1、全部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2、全部采用自主支付方式;3、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万元(含)人民币的贷款资金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区别不同情况执行,借款人同意借款资金支付接受贷二、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二、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支付支付方式区别不同情况执行,借款人同意
款人管理和监督。
1、贷款人受托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发放后,贷款人有权在借款资金支付前审核(含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发放后,贷款人有权在借款资金支付前审核(
托第三方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经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申请,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提款申请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2、借款人自主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借款人自主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提款申请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按(月/季)向贷款人汇总报告借款资(月/
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借三、贷款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贷款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借
有权提高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者停止贷款发放款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贷款人款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贷款人有权提高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者停止贷款发放
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并有权和支付,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1、实际用途与贷款约定用途不符实际用途与贷款约定用途不符;
2、信用状况下降;
3、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4、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或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5、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认为其他需要变更支付方式或停止支付的情形。6、贷款人贷款人认
前3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四、借款人以贷款专用账户中申请支付每笔贷款,均应提四、借款人以贷款专用账户中申请支付每笔贷款,均应提前
款人的支付支付申请,贷款人核准后,对借款人申请的该笔款项进行支付;贷款人认为借支付申请,贷款人核准后,对借款人申请的该笔款项进行支付;贷款人认为借款人的支付
申请不合格的,有权要求借款人予以调整或者拒绝借款人的申请,由此造成的延误或任何责任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还款
一、还款资金来源:
1、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于但不限于:
(1)
(2)
2、无论借款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在其他合同中对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有任何约定,该约定都不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借款人都不得援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而拒绝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有权决定该款项优先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费用的顺序。
二、还款方式:
借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借款人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借款人账户主动划收;或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借款人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上划收款项用于借款人还本付息。本合同书作为借款人授权贷款人进行划收的授权凭证。
三、还本计划: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并按照下列第
本金。
1、一次还本,贷款到期借款人应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2、分次还本,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如下:(1)年月日,金额(大写)项的约定偿还借款元,
(2)(3)(4)(5)(小写)年月(小写)年月(小写)(小写)年月(小写)元;日,金额(大写)元;日,金额(大写)元;元;日,金额(大写)元;元,元,元,(期数较多时可附页)
3、其他还本方式:
四、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应于提前还款日前10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2、借款人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3、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本的,有权向借款人收取本合同约定的补偿金,补偿金额按照以下约定收取:补偿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月利率,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4、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归还本金不得少于元(大写),并应当是_________元(大写)的整数倍。
5、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三款第2项约定的顺序倒序冲减,尚未归还的贷款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6、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借款的,应至少在该笔借款到期日30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的,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第九条账户监管
一、借款人于提款前在贷款人处分别开立借款发放与支付专用账户(账号为:)和资金回笼账户(账号为:),并授权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进行监管。
二、借款人应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款项按照贷款人要求存入该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该账户资金的进出情况。
,借款资金的支付只能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用于本合同项下借三、借款人承诺借款人承诺,借款资金的支付只能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
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应承担费用等;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
、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任四、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
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担保
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2、借款人有义务积极协助贷款人并使贷款人与担保人就本合同具体担保事项签订下列担保合同:编号为:《保证合同》编号为:《抵押合同》编号为:《质押合同》
其他:
3、以上担保合同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一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贷款。
2、在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前提下,有权向贷款人提出借款展期申请。
3、有权拒绝本合同(含补充协议)以外的附加条件。
4、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要求或双方当事人另附有约定的除外。
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向第三人转移本合同项下债务。
6、对于贷款发放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举报。
7、其他权利:
二、借款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息和罚息)。
2、在合同签订、履行期间所发生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鉴定、审计、评估、查询、检索、登记、公证等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运输费等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
3、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挤占、挪用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本合同项下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和授信。
4、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财务、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事实,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5、贷款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突破以下财务指标:
(1)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2)流动比率不超过:;
(3)速动比率不超过:;
(4)销售增长率不低于:;
(5)其他:;
6、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及其委托单位或个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和对贷款资金支付的查、了解及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和对贷款资金支付的
并按/季)向贷款人提供上述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管控,管控,并按(月(月/季)向贷款人提供上述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文件、资料和信息。
7、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前,应当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8、在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债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时,应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第三方履行转让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以上的关联交易情况,9、借款人如为集团客户,应向贷款人及时报告借款人净资产10%10%以上的关联交易情况以上的关联交易情况,
包括:
(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4)定价政策。
10、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催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给贷款人。
11、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2、进行承包、租赁、托管(接管)、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合资、分立、减资、收购重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发生停产、停业、解散、破产清算等重大事项或重大不利影响时,应至少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债务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13、如发生下列对借款人正常经营构成风险或对其履行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归还贷款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
(1)被申请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2)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的恶化、重大行政处分和声誉受损等;
(3)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其他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4)借款人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5)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或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其正常经营;
(6)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了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以及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等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重大变化;
14、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物,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私自处分;
15、严格遵守与贷款人的承诺和保证事项,不出现突破双方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
16、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的权利
1、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2、有权检查监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等情况,有权对有权检查监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等情况,
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支付以及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控。
3、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4、有权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有权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
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它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5、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它严重违约行为,
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6、贷款人有权未经借款人同意或担保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之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划收借7、除本合同项下债务外除本合同项下债务外,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
款人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开立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款项,并有权将划收的款项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且无需提前通知借款人。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借款人有义务协助贷款人办理,汇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
8、其他权利:
二、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贷款人的原因造成的除外。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方面的商业机密应予保密,但本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3、贷款人转移本合同项下债权后30日内,负有向借款人通知的义务。通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件或公告的方式进行。
4、不得向借款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贿赂或索取、收受其贿赂。
5、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的变更:
1、借款人如要求贷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前30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并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2、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3、借款人的债务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贷款人或借款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后终止。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停止发放贷
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解除合同,或者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1、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义务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2)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
(3)借款人存在重大交叉违约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4)借款人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5)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或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其正常经营。
(6)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按照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未遵守承诺事项、突破约定财务指标。
(7)借款人任一陈述虚假、错误、遗漏的。
(8)本合同约定的发放借款的任意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的。
(9)其他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
2、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2)保证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11项、第12项情形的。
(3)保证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
(4)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
3、抵押、质押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的。
(2)抵押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留置、拍卖、行政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的。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担保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的。
(4)可能危及贷款人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4、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担保义务,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贷款人认为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四、本合同变更、解除或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占用的贷款及应付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偿付。
五、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秉持诚信、全面、协作、经济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前述条款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借款,其逾期提取未获得贷款人同意的,贷款人有权按照合同利率按日计收延迟违约金。
三、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延迟违约金,但因借款人原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贷款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四、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清偿,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收借款人开立在西安银行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的资金以抵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划扣款项为外汇的,按扣划日贷款人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
五、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或者借款人、担保方、担保物出现了贷款人认为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各种情形,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经其认可的担保、单方面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以及终止合同。
六、本合同未明确的责任条款,合同双方则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不视为贷一、贷款人在借款人未满足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提款条件而实施的放款行为贷款人在借款人未满足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提款条件而实施的放款行为,
款人违约。
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二、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二、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
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的内部帐务记载,的内部帐务记载,贷款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
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单据、凭证及单据、凭证及贷款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
担保人不能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贷款人单方面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证明。证明。担人不能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贷款贷款人单方面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三、借款人(二者选一):
□同意办理赋予本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在借款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义务时,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不同意办理赋予本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四、五、
第十六条借款人特别声明与承诺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一、一、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法有权订立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在本合同上签字的是借款人的二、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在本合同上签字的是借款人借款人的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方、抵质押物的文件、资料、凭证等是真实、有效、准确、三、所提供的有关己方所提供的有关己方、担保方、抵质押物的文件、资料、凭证等是真实、有效、准确、
完整的,不含与事实不符的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四、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
款说明。借款人对合同条款的含义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了解。
五、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同意将借款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
借款人信息。
六、除在本合同签定日前向贷款人书面通知的以外,借款人没有涉入或即将涉入任何影除在本合同签定日前向贷款人书面通知的以外,
响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七、积极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以相关检查;
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用借款资金。八、八、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用借款资金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用借款资金。
九、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十、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十一、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如贷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或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十二、借款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借款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贷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或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
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息增加的,借款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息增加的,借款
人对增加的部分也应承担还款责任。
/不低于十三、在同等条件下,借款人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全部(全部/
贷款人借款比例)由贷款人办理。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与法律适用
一、争议解决:
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择其一):
□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法律适用:
本合同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八条附则
一、合同履行中涉及的的提款日、还本日、结息日等日期为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本合同一式借款人持份,贷款人持份,公证部门持份,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附件包括展期协议、补充协议、提款申请、还款计划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借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担保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贷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年月日(或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