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的分析和建议
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的分析和建议
【摘 要】文章分析了当前企业营利性办学带来的不良反应、地方政府支持企业办学背后的责任转移和违规行为、民办学校管理机制体制不规范等问题及其归因。分别对民办中小学教育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管理体制、政府财政性支持方式、民办学校监管机制提出了参考建议。
【关键词】民办教育 中小学教育 发展建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对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办学体制、管理机制等方面指明了方向。本文仅以中小学教育为观察区间,探讨民办教育发展的经验,分析新时期发展的问题,试图在实践层面上提出建设性建议。
一、新中国成立后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进程分析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对公营和私营文教事业实行统筹兼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改造。1952年9月,国家教育部发出指示,决定自1952年下半年到1954年,将全国私立中小学全部由政府接办,改为公立。当时,全国有私立中等学校1412所,私立小学8925所,接办工作到1956年基本结束。当年11月,教育部发出《关于整顿和发展民办小学的指示》,提出今后几年内发展小学教育的方针是政府有计划地增设公立小学,同时允许群众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出钱出力有条件地发展民办小学,以满足群众送子女入学的要求。1957年6月,教育部发出通知,提倡群众办学。动员城乡居民和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院校、合作社等单位的员工,根据需要、自愿和可能的原则,集资兴办学校。1962年教育部召开全国教育会议,提出改变国家对教育事业包得过多的状况,中小学以公办为主,民办为辅,允许私人开办。“文革”期间,民办教育遭到严重冲击。由上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一直支持、保护民办教育发展,但是受计划经济体制所限,民办教育发展缓慢,基础比较薄弱。
20世纪80年代以后,民办教育开始恢复和发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从法律上确定了民办教育的合法地位。为普及义务教育,尽快实现“两基”目标,全社会掀起了兴办教育的热潮。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伴随着企业改制,很多地方开始了办学体制改革探索,一些公办学校转为国有民办学校。在保持学校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政府把学校交由有法人地位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承办,允许学校在招生、收费、校长和教师选聘及学校内部管理等方面参照民办学校的政策运行。国家对这种新型办学模式进行鼓励和支持。1994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指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民办公助’和‘公办民助’等形式。”1996年《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现有公办学校在条件具备时,也可以酌情转为‘公办民助’学校或‘民办公助’学校”。1997年原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指出:“各地在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中,可依实际情况实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社会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