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纳税人报送的地税信息采集涉税资料(附件2)
附件2
单位纳税人报送的地税信息采集涉税资料
单位纳税人按要求提供如下涉税资料(以下所提及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均包括总机构和分机构):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企业)或《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企业)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核算地址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如为自有房产、土地的,请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房产、土地买卖合同(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复印件;2.如为租赁的,请提供出租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供的则须提供与出租方签订的房产、土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3.如、生产经营地址、核算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则须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含总机构、分机构)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五、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六、办税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七、发票领购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八、机动车、船的行驶证复印件。
九、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户及帐号材料复印件。
十、投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单位投资的,还要提供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十一、总机构、分机构不在本地注册的,则要提供其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二、扣缴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扣缴单位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十三、代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代征单位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十四、税务代理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代理证书或者授权代理业务委托书复印件;税务代理人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如无上述提及的相关业务的,则不需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