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制度
(一) 当事人制度
自己学习:当事人基础理论、共同诉讼、第三人
研究重点:群体性诉讼
1、群体性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比较法角度的
吴泽勇《一个群体性法律保护的完美方案?》《论德国法上的团体不作为之诉——以,不作为之诉法.和》《论德国上的撇去不法收益之诉》《论荷兰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瑞典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分析》
刘学在、韩晓琪《巴西集合诉讼制度介评》
李傲 《法官引领下的印度公益诉讼制度》
吴卫星《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启示》
沈跃东《论环境法庭的裁判程序》
2、群体性诉讼的主体问题和相应程序
新发展——研究方向趋于类型化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证券集团诉讼、消费者保护诉讼等。
杨严炎《群体案件的诉讼形式及其价值取向——以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为例》
3、多元化诉讼问题
刘学在《团体诉讼制度概念辨析》
章志远、高中红《团体诉讼群体性事件有效化解的一种路径》
吴泽勇《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原理》
中国的代表人诉讼与美国的集团诉讼区别较大。例如:(1)诉讼标的不同。集团诉讼以权利人在同一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上的联系为条件;而代表人诉讼要求诉讼标的相同或属同一种类。(2)代表人的产生不同。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由当事人推选或由法院与多数人一方商定;而集团诉讼代表人的产生除成员选任外,还可以默示的方式认可其代表地位,某些场合下少数人会在尚无全体共同利益人明示委托的情况下,提起旨在维护全体共同利益人的集团诉讼,只要集团成员未向法院声明退出该集团,判决就对其有拘束力。
(3)代表人的权限不同。集团诉讼中代表人处分实体权利无需经全体利害关系人的特别授权;而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处分实体权利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4)当事人的确定不同。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仍未确定的,法律规定了不确定人数转为人数确定的登记程序,未登记人员被视为不参加诉讼;而集团诉讼,法院公告期间未明确申请排除于集团外的皆视为参加诉讼。(5)法院裁判的扩张性不同。集团诉讼的判决具有直接扩张性,判决的效力直接及于所有集团成员;而代表人诉讼的判决仅具有间接扩张性,判决的效力原则上仅及于登记的权利人,未登记的权利人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另行起诉。由上述区别,可以看出集团诉讼的优势,因而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对于群体性纠纷的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公益的维护皆具有重要意义。[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