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管理
年休假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为了规范我站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条 年休假的假期: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参加工作时间按虚年计算,其中院校毕业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一年期满后,当年度即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使用至当年度12月31日,不跨年度使用。年休假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且按规定未扣减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病假累计超过90天以上的。
4、当年产假超过90天以上的;
5、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事假、病假、产假假
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第六十二条 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本部门、本大队工作的前提下,由本部门、本大队合理安排,并按程序审批。年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本部门、本大队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但最多两次休完。
第六十三条 年休假请假程序:
需要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才可以休假,相关手续交站党政综合办人事教育组备查。
1、一般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报本大队、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经人事教育专干、分管领导、分管政工领导、站长批准同意;
2、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政工领导、站长批准同意;
3、站领导:提出申请报分管政工领导、站长批准同意。 第六十四条 年休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1、职工休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待遇。
2、职工休年休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挂钩的奖金。 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休年休假的,按旷工论处,年内旷工连续或累计超过15天的,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