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探析
一、引言 2009年12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起施行,这是国资委成立后发布的第三个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2003年成立后,对央企负责人实行三年为一个任期进行考核,分别于2003、2006年发布了两个考核办法,适用于2004~2006年、2007~2009年的任期。本文研究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办法,主要基于三方面原因:第一,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方案,成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了国资委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督管理国有企业,第一次在政府机构设置上,做到了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的分离。对国企的考核,真正做到了管资产与管人、管事考核的三者相统一。第二,国资委成立后,履行管人、管事的职责,对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行使考核的权利,并形成制度,从制度上规范了考核行为。第三,目前学术界对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研究不多见,研究更多的是经理人业绩考核。经理人的考核与央企负责人的考核存在较大差异,前者表现为存在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而后者更多的封闭在某一圈子内,两者几乎没有什么交集,也不会出现相互流动的情况;前者更多的依靠经营业绩生存,手段单一,出路也单一;后者的生存环境与手段相对复杂很多,可以企业间交流,也可以官商互换。所以经理人的考核与央企负责人的考核差异较大,有必要研究央企负责人的考核。 二、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意义 (一)建立了一套客观的评价标准 对央企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并根据业绩兑现薪酬,不管这个考核标准是否合理、是否真的实现了薪酬跟业绩挂钩,客观上提供了一个评判的标准,这是一个进步。以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最终使考核办法趋向合理、标准比较公平。 (二)有利于规范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 对央企负责人以绩取酬,并由国资委统一批准,避免了央企负责人自行确定自身的薪酬收入。有利于规范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发放行为,有利于控制央企负责人的薪酬规模,调节央企负责人和央企员工的收入差距,杜绝出现某些国企的所谓“千万年薪”现象,促进社会和谐。 (三)有利于央企负责人注重企业长期经营能力的提高 国资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央企的持续经营出发,每个任期都对考核办法进行小幅修正,从而进一步引导央企提高价值创造能力,提升发展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央企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国资委对央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考核人员的范围包括如下四类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上述央企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二)考核指标 2004~2006年第一任考核办法中,考核指标分年度考核指标与任期考核指标两种类型,做到一年小考核,三年大考核。 (1)年度考核指标。年度考核指标分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基本指标有两个: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 年度利润总额的确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的利润总额。 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 ×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央企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 (2)任期考核指标。任期考核指标也分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经营业绩以三年为考核期,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基本指标有两个: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00%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计算公式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1)×100% 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央企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 (3)单项奖励。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 (三)考核指标的变化 主要有以下两次变化: (1)2006年第二任期考核办法指标的变化。一是年度考核指标。年度考核指标没有变化,但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剔除了净利润中少数股东的损益。而2003年的考核指标仅是剔除了少数股东权益,2006年的改动有助于利润与权益匹配。在保持使用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同时,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凡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且经济增加值比上一年有改善和提高的,给予奖励。二是任期考核指标。任期考核指标没有变化。三是单项奖励。单项奖励根据需要发生变化,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设立单项特别奖。 (2)2009年考核办法指标的变化。一是年度考核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代替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央企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二是任期考核指标。任期考核指标没有变化,但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的计算发生变化,用期间数取代时点数。其计算公式为: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1)×100% 三是单项奖励。根据需要对单项奖励改变,对业绩优秀及在自主创新、管理增效、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任期特别奖,具体包括“业绩优秀企业奖”、“科技创新企业奖”、“管理进步企业奖”和“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四个奖项。 四、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析 (一)考核指标优点 一是引导央企注重赚钱,确保出资人的利益。纵观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核心是央企要成为能赚钱的企业。有相当多的央企是脱胎于政府部门,除了承担企业经营的责任外,仍承担部分政府职能,也带有政府的一些观念与做法,并不是完全的企业经营行为。为此需要改变观念、改变企业行为。要用市场的办法解决企业的问题,突出企业的本质,把心思放在企业的经营上,赚钱才是硬道理。二是核心指标几乎不变,有利于央企平稳经营。国资委三个任期考核办法,对央企的考核指标几乎没有改变: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010年起用经济增加值替代净资产收益率,也有利于央企稳定经营,避免变动而带来对管理的影响。指标频繁变动会带来管理的变动,不利于央企的稳定经营。三是计算明确。对央企的考核指标计算明确,以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为依据对央企进行考核。 (二)考核指标缺陷 一是指标选取有欠缺。央企经营业绩考核的指标选取主要是以财务指标为主。财务指标反映的是历史的、静态的数据,是企业管理众多指标的一个维度,并不反映企业管理的全面情况,也不反映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如企业所拥有的专利、知识产权和企业的人才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指标都没有反映。财务指标也并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经营好坏。以财务指标为主的考核体系,会导致央企不顾一切“向钱看”,导致央企忽视基础性的投入,如人才的培养、研发的投入;也会导致央企与“民”争利,扭曲社会价值观,败坏了社会风气。二是考核指标未能体现央企的国家责任。央企承担着相应的国家责任,即央企的经营事关国家利益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命脉。然而在国资委管辖的100多家央企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可以向“民”开放的,不应列入央企的范围。由此导致了国资委在指标的选取上只能选择通用的指标而不能根据行业特点,选取突出国家责任的考核指标。三是央企负责人收入不透明。在国资委公布央企的考核结果中,只公布央企考核的档次和排名,没有公布央企负责人相应的薪酬收入水平。考核的目的不是对央企进行排名,而是确定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收入。社会对央企的考核排名不关注,关注的是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收入水平。即社会最关注的信息不公布,这与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初衷不相符。 五、结论 (一)考核指标要突出央企的国家责任从企业角度而言,实行以财务指标为主要的考核体系是无可厚非的。但从央企所掌握的资源及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来看,仅仅依靠财务指标是不够的。对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应建立以央企所承担的国家责任为主的、财务指标为辅的指标体系,突出央企在国民经济、国家安全战略方面的地位,突出央企行业的特点。 (二)实行与国际对标 突出行业特点,就要做到央企与国际同类企业的对标分析。央企如果跟国内的企业比较,说市场占有率多少、营业收入多少、利润多少等,就如同一个大人跟一个小孩在比较身高、体重和力量的差异等,没有意义。要比就要跟国际同类企业对比。为此,央企应该了解国际同类企业发展情况、国际同类企业各类指标的情况,包括财务指标、人员规模、人均水平、专利技术等各方面。只有跟国际同类企业比较,才能反映央企经营业绩的不足。 (三)央企负责人收入透明化 央企考核的目的,就是要明确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收入水平。根据国资委“严考核、硬兑现”的原则,央企负责人的收入是明确的、也是可兑现的,央企负责人的收入水平完全可以公开。收入公开,既是对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肯定,也能激发央企负责人抓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既有利于消除社会对央企负责人收入的种种负面议论,也有利于国资委对考核指标的改进与完善。实行央企负责人收入公开,利大于弊。 参考文献: [1]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12月28日。 [2]李荣融:《着力资源整合,提高运行质量,切实推进中央企业发展方式转变》,2010年7月23日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 (编辑 熊年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