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泰安调查队车辆管理制度
国家统计局泰安调查队车辆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规范用车秩序,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保障调查工作用车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总则
按照“科学管理、统一调配、保障工作、注重节约”的原则,本单位所属公务车辆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公务车辆的调度、维修、日常事务和驾驶员管理等工作。
二、用车范围
1、副县级以上领导公务用车;
2、上级领导机关和业务单位来人接送;
3、上级机关通知的大型活动用车;
4、到上级机关及业务单位办理工作事务用车;
5、取送重要文件、大宗资料、重要设备、提取现金等用车;
6、各科室经领导批准的应急公务用车;
7、职工及直系亲属中的急、重病号用车;
8、经队长批准的其他用车。
三、调度使用
办公室负责日常车辆管理,重点保障队领导和科室工作用车。车辆实行队领导与分管科室工作用车联络负责制。在保证队领导公务用车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四、日常管理
(一)严格车辆停放管理。车辆应停放指定的场所、确保安全,擅自停放造成车辆被盗、违章等,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健全车辆管理档案。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负责建立基本信息电子管理档案,对车辆的牌号、出厂日期、使用年限、行车里程、维修情况、行驶状况及车内的各种设施等基本情况及时予以记载。建立单车运行情况电子台账,详细记载出车时间、出车地点、用车人等情况。按季通报车辆行车里程、油料消耗、车辆维修费用、路桥费用、安全事故、车辆出勤、车辆违章等有关情况。
(三)实行单车油耗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加油卡,一车一卡,驾驶员在指定加油站采用随车加油卡加油。油料消耗按照不同车辆每百公里的理论耗油量和近几年实际耗油量进行核定,实行定额管理。
五、保险维修
(一)所有车辆均在政府采购定点单位实行规定项目保险,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二)车辆维护保养由办公室统筹管理,到指定地点修理。修理厂家要严格车辆维修手续,车辆管理员和驾驶员要全程跟踪监督,并注意零部件的更换情况,如需增加维修项目或更换其它零部件的,须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修理,否则,维修费不予报销。轮胎、更换的配件等旧品一律收回;严禁修理厂与车管、驾驶员相互利用,相互串通损害单位利益;严禁车管、驾驶员向修理厂索要钱物、纪念品等。如有违反,正式人员通报处分,驾驶员解除劳动合同。车辆外出异地故障需在当地维修的,经随车的领导同意,并在发票上签字,凡调换新部件(如轮胎等)必须带回坏件。在外修理的车辆必须持有正式修理发票方可报销。车辆修理中驾驶员要随
车监督,认真检查车辆维修项目,更换配件及车辆维修费用清单,核准无误后,在修车单上签字确认,并做好车辆修理后的归档登记工作。
(三)车辆保养和维修,需填写预算单和派修单,交办公室主任审核,经队长审批后方可维修,3000元以上提交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报警,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并通知保险公司,由办公室派人或委托律师协助处理有关纠纷。
六、人员管理
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一)车管人员职责
1、负责驾驶员及车辆日常管理调度和审核报批;
2、负责检查核实每辆车的保养维修项目及金额;
3、协助驾驶员查询交通违章等有关信息;
4、管理好驾驶员考勤及每天出车台账,做好车辆的年检、驾驶员驾照的年审工作及车辆事故的处理;
5、及时征询驾驶员利益诉求,及时向领导汇报车辆运行情况。
(二)驾驶员管理
1、严禁酒后驾车。无论有无出车任务,工作期间驾驶员不得饮酒。一经发现,按程序予以辞退,相关责任一律由本人承担。酒后驾车酿成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进行处理。
2、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按时上班和节假日值班,工作日除出车、车辆保养外,应保持待命状态。因事需离开,须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去向,以方便联系。确需请假的,半天以内口头请假,一天及以上书面请假,说明请假具体原因,并将车钥匙交办公室主任。
3、爱护和保养好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确保行车安全。出长途车之前,须认真检查车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
4、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加强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知识、业务技术的学习。遵章守纪,礼貌行车,开车时集中精力,遵守操作规程,自觉接受交通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生责任事故,根据交警勘察结论,因驾驶员过错产生的后果由驾驶员全部承担。驾驶员应及时处理交通违章,每季度集中查缴。
5、严禁将车辆交给未经批准的其他人员驾驶。一经发现,除追究驾驶员责任之外,由此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责任驾驶员和实际驾驶人全部承担。
6、不得私自出车,因私用车须按规定程序批准。因公务用车,驾驶员必须向用车人索要派车单,队领导用车驾驶员须及时向办公室补办派车单。每周五午上午定期填写出勤表,及时报送车管人员,因公耽误报表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补报。驾驶员私自出车,除追究驾驶员责任之外,由此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驾驶员和用车人全部承担。
7、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做到文明行车。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严禁驾车时打手机,吸烟。随队领导和其他人员出车,要注意从细节上维护单位形象,少说多做,搞好服务工作。保守秘密,不传是非。
8、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一经核实,立即辞退。
(1)未经派遣私自出车;
(2)超常规加油;
(3)利用公车谋取私利;
(4)非因公务被查扣车辆;
(5)与汽修厂等相互利用,损害单位利益的;
(6)其它严重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
9、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一个月内出现2次,提出警告,季度内发生3次以上(含3次)的,作停职待岗处理。需要辞退的,由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1)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
(2)未及时检查车辆安全状况造成损失;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4)不能保持通讯联系影响出车;
(5)言行举止对乘客不礼貌或不尊重领导;
(6)未经批准,私自修车;
(7)无故缺勤半天及以上;
(8)将公务用车擅自转借他人驾驶;
(9)不能及时填写出勤表或出勤情况与登记里程差距较大;
(10)不服从办公室其他工作安排。
10、驾驶员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出勤费和通讯补贴,其中,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出勤费150元/月作为加班加点补助,通讯补贴40元/月,基本工资需经队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适时调整,其他福利待遇按队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连续请假5个工作日以上者,每天扣发出勤费20元,扣完为止。对年内提出警告的驾驶员,扣发文明机关奖励。
11、设立年度安全行车奖,年度无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并及时处理交通违章者,每人每年奖励400元。
12、新录用驾驶员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期间基本工资为驾驶员基本工资的80%,出勤费和通讯补贴不变。试用期满后,驾驶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附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泰安调查队所有公务车辆和驾驶员。
(二)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