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孵化器相关政策
四川省、乐山市孵化器相关政策
一、四川省乐山市孵化器相关政策(重点节选) ........................ 2
(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
年12月31)..................................................... 2
(二)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措施 川办发〔2014〕87号..... 2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川府发
〔2015〕27号.................................................... 4
二、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全文) .................................. 4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
家级) .......................................................... 4
(二)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省
级) ............................................................ 7
(三)《乐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市级) .... 9
三、具体优惠政策文件(全文) ..................................... 12
(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
年12月31).................................................... 12
(二)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措施 川办发〔2014〕87号.... 13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川府发
〔2015〕27号................................................... 15
(四)乐山市2015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 ............................ 19 一、
一、四川省乐山市孵化器相关政策(重点节选)
(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31)
1、税收优惠期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3、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级孵化器资格。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5、“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二)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措施 川办发〔2014〕87号
1、对地方政府要求
(1)孵化器所在地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孵化毕业企业在当地落户,到高新技术开发区(园)发展壮大。
(2)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同级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管理工作。
(3)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和财政状况,统筹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
2、省级支持政策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纳入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每年设立5000万元以上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后补助、风险补助、担保补助等方式,对省级以上孵化器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创业项目扶持、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资助,支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
(2)在孵化器建设过程中,对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产学研联盟及平台建设等各类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给予优先支持。
3、对孵化器具体支持政策
(1)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器。
(2)鼓励国内外著名科技企业孵化器主办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川自建或共建孵化器。
(3)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孵化器用地指标和土地供应,可按工业用地性质以出让方式用于孵化器建设,并可配以一定比例的生产服务设施用地。
(4)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收入,经认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孵化器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对申报国家高新区的省级高新区孵化器和各市(州)重点建设的孵化器给予专项支持500万—1000万元。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专项项目支持50万—100万元。
(7)新建孵化器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建设项目支持(指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最高支持100万元;
(8)改扩建的孵化器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建设项目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9)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创新平台新增实验仪器设备,可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10%申请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万元。
4、对入孵企业具体支持政策
(1)对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内外资有限公司(不含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允许注册资金零首付,股东在核发营业执照6个月内缴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其余部分在2年内依法缴足。
(2)免收在孵企业注册登记费。在孵企业涉及省级及以下的行政服务性收费事项,报经相关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按照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3)对在孵初创企业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予以优先支持。
(4)孵化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后5年内成功上市,其法人机构注册地依然在四川省的,原孵化该企业的孵化器可获得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在孵企业从设立之日起两年内,根据企业实际投入额,在科技专项资金中以项目支持方式给予一次性补贴,企业实际投入额累计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投入额10%的补贴,最高可补贴50万元(需扣除已享受启动经费扶持的部分)。
5、对入住孵化器创新创业人才具体政策
(1)鼓励支持高等院校自建或合作共建科研项目孵化器,推进高校科研成果产业化进程。允许和鼓励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到孵化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
(2)职务科技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项目完成人或团队到孵化器内自行创办企业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在本省进行转化,其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收益的比例可高于70%。
(3)重点支持孵化器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鼓励创新创业。落实对引
进人才颁发符合条件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扶持政策。
(4)允许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供应公共租赁住房。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川府发〔2015〕27号
1、夯实创新创业载体。
(1)2015年各市(州)要建立1家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孵化大楼、孵化工场、孵化园区等),为初创企业提供低廉的创业场所。
(2)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通过整合资源、制定政策等方式搭建平台,积极打造满足创新创业需求的孵化楼宇、社区、小镇,形成创新创业集聚区。
(3)支持建立一批以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大学生创业场、创业沙龙为代表的创业苗圃。
(4)支持建设一批“孵化+创投”、“互联网+”、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
(5)充分利用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现有条件,依托“51025”等全省重点产业园区,加快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园(孵化基地),在全省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阶梯型孵化体系。
2、加大孵化器建设支持力度。
(1)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2)对申报国家高新区的省级高新区孵化器和各市(州)重点建设的孵化器给予专项支持500万—1000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专项项目支持50万—100万元。
二、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全文)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家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 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国家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立的创业中心,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连续2年按科学技术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创业中心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各级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将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创业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创业中心,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个人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创业中心。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创业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创业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第三章制定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省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和贯彻《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及园区发展实施方案》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科技支撑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自主创新,培育中小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 省科技厅和市、州、扩权试点县科技局分别负责对全省和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 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 四川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各地区的创业中心,经所在地市、州、扩权试点县科技局推荐,依照本办法向省科技厅申请认定。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四川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报四川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企业应达25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10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创业中心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 进入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万元以上,且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申报四川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市、州科技局、扩权试点县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所在地市、州科技局、扩权试点县科技局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四川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证书,并予以公布。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将定期对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四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科技局要将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创业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支持和鼓励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创业中心,引导和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个人及其他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创业中心。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将不定期对创业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创业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将加强创业中心的领导和培育工作,对符合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适时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乐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市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乐山市委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做强做大。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川科高[2009]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 市科技局和各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全市和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落实创新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全市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落实人才强市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六条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 孵化器认定
第七条 乐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地区的孵化器,经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依照本办法向市科技局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
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有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含公共服务场地)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
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3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8.鼓励孵化器建立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9.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并按乐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至少连续1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孵化器引进、开展创业导师工作机制。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2.属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区县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进入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3.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申报主体向所在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年5月1日前向乐山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乐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定期对市级孵化器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孵化器,将取
消其市级孵化器的资格。
第四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四条 乐山市科技局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体系,依据国家统计局审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报表,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创新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坚持“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引领全市孵化器的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适合于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孵化器,完善我市技术创新工程的地方支撑体系,提升基层科技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
第十九条 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回籍创业就业,缩短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毕业企业、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二十三条 乐山市科技局将依据本办法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建设补助。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孵化器进行指标审核。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资格。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市级孵化器认定2年后,按照四川省科技厅制定的《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可以进行省级级孵化器的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具体优惠政策文件全文
(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级孵化器资格。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
七、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凡纳税人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请遵照执行。
(二)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措施 川办发〔2014〕87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加快培养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搭建创新创业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支持措施。
一、鼓励多元投入。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器。鼓励国内外著名科技企业孵化器主办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川自建或共建孵化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孵化器用地指标和土地供应,可按工业用地性质以出让方式用于孵化器建设,并可配以一定比例的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涉及城建等有关规费,报经相应权限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收入,经认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孵化器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孵化器自建或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和服务平台。平台内的仪器设备加入四川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并对外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享受四川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孵化器创造条件,吸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开展专利代理、检测、咨询、维权等服务。支持设立孵化器的单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三、鼓励创新创业。鼓励支持高等院校自建或合作共建科研项目孵化器,推进高校科研成果产业化进程。允许和鼓励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到孵化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职务科技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项目完成人或团队到孵化器内自行创办企业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在本省进行转化,其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收益的比例可高于70%。重点支持孵化器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鼓励创新创业。落实对引进人才颁发符合条件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扶持政策。允许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供应公共租赁住房。
四、扶持在孵企业。对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内外资有限公司(不含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允许注册资金零首付,股东在核发营业执照6个月内缴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其余部分在2年内依法缴足。免收在孵企业注册登记费。在孵企业涉及省级及以下的行政服务性收费事项,报经相关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事项按照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对在孵初创企业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在孵企业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川府发〔2012〕23号)重点给予支持。孵化器所在地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孵化毕业企业在当地落户,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发展壮大。
五、加强投融资服务。深入推进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在孵科技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或专营机构。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培育计划,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推动在孵科技企业实现多层次、多元化融资。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及民营企业等单独或联合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推动组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专业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或风险补偿。允许在孵企业以其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担保机构负连带责任担保的在孵企业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产品)的担保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鼓励设立扶持在孵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采用孵化基金、房租入股、孵化服务投入等多种形式开展风险投资。凡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在孵企业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产品)因开发失败而导致的损失,符合财产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加大力度引进和培育具有天使投资功能的孵化器管理团队。
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纳入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每年设立5000万元以上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后补助、风险补助、担保补助等方式,对省级以上孵化器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创业项目扶持、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资助,支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在孵化器建设过程中,对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产学研联盟及平台建设等各类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给予优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和财政状况,统筹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当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新建孵化器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建设项目支持(指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最高支持100万元;改扩建的孵化器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建设项目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创新平台新增实验仪器设备,可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10%申请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万元。在孵企业从设立之日起两年内,根据企业实际投入额,在科技专项资金中以项目支持方式给予一次性补贴,企业实际投入额累计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投入额10%的补贴,最高可补贴50万元(需扣除已享受启动经费扶持的部分)。对申报国家高新区的省级高新区孵化器和各市(州)重点建设的孵化器给予专项支持500万—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专项项目支持50万—100万元。孵化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后5年内成功上市,其法人机构注册地依然在四川省的,原孵化该企业的孵化器可获得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强化孵化器自身建设。提高孵化器综合服务能力水平,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先进孵化理念、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的优秀孵化服务团队。建立创业导师辅导机制,拓展创业导师、专业孵化、种子资金、天使投资等增值性服务,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孵化服务倍增效益。加强孵化器品牌建设,整合创业孵化资源,打造创业服务产业链,构筑孵化载体、技术平台、人才培育、融资担保一体化的孵化服务体系。
八、建立健全责任制。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都应建有省级以上孵化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原则上都应建有孵化器。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省级以上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川府发〔2015〕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众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新要求,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促进经济增长“新引擎”,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施创业四川行动,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搭建创新创业转化孵化平台,构建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形成想创、会创、能创、齐创的生动局面,实现新增长、扩大新就业,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引导,促进创新创业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机结合。
——坚持创新推动,促进就业。推进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就业,壮大创新创业群体,大力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坚持机制创新,优化服务。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构建市场化、专业化、资本化、全链条增值服务体系,提高创新创业效率。
到2017年,实现创新创业主体从小众到大众、创新创业载体从重点布局到全面建设、创新创业服务从强硬条件到重软服务的转变。全省各类孵化载体达到500家,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初步建成覆盖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体系,新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20000家,科技创业者突破10万人,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4.5万件,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形成全社会创新创业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激活创新创业主体。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破除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人才流动、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政策束缚,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和创新创业园建设,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制,实施“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推动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开展海外招才引智、省校省院省企战略合作、中国西部海外高新科技人才洽谈会等活动,实施“千人计划”、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等,完善社会服务机制,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川创新创业。大力开展群众性创新创业活动,扶持草根能人创新创业。
(二)夯实创新创业载体。各市(州)要集中力量重点打造孵化器大平台,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2015年各市(州)要建立1家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孵化大楼、孵化工场、孵化园区等),为初创企业提供低廉的创业场所。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通过整合资源、制定政策等方式搭建平台,积极打造满足创新创业需求的孵化楼宇、社区、小镇,形成创新创业集聚区。支持建立一批以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大学生创业场、创业沙龙为代表的创业苗圃。支持建设一批“孵化+创投”、“互联网+”、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充分利用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现有条件,依托“51025”等全省重点产业园区,加快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园(孵化基地),在全省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阶梯型孵化体系。
(三)营造创新创业市场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按照
国家改革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要求,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降低创新创业门槛。依法加强创新发明知识产权保护,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营造创新创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地方政府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四)强化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各市(州)、县(市、区)要分级设立众创咨询服务平台,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建立面向创新创业者的专利申请绿色通道,对小微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进行资助。
(五)强化财政资金引导。设立四川省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新创业,重点支持初创期、种子期及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积极争取设立国家参股新兴产业创投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财银联动资金,运用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
(六)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和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和股权众筹等投融资机制,积极利用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等拓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完善银科对接系统建设,搭建银科对接平台,推进银行业机构科技支行建设,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科技小额贷款试点。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大型设备首台套保险,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七)推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优化我省创新创业平台布局,形成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协调发展体系,推动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向全社会开放,建立兼顾各方利益的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研发服务。
(八)打造系列创新创业活动品牌。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四川赛区)、四川青年创新创业创富大赛、“创青春”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天府·宝岛工业设计大赛、四川青年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创业大赛等赛事,开展创新创业者、企业家、投资人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创新创业沙龙、创新创业大讲堂、创新创业训练营和成都“创业天府·菁蓉汇”等活动,搭建创新创业展示和投融资对接平台。
三、支持政策
(九)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十)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单位建立相应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离岗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条件下,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
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并取得合法收入。
(十一)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十二)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依法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川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川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十三)放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范围。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提高间接费用比例,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项目在研期间,年度资金结余可按规定结转继续使用一年。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所需差旅费如有不足,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两项支出中调剂安排,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十四)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在川高校大学生可休学创业,休学年限按照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补贴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工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如开办网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在高校或地方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
(十六)加大对青年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组织实施“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向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创业青年发放3—10万元免息、免担保的创业资金贷款,贷款周期为3年,并一对一匹配专家导师开展创业帮扶。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加强银行业机构与团委合作,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设计“青年创业”贷款。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创业青年的金融支持力度。
(十七)吸引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通过省“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50万—100万元的资助,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200万—500万元资助。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创业活动,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完善高层次人才社会服务机制,落实引进人才社会养老、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保障措施。
(十八)强化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载体的支持。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俱乐部,可申请100万—300万元左右的资金补助,用于创新创业培训、项目孵化和设备购置等。规模较大、成效突出的创新创业俱乐部,经项目验收合格的,可申请连续资金补助。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园,根据其规模和发展情况,可申请100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孵化平台建设、创新创业团队及项目资助、创新创业辅导培训等。 (十九)加大孵化器建设支持力度。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对申报国家高新区的省级高新区孵化器和各市(州)重点建设的孵化器给予专项支持500万—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专项项目支持50万—100万元。
(二十)探索先照后证工商登记模式。选取成都、泸州、遂宁、甘孜四个市(州)推行先照后证试点。除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的审批事项及依法予以保留的外,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二十一)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鼓励各地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创新券,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所需科研服务,相关科研服务机构持创新券到政府部门兑现补贴。省科技、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地的补助额度,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二)大力支持专利实施转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获得收益。以专利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既未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情形下,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的,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营业利润的5%;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或者以专利出资入股的,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应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
四、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四川省推进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二十四)形成推进合力。各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党政部门、群团组织的工作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各地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二十五)加强示范引导。成都市、绵阳市要发挥好创新创业引导示范作用。鼓励天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创新创业试点,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二十六)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创业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四)乐山市2015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
总体思路:围绕全市“转型升级年”工作主题,认真抓好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紧扣“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目标和创新驱动发展阶段性目标,大力促进企业创新主体培育、产业创新牵引升级、创新资源集聚共享、区域创新发展示范、科技服务业发展等工作,推动全市发展进入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轨道。
一、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
1.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机制。健全财政科技专项支撑体系,强化对项目申报立项、中期评估、日常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关键环节的全流程监控,突出对科技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以优化科技资金管理为抓手,探索科技经费后补助、贴息等方式,放大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建立符合创新规律的科技资金使用机制。贯彻国省科技、财政部门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优化整合科技计划,集中科技资源支持开展重点科技项目。
2.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提高企业科技成果所占比重,注重成果转化和应用,鼓励企业吸纳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研究制定财政资金后补助、风险补偿等支持大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成果的办法措施。
3.完成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分工。按全市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 支持农业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创办农业科技园区、开展重大经济活动和科技项目知识产权评议等举措。
二、编制“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
4.完成“十三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开展“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对照检查和总结工作,研究提出“十三五”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及战略重点和保障措施,使《规划》成为指导全市未来五年科技发展的行动纲领,确保科技支撑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社会进步取得实质性进展。于1月底以前完成规划思路,4月底以前完成规划初稿,6月底以前完成报审稿。
5.完成“十三五”规划前期重点调研课题。在深入分析国家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实施的政策取向和国内外发展形势的基础上,研究我市自主创新的优势和挑战,提出我市加强自主创新的总体思路、重点领域和具体举措,于1月底以前完成我市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研究。
三、支撑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6.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把科技创新作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主要抓手,全力支持乐山国家高新区加快建设,围绕发展电子信息和电子商务、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六大重点优势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力争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超600亿元。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新认定5家高新技术企业。
7.发展现代农业。组织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集成创新和试验示范,推进农业产业化、信息化和服务体系的建设。加快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带动农业科技研发和产业化,打造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区,围绕蔬菜、畜牧、茶叶、林竹等主导产业开展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组织实施园区科技项目20项以上,园区核心企业销售收入增加10%以上。通过项目实施、科技培训等方式实施科技扶贫。
8.推进科技惠民。推动高新技术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的应用,使科技创新成果惠及广大群众。围绕建设美丽乐山,支持发展文化创意、养生健康等第三产业。加强科普工作,全年组织大型科普宣传活动2次,开展科技培训50场次,培训人员20000人。加强城市管理和居民生活信息技术应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9.发展科技服务业。健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完善科技创新服务链。重点培育研发设计、信息资源、创业孵化、科技中介、科技金融、科技文化融合、检验检测等7大领域科技服务业。
四、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10.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新备案一批市级科技型企业,鼓励科技型企业申报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形成市级科技型企业-省以上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发展路径,壮大科技企业梯队,提高科技企业质量。通过科技项目资金支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等扶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11.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抓好以企业为主体的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农业产业技术服务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研发机构,新创建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家以上。
12.打造创新创业平台。促进各类园区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打造特色和优势主导产业,培育创新活跃、开放协调的创新核心区。建设孵化平台,孵化企业100家以上,助推一批有质量的在孵企业快速成长,储备一批新生经济力量。建设技术转移、分析测试、产业技术工程化、科技金融等平台,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良好服务。深化建设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完善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管理服务的专业平台建设,形成汇聚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科技信息、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等五要素的综合一站式科技服务网络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和产业发展。
13.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整合企业、院所、高校等创新资源,促进“优势叠加”,推进协同创新。组织开展科技对接活动2次以上,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创新成果在乐山应用转化,培养一批创新人才和创业团队,为我市科技企业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开拓市场提供广阔交流空间。支持企业牵头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构建新型研发组织。探索企业选题、共同研发的新模式,支持企业牵头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开展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
14.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撬动作用,引导各类资本投资创新项目,实施创业投资补助项目,建立财政资金与金融资本、社会融资等多元化投入联动的投融资机制。抓好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金融服务(乐山)中心工作的开展和支持成都高新区“盈创动力”乐山高新区工作站工作。
五、引导推进技术创新攻关和成果转化
15.开展重大课题调研及决策咨询。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乐山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科技发展规划、重大产业发展等重大事项,邀请省决咨委专家委员来乐开展调研咨询论证。充分发挥专家委员集体智慧,组织各专业组开展8-10个课题研究。抓住国家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及省上正制定加强四川新型智库建设意见机遇,加强决策咨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做好第二届市委市政府决咨委成立大会准备工作。
16.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针对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支持科技创业创新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产学研合作等创新活动,攻克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瓶颈技术,组织实施省、市科技项目100项以上,推进全市创新研发升级。加强项目实施和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管检查,开展科技项目实施绩效评估,促进科技项目按任务实施并取得既定成效。
17.抓重大科技成果对接和转化。紧密结合乐山产业发展实际,组织实施一批省、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开发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通过开展项目示范、搭建转化平台、组织对接活动、完善促进政策,实施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行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
转化和商业化应用,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六、实施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新模式
18.依靠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坚持“数量布局、质量取胜”,推动专利数量稳定增长、质量持续提升,力争专利申请完成1066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完成291件以上。立足全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资源特点,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专利,引导和支持一批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推进专利综合运营,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形成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19.着力抓好知识产权保护。认真做好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进一步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办案规范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双打”和“护航”专项行动,加强重点市场检查,加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及企业重点项目专利保护维权工作力度,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发展新常态营造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法治和市场环境。
七、加强科技管理部门自身建设
20.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深入清理和优化行政权力事项,梳理形成权力清单,推进行政权力在运行平台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提升运行质量。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监督管理。
21.强化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强化对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抓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回头看”,以扎实的作风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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