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合同
开 立 信 用 证 合 同
编号: 年 字 号
甲方(申请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第一条 开立信用证的前提条件
在本合同项下开立信用证,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本合同已生效;
2、甲方/被担保人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3、甲方/被担保人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本合同下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4、甲方/被担保人办妥叙作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应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手续须由乙方办理的,甲方/被担保人同意给予一切配合;
5、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已有效设立;
6、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信用证的开立
如乙方接受甲方/被担保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应按照双方约定开出信用证。
乙方应甲方/被担保人申请开立的信用证的详细内容参照第三条中的约定,最终内容以乙方开出的信用证为准。
第三条 信用证的要素
甲方/被担保人向乙方申请开立以下内容的信用证:
1、甲方名称和地址:
被担保人名称和地址:
甲方系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担保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授权委托书》附后),本合同及由此形成的权利义务, 按下列第 项处理:
(1)甲方在此同意根据甲方与被担保人之间签署的《转让协议》中的指示,由甲方从被担保人处受让,甲方对乙方负责。(《转让协议》附后)
(2)由被担保人承担,甲方为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文件附后)
2.信用证受益人名称和地址:
3.项目描述:
4、项目合同号码:
5、币种及金额:
6、信用证币种: 。金额: 。
7、信用证有效期:
如果是委托其他行转开,请乙方根据受托行的要求:
(1) 另加相应索赔期。
(2)确认反担保无限期
8、信用证类别为下列第 种:
(1)投标(2)履约(3)预付款(4)质量(5)维修(6)留置金(7)一般关税(8)加工贸易税款保付(9)网上支付税费担保(10)海事担保(11)诉讼保函(12)融资性保函(借款、透支、发债等)(13)飞机租赁(14)融资租赁(15)经营租赁(16)补偿贸易(17)即期付款(18)延期付款(19)其它
9、信用证开立方式为下列第 种:
(1)由乙方信开后交甲方带交受益人/直接邮寄受益人。
(2)由乙方电开并委托 / 银行(英文全称)SWIFT 号: / 通知受益人/交甲方代理机构带交受益人,甲方代理机构的名称为 / ,地址为 / 。
(3)由乙方电开委托 / 银行(英文全称)SWIFT 号: / 转开交受益人/交甲方代理机构带交受益人,甲方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 。
10、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法律为下列第 / 种,反担保(如有,我行向转开行提供的反担保)适用的国际惯例/法律为下列第 / 种:(1)URDG758(2)URDG458(3)UCP600 (4) ISP98(5) / 国家/地区法律 (6)其它 / 。
第四条 信用证的修改
甲方/被担保人如需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保函/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使用乙方向甲方/被担保人提供的格式)。
信用证的修改涉及金额、币种、利率、期限或其它乙方认为需要增加担保的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被担保人增加保证金,及/或要求甲方/被担保人获得反担保人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上的签字同意,及/或提供纳入最高额担保,及/或提供其他担保,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被担保人的修改申请。
信用证的修改并不改变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合同中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费用
甲方/被担保人将按时向乙方支付因本合同项下业务而产生的有关费用,该费用的计收依据、标准和方式等按乙方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被担保人将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上述费用:
1、在乙方通知后 个银行工作日内通过 支付。
2、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被担保人账户(账号: )中扣收。
3、其他方式: 。
对于签订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在信用证开出后发生的应由甲方/被担保人承担的费用,甲方/被担保人将以与上述相同的方式向乙方支付。
第六条 备付款项
甲方/被担保人将于信用证约定的付款日或乙方要求的其他日期(以日期较前者为准)前 个银行工作日内将备付款项足额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
号: ),以用于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
第七条 信用证下的对外付款及利息
甲方/被担保人同意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信用证项下索赔,经乙方审核受益人索赔文件符合信用证约定的,无需征得甲方/被担保人同意,乙方有权直接以甲方/被担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存入的备付款项对外付款,乙方亦有权主动借记甲方在乙方的外币或人民币账户作为备付款对外付款。
如因甲方/被担保人存入的备付款项不足致使乙方垫付索赔款项,甲方/被担保人应清偿上述款项。
对人民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以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对外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在贵行规定的当期一年以内(含一年)固定贷款利率 / 的基础上加收 / %计收利息,自垫款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
第八条 反担保
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
本合同属于 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保证金质押总协议》项下的主合同, 由其提供最高额担保。
若甲方/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甲方/被担保人、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反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乙方有权要求,且甲方/被担保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九条 甲方/被担保人声明与承诺
甲方/被担保人声明如下:
1、甲方/被担保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甲方/被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违反对甲方/被担保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甲方/被担保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3、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凭证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4、甲方/被担保人申请向乙方叙作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的目的,甲方/被担保人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乙方对于甲方/被担保人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
5、甲方/被担保人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和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甲方/被担保人承诺如下:
1、 如信用证系委托其他银行转开/转递,甲方/被担保人同意承担乙方在转开/转递信用证项下对转开/转递行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2、对于信用证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基础交易的执行、修改、变更、终止等影响乙方担保责任的任何情况,甲方/被担保人应立即通知乙方;
3、甲方/被担保人应配合乙方办理对外担保项下履约时的相关手续;
4、信用证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单据在邮递、电讯传送或其它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毁损等的风险及乙方利用第三方服务产生的风险由甲方/被担保人承担;
5、如信用证无明确失效日、适用外国法或惯例、无明确担保金额等,甲方/被担保人同意对由此可能给乙方带来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进行补偿;
6、如果甲方/被担保人已经或将与本合同反担保人就其保证义务签订了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7、若发生可能影响甲方/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担保、担保物被查封,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被担保人应及时通知乙方;
8、对于本合同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被担保人同意按国际惯例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甲方/被担保人所在集团内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
双方约定适用下述第 1 项条款:
1、甲方/被担保人不属于乙方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
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2、甲方/被担保人属于乙方依据《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甲方/被担保人应依据《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乙方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2、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第7项所述情况,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而甲方/被担保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新的担保、更换反担保人;
4、甲方/被担保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5、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甲方/被担保人在与乙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7、反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乙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被担保人、反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合同、甲方/被担保人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3、宣布本合同、甲方/被担保人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4、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甲方/被担保人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
5、要求甲方/被担保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将甲方/被担保人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乙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7、行使担保物权;
8、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9、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三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2 种方式加以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或者依照本协议、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2、……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被担保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被担保人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
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6、乙方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不能履行协议或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乙方有权终止或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监管部门要求变更履行本协议及其项下单项协议。因该种原因致协议终止或变更使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乙方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及反担保人各执 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