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的肖像应当怎样保护(杨立新)
鲁迅的肖像应当怎样保护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2-8-30
《检察日报》曾经登载一则消息,说鲁迅的子女对鲁迅肖像的使用问题提出起诉,认为侵害了鲁迅的肖像权。对此,我觉得有些问题值得研究。
首先,死者肖像的保护,原则上要比死者名誉保护的时间要短,按照德国的立法例,保护时间是死者死亡后的10年,因为肖像权的保护涉及到肖像著作权的问题,时间过长不利于保护肖像作者的著作权。
其次,鲁迅是公众人物,一般情况下,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不受保护,即存在阻却违法的事由。这个问题又怎么解释?
在这个案件中,使用者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
护呢?即使是按照著作权的保护时限保护,也已经超过了
诉讼请求。
这些问题,涉及到人格权法律保护中的一个大问题,
保护,以及怎样进行保护。
先说说死者的肖像要不要给以法律保护。
在这个问题上,专家、学者的意见有一定的分歧,老百姓的意见不尽相同。而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坚定不移的,
院的一位朋友说给我听的。
有两个老太太,原来是邻居,搬进了新居后,很长时间没有见面。一天,在一个小区的路上,两个人见了面,一个老太太就问另一个老太太:
太就指着身后的高楼说:“我家就在那座楼!
这时,恰好有一位摄影家在旁边,就把这个画面拍了下来,结果拍得很好,
住上新居的幸福之感,效果非常好,参加了摄影展,还获了奖。
后来过了很长时间,有一个广告商接受了厂商制作司机防晕眩眼镜的广告设计,
这位摄影家,请他提供画面。这位摄影家就把这幅照片拿出来,交给了广告商。广告商将用手遮在眼前遥望的老太太的那一半照片,
平安归”的广告词,介绍了防晕眩眼镜对于安全驾驶的作用。
肖像被作了广告的那位老太太已经去世。
在报上刊登了这幅广告以后,很多人问老太太的家属,说:
告哪!挺能赚钱的。”老太太的家属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像这种侵害死者肖像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如果不是这样,死者近亲属的利益就受到了损害。
一个是经济利益、一个是感情利益,
进行保护。
再说说对死者肖像予以法律保护的根据是什么。
在这个问题上,学者有不同的意见。
这样的情况是否对鲁迅的肖像就应当保50多年,似乎也不应当支持这种就是对死者人格利益应不应当予以 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件,这是哈尔滨市法“你搬到哪里住了呀?”另一个老太”这一个老太太就用手遮着眼前,往那座楼上看。反映了人民群众 找到了作为广告的主体部分,加上“司机朋友,慈母盼你广告的效果也非常好。在这时, “你家去世的老太太还作广 在死者的人格利益当中,起码有两个因素,法律不予以保护,死者的家属都接受不了,因此不能不 有的认为保护的是死者的人格权,有的认为保护的1 就是一定要予以保护。
死者家族的人格权,有的认为保护的是法律上的利益(即法益)。不管学者所持什么样的理由和根据,但是有一点,就使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对死者的肖像应当予以保护。
其中要提到的一点,就是“权利保护说”不是没有道理,但是,理论应当建立在我国立法的现实之上。既然法律已经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那么再坚持在公民死亡之后还有权利能力,对死者的这种保护还是对权利的保护,就缺乏现实立法的基础。理论讨论可以,但是总感觉立法依据不足。在起诉的案由上,称侵害了死者的“肖像权”,总觉得不妥,应为侵害了死者的“肖像利益”更为准确。
在这里要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者肖像的保护问题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就是,自然人死亡以后,其近亲属因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法,侵害死者肖像,而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一规定所采纳的,就是对死者的人身利益进行延伸保护的理论。这一司法解释作为死者肖像利益延伸保护的法律根据,已经是足够的了。
最后,还要说说对死者的肖像怎样进行保护。
这里涉及到:一是,必须要由近亲属提出诉讼请求,在一般的侵害名誉权的纠纷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由近亲属作为诉讼提出者,维护死者的权利。侵害死者肖像利益的诉讼,也是要这样。二是,涉及到公众人物和国家公益的问题,一般不认为是侵权,如果这种利益确与公益相关,则根据各国的惯例,检察机关可以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法裁决。三是,对于公共资源,其他人是不是可以进行营利性的利用?有的赞成可以使用,开发这种资源,有利国家,有利人民。我觉得似乎可行,但是没有把握。四是,应当确定可以提出保护主张的人的范围,有的主张到高祖、曾孙等,这是过于宽泛了。还是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侵害名誉权以近亲属为限为好,不要扩展的过宽。
对于鲁迅肖像的这种使用,经过以上的说明,大概不要再细加评说了,总之不宜以侵权对待。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