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检查要点
04-17
公共娱乐场所检查要点
一、安全管理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
2、开业前向当地消防部门申报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3、不得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4、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5、商住楼内的娱乐场所与居民的安全出口要分开设置。营业时不可超过额定人数。
6、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包箱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
二、防火措施
1、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min
2、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
3、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营业时严禁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5、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6、地下的娱乐场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通往地面的安全通道不得少于2个,并设置机械排烟防烟设备。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④严禁使用液
化石油气。
三、疏散措施
1、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2、安全出口不得设置门槛、台阶,门口不得设置卷帘门、屏风、等遮挡物。
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①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
②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声间距不得大于2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