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等
第一节 违约责任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停止向甲方进货的,或断5日未向甲方进货的(或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乙方对甲方所有应付款项逾期未付的,甲方可在结算时直接扣收,并享有每日收取0.1%滞纳金的权利。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货款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对货款结算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及代乙方提供服务的相关人员)原因造成甲方名誉损失的,应当向甲方承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约责任,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关于造成名誉损失的有关通知后的1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的甲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最近一次结算货款时予以扣收。上述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名誉损失的具体事实及相关材料,甲方确定的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具体数额。 第二节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期满 合同的变更需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甲方产品进入乙方营业场所销售,试销期为三个月。试销期内,如甲方产品连续三个月在乙方经营的同品类中销售排名倒数两名之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或者要求做相应销售模式的整改。而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合同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在下列情况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乙方无正当理由停止向甲方订货的,卖场或店门无货逾期5日未向甲方订货的; 2、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交纳的各种款项逾期一个月未交纳的; 3、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4、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经乙方书面催告,7日后仍不改正的。
第八条 双方因任何原因停止合作后,甲方的保修义务和售后服务在保修期
内义务均不免除。
第九条 双方另行约定事项:
从产品清场之日起至乙方已经销售的甲方所有产品保修期满止发生的一切退货、维修及赔偿责任等费用,仍由甲方负责售后服务。
第三节 不可抗力条款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抗拒,也无法
预见,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的事件或者事由。
第十一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造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责任;但是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在发生不可
抗力事件的24小时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的证明,否则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
的一方不得就此免除责任;任何一方延迟履行义务后遭受不可抗力
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造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不能履行时,其应采取一切可以减少对方损失的措施进行挽救,否
则其应就因其没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当而扩大的损失承
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因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能全部履行时,遭受
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仅就不可抗力事件涉及的本合同有关条
款或者约定可以中止、暂停或者延迟履行,而对于其他没有受到不
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条款或者约定仍应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因另一方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而停止本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当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结束,不再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者约定的履
行产生任何影响时,本合同双方应尽一切可能恢复本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甲方的任何一个相关公司或乙方的任何一个相关公司发生不可抗
力不影响其他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第四节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
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节 合同有效期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 1 年。自 2011年 月 日起,至 2012 年
日止。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在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开始协商签订
新的合同。如本合同已到期,但新的合同尚未签订,为确保双方合
作的延续性,本合同有效期自然顺延至新合同签订之日,最长不得
超过三个月。在新的合同签署后乙方有权选择在该顺延的期限内适
用新合同或原合同。
第六节 其他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以加盖合同专用章为准)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合同附
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于 (甲方注册地/乙方注册地)签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