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明代科举制度的研究及思考
对明代科举制度
的研究及思考
明代科举制度,是明代政治文化制度和明代高度发达的专制主义集权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科举制度是为明代封建政治的选官制度服务的。明代政风和世风的几乎所有角落,都弥漫了浓厚的科举气息。有明一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及明代人的社会生活以及明朝与当时世界的各种联系都存留着科举制度的氛围和影响。明代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发展的鼎盛期,就科举制度总的趋势看,清代在后续的发展中尽管做过一些局部的调整和改良,但科举考试内容和形式却基本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明代科举制度的许多方面是对明以前科举制度的总结和归纳。钱穆先生认为:中国历史上真正可以称得上称之为科举制度的只有明朝,挤到独木桥上也只有明朝。从僧侣贵族到平民的转变(即变为以科举入仕的知识分子)只有明代出现。从某种意义上说,钱穆先生所论正是对明代科举制度最精辟的概括。由于此,明代科举制度的研究对于全面深入地了解和认识明代社会的各阶层、各群体、各个利益集团的活动和所处地位及影响,即对明史的理解和认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没有其他任何一种制度像科举制度一样如此地深入民心。
明代科举取士是同明代学校教育相同步和一致的,《明史·选举志》在叙述明代选举方法时说:“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又说:“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都说明了学校在科举取士方面所占有的重要地位。与前代不同的是,明代初入学校而没有取得生员资格者,无论其年龄大小,均称为童生。明代科举取士是同学校教育密切相联的,在明代,学校教育有两大系统,一为中央国学,即所谓国子学或国子监,在国学学习者称为国子生或监生,国子学分六堂以教养诸生,所谓:“分六堂以馆诸生,曰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明代国子生可直接参加乡试、会试等科举考试,其考录程序与标准同于地方府、州、县学生员。明代学校教育的第二大系统为地方府、州、县学经过童生试来选拔其各级学校生员,通过了童生试而被取录者即取得了学校生员的资格,按照考试成绩又相应分为廪膳生员、增广生员和附学生员,其中,廪膳
生为由政府提供津贴和生活日用的在学生员,增广生为候补廪膳生之属,附学生则为增广生之预备,其递进次序为由附学到增广到廪膳的从低到高过程。地方府、州、县学生员名列前茅者方能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按《明史》的说法,必须是在考试中名列一、二等及三等前五名者才有参加乡试的资格。明代科举取士实行三级考试制度,即乡试、会试和殿试。乡试是明代严格意义上的科举考试初始阶段,明代科举制度下的选官也是从这一级开始的,乡试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诸如科举考试人员构成、乡试时间、乡试内容,乡试解额、乡试考官、乡试费用及乡试场次等内容构成了乡试的基本特点。乡试是明代三级考试的最初一级,除特殊情况外,都是三年一开科,通过乡试的生员即取得了举人的身份,其第一名称解元。取得这一身份后,便为参加会试提供了前提和可能。明代科举考试的第二级是会试,通过会试者称为贡士,会试第一名称会元,其考试内容和场次同于乡试。明代科举考试第三级,也是最高级别的考试为廷试,亦称殿试。与乡、会试不同的是,廷试由皇帝亲自出题策问,只考一场。明代科举考试第三级,也是最高级别的考试为廷试,亦称殿试。由翰林院中的翰林学士和朝廷大臣及文学侍从之臣担任,并经由上述人等共同阅读考生对策,并依成绩拟定名次先后,进呈皇帝,最终由皇帝钦定一甲前三名,分别称状元、榜眼、探花,二、三甲各若干人,其第一名称传胪。二甲多于一甲,三甲多于二甲,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等级式排列。
明代科举考试突出的特点是采用了八股文的文体考试形式。八股文,又称四书文、八比文、时艺、制艺、时文、制义、经义等等,其基本写作形式的次序为破题、承题、起讲、入题、起股、出题、中股、后股、束股、收结。其中的起股、中股、后股、束股这四部分又必须使用排比对偶而两两相对的双股行文,即起二股、中二股、后二股、束二股,共计八股文字组成。在明代的科举考试中,八股文是被作为应试的标准文体而被官方确认的。综观八股文在明朝科举考试中的应用情况,可以看出它具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一是八股文在考试形式上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二是考试中八股文的行文内容具有同样严格的规定。八股取士是明代科举考试的主要手段,明代后期甚至成为科举取录士人的惟一途径。正如明代进士一科一样,专以八股文取士作为衡文标准的树立,既有从考试学角度完善和规范全国范围的大规模统一考试的需要,同时也是明朝政府专制皇权政治的需要,形式上的八股文为实质上的思想专制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八股文与科举考试关系的最实质特征也正在于此。作为一种考试文体,八股文在科举考试中的应用对科举取士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在明代中期以后,封建专制政治思想和政治统治造成了八股文在形式和内容方面的僵化。科举考试惟八股取士并惟儒学正宗的考试理念是造成八股文陈腐衰败的最直接原因。因而对八股文应当予以客观和真实的估价,对其作用、意义的积极和消极方面同样不可偏重。
明代科举制度并不是一个狭义的文化制度或教育制度,因其科举选官的政治内容,并因其科举取士的全民参与,使得它本身必然成为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在此前提下,它对明代社会的价值观念和社会思维方式的转换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明代科举制度通过科举考试的组织形式来表达其制度内容,这种表达方式的最突出的表征是明代三级考试的详密措施与八股取士的模式化要求。作为大规模的全国统一考试,明代科举制度创造了一个极佳的范例,即在由学校培养、分级选拔、科举取士、政府选官的系统化工程之下将一种政府的政治主动化行为转变为一种民众自觉参与的社会化行为,这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文化的进步起了积极的作用。即使从今天来看,我国现行的全国性高等院校入学统一考试以及政府公务员考试也仍然属于一种选拔性考试,科举的择优原则仍然适用,科举的防弊
措施仍然有效,科举标准的统一仍然必要,科举行文的基本技能仍然值得借鉴。
任何一项制度和措施都具有两面性,都只是在一定历史时期较为相对地体现出其合理性和公正性,科举制度在明代的发展也是如此。从教育考试和政府选官的层面考察,明代科举制度至少从形式上创造了一种合理的模式,即从合理、公正和公开的视角在全社会营造了一种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同时对促进全社会向学风气的形成和全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也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科举精神所表达的既是科学精神,又是民主精神,所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公平选士原则的主导作用也正是科举制度最为积极的正面作用。毫无疑问,科举制度的实行,对于古代治国、治军、治学等多方面人才的培养起了巨大作用。科举所培养或通过科举入仕的士人并不都是不学无术或贪鄙之人,尽管科举取士也取录了相当一批庸才或顽劣之人,但这并不能说明科举考试的一无是处。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封建皇权制下的政治机制限制了科举所能达到的社会效应,并左右着科举考试与科举选官的全过程,因而把封建政治机制所导致衍生的种种弊害加到科举制度本身的作法是既不客观也不公正的。有关明代科举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同样存在着认识上的不同与研究的不深入,甚至是薄弱的状况,这与明代科举制度在中国古代科举史上所占有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