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论述题
答;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内容包括:一是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二是人民民主专政是大多数人的民主。三是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 2简述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答: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区别是:A权利通常与个人利益相联系。权力则只能代表国家或集体利益,决允许权力者利用党和国赋予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B法律承认并保护公民在具有资格或能力的前提下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并不要求其必须行使这一权利。权力不仅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从事其行为资格和能力,而且要求其必须行使,否则即为失职或违法
3论述国家机构的特点?
答:国家机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国家机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二是国家机构是由统治阶级中最积极的少数成员组成;三是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享有特殊的强制力;四是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五是国家机构相互间具有协调性。
4简述公安工作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答:公安工作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有:(1)必须坚持科学发展,维护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公安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把维护稳定和国家安全置于公安工作首位;公安工作必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公安民警应积极适应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坚持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2)依法行政、服从群众、打击犯罪。必须加强和完善公安行政立法。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依法行政。公安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法为民,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把保护公民权利与坚持打击犯罪有机的结合
处罚原则,以及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关键区别。
答: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形态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也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因为犯罪未遂形态和犯罪预备形态都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而二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着手实行犯罪与否。(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即犯罪未遂形态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
2试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垂涎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下列犯罪构成特征:(一)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财产的安全。以不特定多数人或者财物为侵害对象,是本类犯罪的突出特点。(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基本上都可以作为方式实施,有的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如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罪。有的犯罪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而且本类犯罪包括过失犯罪最多,是本类罪的一大特点。
3试述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仿照真金融票证制造假票证或者对真金融票证进行加工改造的行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具有下列犯罪构成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金融票证管理 所谓金融票证管理,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管理专断的管理职能。 (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其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其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其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其四,伪造信用卡。 (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10张以上的征,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着手实施犯罪后的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后者是由于行为人个人意志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谈谈你对罪行法定的理解
答:1、罪行法定的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导,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概况起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罪行法定在产生过程中有四个派别原则:①排斥习惯法;②排斥绝对不定期刑③禁止有罪类推④禁止重法溯及既往3、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典之前,中国刑法基本上实行了法定原则这一原则从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构成的一般条件和具体犯罪构成条件,以及法定立法内容中得到体现,在新刑法典中得到了极为全面系统的体现。一、新刑法典实现了犯罪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化犯罪的构成要件。二、新刑法典取消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行法定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三、新刑法典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原则。四、在分则严罪名的规定方面,新刑法典已相当详细,正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设置方面,新刑法典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此外真正贯彻罪行法定原则还必须注意一、正确以定犯罪和判处刑罚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5试表述一下我国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 答: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四种原则:(一)从理原则(二)从新原则(三)从新兼从轻原则(四)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新刑法典12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应当追诉的,按照当前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月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当时有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典没有溯及力。第二,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第三,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典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第四,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6试论述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主专政珠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制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景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既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征,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是首先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才构成犯罪,(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违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有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严格区分开来。
7论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概念,犯罪客体是指受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则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则存在于:⑴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⑵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⑶任何犯罪都有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⑷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8论述间接故意的发生特征以及与直接故意的区别
答: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心理态度,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实践中,间接故意通常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为实现某一个犯罪 的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二,为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三,并非明确追求后果,而是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中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知即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二者又有区别⑴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作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⑵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意志因素上的不同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是不相同的。
9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答: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基本要求:(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会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10试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1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分为: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2试述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点?(去年考)
答: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1)相同点:a、目的相同;b、前提相同;c、责任相同。(2)区别:a、危险的来源不同;b、损害的对象不同;c、行为的限制不同;d、行为的限度不同;e、主体要求不完全相同。 13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不做论述要求,理解用于分析案例) 答:(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可以区分为下列三种情形:a、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b、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c、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2)客观要件。a、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b、共同直接实施犯罪。c、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3)主观要件:a、共同的认识因素。b、共同的意志因素。
14我国刑法从哪几个方面限制死刑的适用?(注意书上188-189页具体的阐述) 答: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4)死刑 15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基本适用规则。
答;数罪并罚是对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使用规则有;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死刑。B,数个主刑中,由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直营决定执行无期徒刑。C数个罪行中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D数罪中由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16论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答;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特征有;A它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B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C刑罚适用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
关。D刑罚的种类及使用标准必须以刑罚明文规定为依据。E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F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17教唆犯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 答;教唆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条件有;A行为人有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故意。B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刑事责任有;A对于教唆犯,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一般原则。B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C如果被教唆得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人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 18紧急避险和成立条件。
答;它是指为了是国家,公共,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成立条件有;A起因条件,危险的现实存在,B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C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D限制条件,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E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实施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F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19论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各自刑事责任。 答;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的种类有;主犯,从犯,胁从犯没教唆犯四类。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两种;A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B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的形式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刑事责任;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教唆犯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得人没有犯被教
答;侦查终结,指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活动,认为案件事实,证据已经清楚,可以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法律规定A是制作侦查终结报告。B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批。C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D将侦查终结的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
2述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 答:(1)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对某公民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即定罪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2)在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以前,不论事实上如何,都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或者说不能在法律上将任何人作为有罪的人或罪犯对待。(3)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依法作出,不论是有罪还是无罪判决,都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述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答: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4正确掌握逮捕的条件?答:逮捕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指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 法律还为逮捕规定了以上三个条件都具备情况下的例外: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其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岁婴儿的妇女,可以不予逮捕,而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立案决定的监督手段答:立案的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这一规定,监督有两个步骤:一是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二是通知立案。
6试述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特点。答:《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据此,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具有以下特点:(1)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而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2)补充侦查的期限为1个月。(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4)经过补充侦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5)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7试述起诉的效力。答:起诉效力包括程序效力与实体效力两个方面。(1)起诉的程序效力: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2)起诉的实体效力: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范围受制于起诉范围,即所谓的“告什么审什么”。 起诉的实体法效力,又引申出以下两个重要诉讼规则:诉外裁判无效。
8试述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特点。答:特点:(1)在起诉方式上,简易程序仍然保留了全卷移送的传统做法,与普通程序有着本质区别。(2)在法庭构成方面,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3)可以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相关程序。(4)在裁判方面,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般应当当庭宣判。(5)应当保证被告人享有最基本的辩护权利。(6)遇有下列情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重新按照普通程序起诉:第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第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第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第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9述全面审查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第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兼顾事实与法律、实体与程序、上诉部分与没有上诉部分、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上诉人的案件与没有上诉的被告人的案件。简而言之,要对第二审案件进行一次全面的“第二次的第一审”。
10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答: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相比,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为: 第一,审理对象不同。第二,提起主体不同。第三,提起理由不同。第四,提起期限不同。第五,审理法院不同。
11述刑事执行的特点。答:刑事执行在执行主体、执行程序上,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一)执行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专门机关。(二)执行程序。刑事执行活动
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交付执行时,必须转送完备的司法文书及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刑罚变更时,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遵照有关管辖及程序的规定执行,不可任意变更或停止执行。
.A户口登记询问法B人户对照核对法。C个别谈话法。D询问法,E观察法
2服务群众的直接方法。A努力提高工作效率B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C坚持完善和执行公安群众工作制度。
3组爱公务暴力抗法实践出值得发发策略,A赶赴现场,弄清情况,部署警力。B控制现场C恢复秩序,防止反复,总结评估处置工作。
4结合治安管理实际,简述严格管理与文明管理相结合的治安管理原则。
答;严格管理与文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是治安管理实现严密控制社会面的要求和实施有效管理的指导原则。
严格管理是指在治安管理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法律规范进行管理,严密落实治安管理措施、方法和制度,严肃认真地处理各种治安问题。文明管理是指在治安管理活动中,治安管理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做到举止得体、讲话文明,一切管理讲法度,有利生产、方便群众。 严格管理和文明管理,其共同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只有严格管理,才能保障群众权益的安全;只有文明管理,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5 结合治安管理实际,简述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治安管理原则。
答;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原则,反映了治安管理工作的内在规律,是我们做好治安管理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加强治安管理的客观要求。 预防为主,是指在同违法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作斗争中,在处理预防和打击(查处)两方面的工作关系时,应把预防放在主要的、主导的地位。保障安全,是指各项治安管理工作都要从安全出发,通过各种手段达到安全的目的,保障安全是治安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防范是治本之策,预防为主是治安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只有切实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原则,才能防患于未然,从而掌握治安管理的主动权。保障安全是搞好治安管理的根本目的。治安管理的各项工作都必须以安全为目的,立足于防范,通过预防才能最大限度地达到保障安全的目的。 6试述户籍民警必备的素质
答:1、政治思想方面,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文化业务方面,懂得法律、法规,懂得公安工作的基本理论,并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专业能力;警技方面,要掌握擒拿格斗、武器和警械的使用以及机动车驾驶等方面的技术和技能。
7试述公安机关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职责 答;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具体工作是:办理暂住户口,颁布、查验《暂住证》;对流动人口中三年内有犯罪记录的和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进行重点控制;对流动人口的落脚点和活动场所进行治安整顿和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建立健全的社会治安防范网络。
8 简论如何坚持盘查勤务的原则 答;1.盘查的任务 2.盘查原则的内容; 3 盘查原则的必要性。
9简述国际警务合作的意义。
答:犯罪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赖于积极、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各种刑事犯罪,国家之间开展广泛的警务合作,可以协调预防和打击国际刑事犯罪,进而对社会的和平稳定发展和进步作出贡献。
10 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增强涉外刑事管辖的效力。答:1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提高国际执法水平。2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巩固各国的友好关系。 3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4国际警务合作有利于各国侦查机关之间的优势互补。5通过各国间的警务合作,可以实现犯罪空间控制,增强犯罪预防的广阔性,提高侦查破案的时
别。 答; 治安案件调查与刑事案件侦查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1此二者的成因是相联系的;2此二者所侵害的客体是一致的;3此二者的作案行为的形式、方法大同小异。区别在于:1对象不同2法律依据不同3主体不同4二者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2怎样正确理解和执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答;《治安管理处罚》明确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个原则是我国社会注意行政法制特征的具体表现。
①教育、预防为主,处罚为辅; ②处罚与宣传教育,查处与整改工作相结合; ③坚持说服教育,慎用治安处罚; ④教育与处罚辨证统一,不可顾此失彼,失之偏颇; ⑤结合处罚裁决和裁决执行过程对违反治安管理人进行思想教育,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使其充分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 ⑥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应依法、合理、适当地采取训诫、具结悔过、责令严加管教、劳动教养法律措施,对违法人员进行教育促使他们弃恶从善、悔悟改过。
3关于治安处罚的概念及特征 答;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凡是违反《条例》所列举的扰乱、妨害、侵犯等各种危害性行为的,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会对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确定某种行为是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两条标准:一是对社会有无危害性;二是危害程度的大小。也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否则,就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是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造成轻微的危害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质特征。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和增补,根据修正后的《条例》规定,共有77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中有39种行为的表现形态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罪名相似或者相同,两者的界限只是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的差别。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不大,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是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认定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某人的行为虽然违法,对社会也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违反《海关法》,情节轻微的走私行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情节轻微的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等。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①社会危害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产生有害影响的行为。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本质的特征。②违法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③情节轻微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把握这一特征,是为了严格划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界限。④应受处罚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如果某种危害行为情节特别轻微,不需要采用行政处罚的方法,则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的共同要件有四个,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其中,危害行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缺少这一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不能成立。
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也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故意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实,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事实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失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5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的情节。这些规定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重罚不足以制止违法的要给予重罚;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应当给予较轻的处罚。同时,公安机关不得把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视为态度不好而重罚。对同一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作出基本相同或类似的处罚决定,坚决避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轻重悬殊的现象。同时,应坚决杜绝为了追求罚款指标、追求经济利益而对违法行为人一律重罚甚至一律顶格处罚的现象。
遵循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法律法规要公开,未经法定程序公布的,不得作为处罚依据;对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及工作流程要公开,对行为人给予何种治安管理处罚或者采取何种行政强制措施,据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都要公开,并及时告知行为人及被侵害人,禁止暗箱操作。治安管理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要依法平等对待当事人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要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并需保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忽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办案民警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树立违反程序的正义是非正义的观念。
保障人权是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具体体现,公安机关要依法保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立足化解社会矛盾、力争增进社会和谐是办理治安案件要切实遵循的原则。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本意上看,特别是治安调解等非行政处罚手段规定的不断完善,也体现出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深刻内涵。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处罚,旨在纠正其违法行为,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或者他人带来的危害,以及因此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从而对其本人和周围群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处罚并不是单纯为了处罚,而是通过实施处罚纠正其违法和为,达到教育本人和其他群众自觉守法、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目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处罚不是目的,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才是根本。
6如何把握治安调解在实践中的应用
答;基层一线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民警都有切身体会,在部分治安案件的处理中,很多矛盾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由此形成治安、刑事案件,甚至酿成上访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安定造成很大冲击。因此,调解不但能有效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和潜在的隐患,更能有效减少因矛盾激化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为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要加强学习,提升业务素质。纠纷调解工作涉及面广而且复杂,在工作中我们受理的纠纷包括家庭、邻里、宅基地、婚约等纠纷,涉及方方面面。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工作中,认真学习掌握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等。要在工作中,不断地完善充实自己,总结处理,解决纠纷问题的方法,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有娴熟的群众工作技能。只有这样,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才能做到不盲目,有理有据。(二)要深入调查,掌握纠纷实情。调解之前,一定要对纠纷的全过程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切不可贸然进行。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解前一定要掌握纠纷的前因、过程和损害程度。对当事人受伤害的案件,民警应提醒就医,并及时到医院了解伤势,制作笔录,让伤者感觉到民警负责的态度,对以后的调解工作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以保证我们在调解中言而有据、言而有理、结论公正、双方满意。(三)要耐心倾听,摸清对方底线。调解中,要耐心倾听当事双方的陈述,听取他们的意见。纠纷的实质就是双方的利益冲突,要解决问题就要找准切入点,这个切入点就是双方的利益底线,在双方陈述中摸清对方底线,为成功调解打牢基础。(四)要分别劝解,消除调解障碍。在摸清双方的利益底线以后,若双方的分歧过大,就应该把双方当事人分开, 分别找双方当事人沟通对案件的认识,共同分析当事人在此案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责,但不能过多指责对方的不足和错责。同时,可以了解一下双方各自的要求,并掌握双方要求上的差距,如果差距不大,可以进入下一程序;如果差距较大,应再根据案件事实对双方当事人做好说服工作,尽量缩小双方的期望值。同时,在双方分歧较大容易发生争论时,分开做工作,还可以避免双方矛盾再次激化,为下一步完成调解工作打好基础。(五)要公开公正,确保调解实效。 调解原则上只限于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监护人参加,根据情况,从有利于调解成功角度出发,亦可适当让社区干部、单位领导、亲戚朋友代表等参加。他们的参加一方面对调解过程给予监督,另一方面还可对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调解中一是要宣布调解纪律和基本程序,如:一方陈述时,禁止其他人插话等等。二是双方陈述,检讨本人在此案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责。三是民警根据掌握的有关证据,
指出每一方在陈述中存在自我矛盾或相互矛盾的地方,适当予以批评、指正。四是调解民警作总结性陈述、分析,直到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异议。五是确定双方在此案中各自的错误和应承担的责任。民警在确定双方责任后,要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提出,则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民警应根据事实,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理由和意见予以采纳,对无理要求应严肃批评,直到双方无异议。(六)要制作笔录,确保执行到位。双方达成协议后,一定要制作调解协议。一旦矛盾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协议的执行情况,若执行不到位,矛盾纠纷很可能出现反复。因此,调解协议达成后,我们应趁热打铁,采取措施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内容,以巩固调解成果。 在调解工作时我们还要注意治安调解的“四宜四不宜”:一、 宜解不宜结;二、 宜和不宜激;三、 宜缓不宜急;四、 宜宽不宜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