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手册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手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市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规范使用《哈尔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查处违法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四条 《手册》记录农民工工时和工资支付情况,是农民工维权时的有效凭证。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为本单位所招用农民工办理本手册,手册由农民工本人保管。
第五条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按工作日在本《手册》中记录农民工实际完成工时情况,工时栏每工作一天记工数为1,半天为0.5,加班和临时性工作可根据工作量情况约定工时数。应每月计算农民工应付工资额和实际发放工资额以及本月未付和累计未付工资额,并由劳务队长、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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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长签字(章)确认。《手册》工资发放情况汇总表应该每月汇总填写,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人、工长、项目经理必须签字(章)确认。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每月10日前必须填报招用农民工工资表(附表一)和招用农民工备案登记表(附表二)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备案。如未按期报送或报送虚假不实材料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招用农民工工资表必须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劳务分包企业盖章、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盖章确认,如有欠薪行为应书写情况说明和限期支付工资承诺书并一同报送,限期支付工资承诺书必须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时应出示本《手册》,如因劳务分包企业原因未按要求向农民工发放本《手册》或《手册》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录不清,而劳务分包企业又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工资支付情况时,以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额为准。
第八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对所分包的劳务分包企业的《手册》填写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管,如因监管不到位或违法分包劳务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将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将按规定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责令限期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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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规范使用本《手册》的,将依照《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扣分,在资质年检、晋级等方面予与限制,情节严重的将实行一票否决直至清除哈市建筑市场,并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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