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借款合同的基本常识!
一、借款合同是什么?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形式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形式由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借款人支付利息,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认为借款人无须支付利息。
三、借款合同的内容
1、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
2、币种。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
4、数额。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
5、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的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款的时间。
7、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
五、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的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2、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六、可以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七、借口合同利息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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