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
昆仑能源(阜新)有限公司文件
昆能辽发〔2014〕1号
关于印发《昆仑能源(阜新)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彰武分公司,各部门,机关各部室:
现将《昆仑能源(阜新)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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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主题词:员工 奖惩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抄报:姜雷总经理
抄送:公司领导 共印30份 - 2 -
昆仑能源(阜新)有限公司 2014年1月0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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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能源(阜新)有限公司员工奖惩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劳动管理,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员工在生产、经营等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结合昆仑能源(阜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施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员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与昆仑能源(阜新)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辽河油田借聘人员和内部劳务人员在内的全部从业人员。
第二章 员工的基本职责
第四条 公司员工应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企业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做到高效、安全、优质、低耗地完成生产、经营等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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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技术技能业务水平,增强自身素质。
(三)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考勤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四)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爱护公司财产,厉行节俭,反对浪费。
(五)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机密。
(六)坚持文明生产,积极维护工作(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七)积极参与公司管理,行使民主权利,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奖励
第五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提级等行政奖励和其他奖励。
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 公司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有以下事迹之一者,公司予以表扬:
1.品行端正,诚实可信,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工作任务成绩优良者;
2.拾金(物)不昧事迹突出者;
3.积极参与公司各种活动,表现优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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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挥模范作用,为公司增光添彩者;
5.热心服务,助人为乐,有感人事迹者;
6.有其他类似功绩者。
(二)有以下事迹之一者,公司予以记功: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有积极建议,采纳实施后卓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利用废料卓有成效者;
3.遇灾害勇于保护公司财产者;
4.检举盗窃案件,维护公司利益者;
5.对出卖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等行为敢于斗争并及时检举者;
6.有其他类似功绩者。
(三)有以下事迹之一者,公司予以记大功:
1.遇有重大事故或灾害时奋不顾身,避免公司重大损失者;
2.保护他人财物、人身安全卓有功绩者;
3.维护公司利益,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有重大技术改进或管理制度改善,使公司获重大利益者;
5.记功满三次以上,功绩突出者;
6.有其他类似功绩者。
(四)有特别重大贡献者,公司予以通令嘉奖:
1.有创造发明,对公司卓有贡献,使成本剧降、利润突增者; - 6 -
2.积极挖潜,解决公司重大困难、避免公司重大损失,卓有成效者:
3.在市场营销、管理创新、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者;
4.在提升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贡献突出,成绩显著者;
5.领导有方,带领员工保质保量超额完成各项工作生产任务者;
6.被公司级及以上单位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使公司获得较大社会荣誉者:
7.有其他类似功绩者.
(五)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视具体表现和贡献大小授予优秀员工、技术技能创新奖、销售能手奖、优秀经营管理者等荣誉称号:
1.致力技术创新、工程优化,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巩固公司核心技术,确有重要贡献者;
2.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起表率作用者;
3.超额完成生产(工作)计划,工作绩效特别显著者;
4.从事科研开发,获得重大技术成果或发明专利,为公司带来显著经济效益者;
5.在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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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其他类似功绩者。
第七条 奖励实施程序:
(一)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并有书面事迹材料;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会核实,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奖励的单位,应当及时宣传受奖者的先进事迹,以鼓励和教育其他员工;
(四)奖励必须根据个人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对公司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办法的奖励种类、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五)员工获得奖励后,由员工所在单位记入本人档案;
(六)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员工,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必要的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违纪,是指公司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 对员工的纪律处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或解聘),停发奖金,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违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在予以上述纪律处理的同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赔偿或责令停职追回经济损失;员工侵吞侵占公司财物的,应责令退赔。
第十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员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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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警告:
1.不遵守公司门卫制度,妨碍保安人员工作,不服检查、询问者;
2.顶撞领导,不服教育者;
3.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五次及以上者;
4.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在禁烟区域吸烟者;
5.上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被劝诫二次及以上者;
6.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指示或命令者;
7.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上网玩游戏、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炒股等,影响工作者;
8.未经批准,自作主张,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轻微者;
9.因个人工作失误,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10.其他所犯类似错误者。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记过处分:
1.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
2.一年内无故旷工一天以上、三天以下者;
3.顶替签到、签离、刷卡、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4.未经准许,擅自带非公司员工到工作区域参观者;
5.因个人工作失误而损及公司名誉或利益者;
6.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的工具,未经使用人同意或主管人员同意或未有操作证件,擅自操作者;
7.一年内受警告处分二次,功过无法抵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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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窃密或泄密行为知情不报者;
9.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使公司名誉受损者;
10.破坏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情节轻微者;
11.其他所犯类似错误者。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记大过处分:
1.携带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2.不接受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或指挥,消极怠工经教育无效或对上级有威胁行为者;
3.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泄露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者;
4.隐瞒、虚报事实、事故者;
5.一年内无故旷工三天及以上、五天以内者;
6.私自把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介绍费者;
7.向公司请病、事假而在其他公司上班者;
8.用假学历、假文凭或假证件欺骗、隐瞒组织者;
9.挪用公款谋取私利者;
10.造成严重的债务纠纷、质量问题、服务问题或严重影响公司信誉的直接责任人;
11.一年内受记过处分二次,功过无法抵消者;
12.其他所犯类似错误者。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1.一年内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或累计旷工六天及以上者;
2.造摇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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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欺骗公司,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者;
4.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5.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管理等商业秘密者;
6.未经公司许可,在外兼职或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业务者;
7.故意毁损、涂改、窃取重要文档,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8.煽动员工怠工,造成生产经营任务没有完成者;
9.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10.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管理秘密者;
11.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损坏公司名誉者;
12.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造成事故,使人身、设备、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
13.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14.参加非法组织者;
15.挑拨是非,拉帮结派,破坏团结者;
16.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二次,功过无法抵消者;
17.公司内部工作调动,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者;
18.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9.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20.因病延长假期超过六个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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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终考核不合格,经考察、培训、试用仍不合格者;
22.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3.其他所犯类似错误者。
(五) 有下列情形者,按旷工论处: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勤者;
2.休假期满未归,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者;
3.迟到、早退或中途脱岗超过半小时以上者;
4.弄虚作假,骗取探亲假、病假或其他休假者;
5.经组织批准脱离岗位长期学习人员、外借人员,无故超过规定或批准期限不归者。
第十一条 惩处实施程序
(一)由直接领导或部门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主管领导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门;
(二)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对公司的危害,提出处罚意见,争得工会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实施;
(三)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当事人申辩;
(四)员工受到行政处分,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五)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受处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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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纪员工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的,在予以企业纪律处理的同时,可建议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五章 处理后待遇问题
第十二条 各种受纪律处理人员的有关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的员工,只要岗位未变动,按原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但给予罚款处理,警告一次罚款200元、记过一次罚款500元、记大过一次罚款1000元。
(二)受撤职处理的员工,按变动后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三)员工被劳动教养或被行政拘留,未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或员工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在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停发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
(四)员工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损失,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第十三条 员工被处以停发奖金处理的,从最近一次奖金发放开始逐笔停发,但每次停发的数额不得超过当次应发数额的50%。
第十四条 员工被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如果员工不主动赔偿,应从最近一次工资发放开始逐笔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当月工资,以应当实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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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作为扣除赔偿金额;员工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追偿。
员工被责令退赔所侵吞侵占的公共财产的,如果员工不主动退赔,将应当退赔的财产折算成人民币,按照上述规定从工资中扣除。
第十五条 在停发奖金或赔偿经济损失的实施过程中,如果违纪员工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好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酌情减少停发奖金或赔偿的数额。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于本规则未作规定的应予以处理的违纪行为,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均未作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则最相类似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则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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