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法律适用
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
一、合同
1.《民法通则》
T14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T150: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T145: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具体规定:
第一条: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排除反致)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排除合同的形式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第三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排除默示)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第五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六条: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合同法》T12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外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行为地法认为有行为能力的,也认为有行为能力。
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T41:当事人可以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T42:消费者合同,适用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T43:劳动合同,适用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二、侵权行为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T44:侵权责任,适用法律,但当事人有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T45:产品责任,适用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T46: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2.《民通意见》T187: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3.《海商法》T273: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注意: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都适用法院地法。
4.《民用航空法》T189: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注意: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诉讼时效:《民法通则》
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民事主体
1.自然人
(1)《民法通则》T14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试行
T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T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T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3)《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T1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
T1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T13: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T15: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法律。
T19: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T20: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2.法人
(1)《民法意见》T185: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2)《民通意见》试行 T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3)《涉外适用法》T14: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人民法院应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视为涉外适用法中的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住所为其主营业地。
四、婚姻家庭
1.结婚:
(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T21: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T22: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2)《民法典》草案
T61:结婚的实质条件和效力,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形式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或者符合当事人一方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的,均为有效。
2.离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T26: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T27:诉讼离婚,适用法律。
3、涉外夫妻关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1)夫妻人身关系:T23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夫妻财产关系:T24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4、涉外父母子女关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T25: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5、监护
(1)《民通》意见T190: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
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T141: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3)《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T30: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6.收养
(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T28: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重叠适用)。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
T2: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T3: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T8: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T9: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7.扶养
(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T29: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2)《民法通则》T148: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五、继承
1.《民法通则》T149:。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T31:法定继承,适用
T32: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法律、均为成立。
T33: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法律或者法律。
T34: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法律。
T35: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法律。
注意: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物权
1.不动产物权
(1)《民法通则》T144: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2)《民通》意见T186: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动产物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T37:当事人可以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 T38: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T39: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的法律。
T40:权利质权,适用
3.船舶物权:《海商法》
T270: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法律。
T271: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T272: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注意:光船租赁指船舶出租人提供一艘不包括船员在内的船舶出租给船舶承租人使用一段时间,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
4.航空器物权:《民用航空法》
T185: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T186: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T187: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
七、债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T47: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八、知识产权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
T48
T49: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 T50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适用法院地法律。
九、国际商事关系
1.国际代理关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T16:代理适用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2.国际票据关系:《票据法》
T96: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 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T97: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T98: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
T99: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T100: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法律。
T101: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
注意:有关票据债务履行的某些方面,适用付款地法。
3.国际货物运输关系: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海商法》
T4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 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
T269: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航空货物运输:《民用航空法》
T188: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国际信托关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T17: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十、国际海事关系
1.船舶所有权:《海商法》T270: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2.船舶优先权:《海商法》T272: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
3.船舶抵押权:《海商法》T271:船舶抵押权适用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
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4.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适用当事人的法律,但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外国法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比内国法更宽泛的,则应排除适用。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时,适用被留置船舶所在地法。船舶留置权对第三人的影响适用被留置船舶的所在地法。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位适用船旗国法。船舶留置权的实现适用法院地法。
5.海事侵权行为:《海商法》T273侵权行为地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 用船旗国法律。
6.海上保险合同:《海商法》
T216: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 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 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T269: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7.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
T27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8.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海商法》
T165: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T273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 用船旗国法律。
9.共同海损:《海商法》
T203: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T274:共同海损理算,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