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待岗人员管理规定》,希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订
立的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应确保待岗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应逐步实现富余人员的精简,维护社会安定,尽量避免社会动荡。
第四条 应主动创造并寻找新的上岗机会,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
第五条 应稳定员工情绪,争取员工的支持,尽量减少变革的阻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待岗人员指因工作需要被所属单位安排待岗的员工。
第七条 以下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 因病三个月及以上未能正常工作的;
(二) 因病、残原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 男干部年满57周岁,女干部年满52周岁,男工人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7周岁的;
(五) 离退休和退养人员;
第三章 待岗程序及管理
第八条 待岗程序
(一)公司原因,导致某些员工暂时不能上岗时,由所在单位出面安排其待岗。具体要求:各项目部应及时与所属分公司人事机构取得联系,将即将结束本项目工作任务的员工名单及离岗时间报分公司人事机构,由分公司人事机构统一协调员工的工作安排,向员工发放《员工内部迁调通知单》或《待岗通知单》。
(二)个人原因,不能按要求时间到岗的,必须个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主管公司领导签字后,可暂时待岗,但待岗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两个月。
第九条 待岗人员待遇
员工在待岗期间,必须服从公司或分公司统一安排,方可享受待岗人员工资待遇。若公司需要从事劳务性工作,须及时到岗,完成定额时,另发劳务费20元/天/人;没有临时性任务安排时由分公司人事机构按以下办法实施管理:
(一)待岗三个月内,可以在家休息。
(二)连续待岗或一个日历年度内累计待岗时间满三个月时,每周至少集中一次,集中管理期间按正常作息时间记录考勤。
(三)连续待岗或一个日历年度内累计待岗时间满六个月时,每个工作日都要集中管理,集中管理期间按正常作息时间记录考勤。
(四)待岗人员在集中管理期间,主要对公司的管理制度、现行文件、以及本工种的专业技能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必要时安排转岗培训。
(五)因个人原因被批准待岗的,待岗期间按事假待遇处理。
第十条 待岗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一)公司原因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若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继续与 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包括在待岗期间违犯劳动纪律人员、本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者。
(二)个人原因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若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三)所有待岗人员,在工作需要时,必须服从公司安排及时上岗;如不能胜任,公司将进行转岗培训,经过两次培训转岗仍不能胜任者,或两次不服从公司安排者,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