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产品质量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1 目的
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运作全过程中产品和产品状态的标识,达到防止混淆和误用及在需要时可追溯的目的。
2 范围
适用于对采购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销售终端的产品标识及产品的状态标识。
3 引用标准
无
4 定义
4.1 标识:利用标签、颜色等方式让操作人员清楚了解产品的规格以及检验状态动作。
4.2 产品标识:是识别产品特定特性或状态的标志或标记,包括生产产品和运作过程中的采购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到客户家里的产品。
4.3 产品的状态标识:在产品实现以及生产和服务运作过程中,为了区别不同状态的产品,对产品的测量状态(待检、合格、不合格、待判定)及加工状态(已加工、待加工)所作的标识。
5 职责
5.1 品管部负责采购物料和最终产品的检验及试验状态的标识;负责相关标签、印章等的修订、制作和管理;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5.2 制造部车间、仓库负责所属区域内产品的标识,负责不同产品状态的区域划分及所有标识的维护,负责区分过程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
5.3 销售负责对客户所有的信息进行记录(包括出厂批次号)。
6 工作程序
6.1 产品标识
6.1.1 技术部、制造部在产品实现过程的相应技术文件中应标明产品标识的内容、标识方法和标识部位或区域;
6.1.2 计划部下达任务的同时要明确产品批次标识或可追溯性要求。
6.1.3 公司可追溯的唯一标识分为三个环节进行,原材料的标识统一称为“原材料批号”;过程加工的标识统一称为“生产批号”;成品标识统一称为“出厂批次号”。
6.2 产品的状态标识
6.2.1 状态分类:
6.2.1.1 测量状态
1)待检状态 2)合格 3)不合格 4)待判定
6.2.1.2 加工状态
1)已加工 2)待加工
6.2.1.3 状态标识的形成可用印章、工序卡、标签、颜色、区域等方法进行。
6.3 产品的可追溯性
6.3.1 当合格规定有可追溯性要求时,销售部、生产部、技质部、外贸部等与顾客商定追溯的起点与终点,并在合同上予以明确标识的表示方式。
6.3.2 当顾客要求或公司产品出现批量不合格时,品管部应当会同技术部、营运部、制造部等有关人员查阅产品质量流转卡及各种记录进行分析和处理。
6.3.3 对让步接收、紧急放行、特别处理产品,各流程单位应在相应产品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