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变更中的风险识别与评价控制措施
变更中的风险识别与控制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识别产品、过程和服务过程中能够控制以及可施加影响的风险 ( 即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 ) ,并确定、更新重大危害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以对其进行控制管理,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本厂产品、过程和服务中变更过程的风险的识别、评价、更新管理。
第三条综合办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识别、评价、控制、更新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风险的识别、评价的具体实施,风险控制和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综合办组织各相关单位成立风险识别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单位负责人、员工代表与岗位操作人员等。危害识别与评价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熟悉本单位的生产、服务规范和技术;
2. 具有风险管理、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能力;
3. 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判断能力及责任感;
4. 具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和现场经验;
5. 具备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相关知识培训或教育经历。
第六条风险识别范围必须覆盖本厂所有产品、活动、服务、作业现场、设备设施、人员(包括相关方人员)中能够控制或使可加影响的因素,包括如下内容:
1. 风险识别应考虑三种状态:正常、异常和紧急状态,以及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和将来所造成的危害和环境影响;
2. 八个方面:废气排放、废水排放、噪声、废弃物、土地污染、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植被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对社区和其他相关影响。
3. 七种类型: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生理、心理因素、行为因素及其它因素。
业场所人员的活动,作业场所内的设施。
第七条对于每项作业活动,在进行危害辨识前要收集作业活动的相关信息:
1. 场站、设备的设计信息,设备、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考虑在评价期限内,已有措施的适用性和效果。
2. 生产施工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
3. 物料的物理形态、化学特性、物料要用手移动的距离和高度;
4. 生活配套设施和应急设施与装配;
5. 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噪音、粉尘、有毒气体等,以及有害气体与主风向的关系;
6. 员工的不良习惯、心态、健康状况及其违章操作行为等;
7. 自然条件中的气象及其地质现象,如雷击、暴雨、洪水、地震等;
8. 机动车在道路行使可能遇到的人员、路况、车况、气候影响等
9. 各项制度的有效性(人为因素违反管理要求)。
第八条风险识别以事故预防,控制和减少事故及污染发生为指导思想,采用现场观察、调查表、查阅记录、工作危害分析法( JHA )、安全检查表( SCL )等方法,对涉及到的全部风险进行辨识。
第九条风险识别的步骤
1. 各队站按上述要求对各项作业活动每一步骤中能够控制或可使加影响、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填写各类风险识别表,制定削减措施,填写本单位的《危害和环境因素清单》报作业区确认,由作业区汇总成本单位《危害和环境因素清单》,再报综合办进行确认,汇总时应注意合并同类项。
2. 厂机关各部门和作业区机关办公活动中的风险由各部门和作业区组织识别,填写《危害和环境因素清单》报综合办确认并保存。
3. 各部门和单位应鼓励各级员工参与风险识别活动。
第十条 风险评价的依据与判别准则
1. 综合办负责收集并建立下列评价依据与判别准则:
a )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文件、以及合同、协议等要求;
b) 上级主管部门和顾客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源、资源使用等要求;
c) 危害和环境影响的规模、程度、发生频率、控制现状;
d) 本厂实际状况(技术、资金、能力)以及各相关方利益。
2.综合办在收集上述资料的基础上,确定危害和影响分级打分表,报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风险评价
用是非判断法、矩阵法和打分法相结合的办法来确定重大危害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风险,对所有识别出来的风险先用是非判断法来直接判断,被判为“非”的危害因素再用矩阵法评价、环境因素再用打分法评价。
1. 是非判断法——适用于各类风险
重大危害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判定依据,满足其中任何一条则视为重大危害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危害因素:
a )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b )直接可以观察到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且无控制措施(如泄露、火灾、爆炸等);
c )曾经发生过事故仍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d )紧急状态下的危害和环境因素;
e) 国家重点控制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f) 在能源消耗方面依据经营要求直接判定其中重大环境因素。
g )相关方有合理的抱怨等。
4.3.2 矩阵法——适用于判为“非”者危害因素的评价分级
按风险矩阵图法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 风险 评价 的结果可分为以下三种:可容许的危害因素( R=L*S=1~5 );一般危害因素 ( R=L*S=6~14 );重大危害因素( R=L*S=15~25 )。 注意: R 值的界限值, L 和 S 定义不是一成不变的,可由综合办组依据企业情况加以界定,报管理者代表重新审批。
评估危害后果的严重性( S )
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