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各项制度
新农合职责
一、积极开展新农合政策宣传,组织、
发动、引导农民参加新农合;
二、组织收缴农民参合自缴资金;
三、指导村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开展新农
合工作;
四、做好新农合补偿的公示工作
五、维护参合农民的权益。
村级新农合工作职责
一、积极开展新农合政策宣传;
二、组织、发动、引导农民参加新农合;
三、收缴农民参合自缴资金,并开具财政部门的收费凭据,按规定
将收缴款上交镇财政所;
四、做好新农合补偿的公示工作;
五、协助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六、维护参合农民的权益。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工作职责
一、组织草拟并向县级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报批新农合实施方案;
二、对经办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和医疗服务进行检查、监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四、及时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分析新农合各种信息,总结推广经验,纠正存在的问题;
六、定期向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报告新农合运行情况等。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新农合各项政策,遵守新农合有关制度与县级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主动接受监管;
二、成立新农合管理机构,配备适宜的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设施、设备,对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实行直补,
三、对医务人员开展新农合政策培训,主动向就诊参合农民宣传新农合政策;
四、公示新农合补偿费用、常用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
五、恪守医德,自觉规范执业行为,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禁提供过度医疗服务,防止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六、凡需使用超出《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要履行向患者或家属告之义务,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施行。严禁将药物目录以外的药物串换成药物目录以内的药物;
七、认真核对就诊参合农民身份和证件,主动为出院参合农民直补提供详实的所需资料;
八、在诊疗服务中保证参合农民次均门诊、住院费用不高于非参合农民,并且稳中有降;
九、定点医疗机构对门诊治疗的参合农民使用双联处方,并扣减《新农合证》上家庭账户金额;
十、按照县级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医疗信息。
参合农民守则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参合自缴资金;
二、需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应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三、不得转借、涂改《新农合证》,不得涂改医院收费发票、处方、病历,不得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
四、举报违反新农合政策的人和事件。
新农合经办机构督查岗位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执行情况;
二、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查处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并监督整改;
三、深入定点医疗机构的病房核对住院病人《新农合证》,查核病人住院登记表,防止冒名顶替住院,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四、定期走访参合农户,收集参合农民对新农合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整改;
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已报补的资料进行复审和门诊医疗费用审核工作。
二、在审核住院费用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住院农民是否以户为单位参合;
(二)住院费用发票是否正规、真实、有效;
(三)申请报销补助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四)医院用药和检查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报销范围;
(五)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报销补助金额;
三、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不符政策的补偿行为和存在不予回付的款项,应主动与定点医疗机构沟通,
四、为参合农民开具转院证明材料;
五、审核过程中及时发现新农合政策中不够完善的地方,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审核资料的整理、移交工作。
新农合经办机构财会岗位职责
一、遵守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农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二、负责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做好财产登记、保管和清查工作;
三、负责新农合基金分账管理,保证新农合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四、认真审核各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严格执行“双印鉴”制度。
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报表并及时上报,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新农合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新农合管理,维护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新农合工作的有效运行,严肃工作纪律和规章,特制定以下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一、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报请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新农合工作落实不到位,玩忽职守,影响新农合工作;
(二)未严格执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补助标准等规定,审核不细、把关不严或随意审批,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三)未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有意拖延兑付时间或向参合农民索取、收受好处的,态度蛮横,推诿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挤占、挪用、截留、贪污新农合基金的;
(五)擅自变更支付项目、降低或提高支付比例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六)与患者串通,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七)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报请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新农合工作领导或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多次发生违规行为,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未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标准,发生分解收费、乱收费及其他违反国家价格政策行为的;
(三)未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延误病情造成不良后果的或放宽入院指征、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的;
(四)未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采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变相骗取新农合补助资金的;
(五)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导致冒名就医的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以基本用药名义实发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八)选用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非基本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九)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三、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一)将本户《新农合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二)用虚假医疗费用收据、处方,冒领新农合基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农合办事程序,造成不能补偿医疗费用而无理取闹的;
(四)转卖由新农合支付费用的药品的;
(五)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新农合信访接待制度
为在信访工作中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党和政府与参合农民的关系,维护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及接待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受理范围
询问新农合政策、对新农合工作的建议和投诉、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和投诉、对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建议和投诉等。
二、信访方式
(一)可采用电话、书信、传真或走访等形式,多人走访反映的共同问题,代表人数不应超过5人;
(二)上访人不得高声喧哗或无理取闹,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三、处理和接待来信、来访的要求
(一)应指定专人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二)接待人员应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认真耐心地听取来访人员的意见,做好记录;对群众来信(电),要认真登记并呈送上级领导批示后,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
(三)对政策咨询要立即给予解答,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或因现实条件所限无法办理的问题,要耐心向来访人员说明情况;
(四)对举报和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
(五)做好信访、来访登记,信件整理成册并归档,并注意保密。
四、信访纪律
接待人员实行挂牌接待,公开接受监督。接待人员不得接受来访者的馈赠和宴请,不得要求来信来访人员为自己办私事。
参合农民住院、转院管理规定
一、参合农民在本镇范围内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必办理转院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参合患者应做好登记;新农合经办机构按分工派人员到医院对参合农民的身份进行核实,对存在疑问者及时与住院患者所在乡、村、组联系核实;
三、需转县级医院就诊,应办理转院手续;
(一)参合农民或家属持新农合证、户口本和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办机构登记后再办理转院手续。
(二)参合农民原则上应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在为参合农民办理转诊手续过程中,根据患者病情可推荐到有关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但必须尊重病人的选择,不得违背参合农
民意愿强行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同时,提醒参合农民办理转诊时必须携带新农合证和户口本。对符合转诊条件又有转诊意愿参合农民患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程序
一、门诊家庭账户补偿范围
家庭账户基金仅用于补偿参合农民在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时发生的费用。
二、使用期限
门诊家庭账户基金为家庭成员共有,家庭成员均有权使用,用完家庭账户基金为止。
三、补偿程序
(一)参合农民持《新农合证》在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接诊的医务人员务必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家庭账户基金余额;
(二)就诊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家庭账户余额的等额医疗费用,若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帐户余额;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新农合证》的《家庭账户使用记录》上认真记录本次减免的医药费用,及减免后家庭账户的余额;
(四)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门诊补偿登记表》,其医药费用价格与交现金就诊一致,并请农民签字。
(五)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县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回付垫付的医药费用款。
农民参合资料和医药费用补偿资料管理
一、资料分类
农民参合信息资料;医疗费用补偿资料。
二、管理分工
农民参合信息资料一式三份,由村委会、乡级经办机构和县级经办机构分别保存;家庭账户补偿资料由乡级经办机构管理;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资料由县级经办机构管理。
三、管理程序
(一)农民参合信息管理程序
1、农民参合信息由乡村干部在收缴农民参合自缴经费时同时填写,一式三份,村、乡、县分别保存;
2、乡级经办机构根据参合原始资料,及时将参合农民基本信息录入电脑;
3、乡级经办机构以村为单位,将电脑内的参合信息打印成纸质文档,交村委会核对;
4、乡级经办机构将原始参合信息资料和修正的参合信息电子文档交县级经办机构保存。
(二)门诊补偿资料管理程序
1、乡级经办机构建立参合农民补偿台账;
2、将参合农民门诊和住院补偿信息及时在台账上记录;
3、定点医疗机构移交审核的门诊处方、《门诊补偿登记表》由乡级经办机构审核录入后上交县农合办。
4、补偿资料装订要求。以月为单位进行装订归档,资料分类归档分两部分
(三)住院补偿资料管理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将本月参合农民补偿材料分两部分装订成册:一是以月为单位装订成册。
四、管理办法
(一)经办机构要专门设立管理资料的档案房或档案柜,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
(二)、做到一事一档、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查询方便。
(三)、资料一般按年度分类存档,各个档案卷中均附有案卷目录。
(四)、原始记录资料坚持做到随时整理归档。
(五)、严禁私自销毁、涂改档案内容。
(六)、做好档案的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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