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
第73号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7年6月7日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
(2017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观测站点管理,保护海洋观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立、调整和保护海洋观测站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洋观测站点,包括海洋观测站、测点、浮标、潜标、雷达站、海上观测平台、海底观测站点等。
第三条 海洋观测站点分为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
基本海洋观测站点,是指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海洋观测网规划统一设立的海洋观测站点,包括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
第四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负责所管辖海域内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近岸海域内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第五条 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应当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海洋观测站点的调整,包括海洋观测站点的迁移、撤销以及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变更。
第六条 设立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由海区派出机构按照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组织专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论证,报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设立。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
(一)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依法占用的;
(二)海洋观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或者不能确保海洋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