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产品标识管理办法
产品标识管理办法 编号:JUD·GLB-14
产品标识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有效保证对产品进行识别或隔离,并确保对产品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适用于顾客来料、外购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产品生产、产品交付全过程的标识及可追溯性。
3 管理办法
3.1 原材料、外包产品的标识
3.1.1 在原材料或产品的适当位置进行标识,标识的内容有产品项目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材质、数量等,或采用生产编号的形式。
3.1.2 顾客提供的原材料应在材料的适当位置进行标识,标识的内容有产品项目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材质、数量、顾客名称、验证后的状态等,或采用生产编号的形式。
3.1.3库房管理人员收料时,应在《库存物资登记表》上登记,以便于质量追溯供应商或顾客。
3.2 在制品(半成品)标识
生产过程中的在制品应由生产现场相关人员进行标识。具体标识如下。
3.2.1 生产过程中检验出的合格品放置到“合格品”区域。
3.2.2 生产过程中检验出的不合格品立即进行“不合格品”标识或隔离于“不合格品”区域,并标明不合格原因。
3.2.3 生产过程中检验出的不合格品无法返工、返修、让步接收时,检验人员应标识为“废品”,并通知生产部门清场放置在废料区域。
3.2.4 生产过程中完工未检产品均应标识“待检” 或放置到“待检”区域。
3.3 成品标识
3.3.1 检验合格的成品由检验人员填写《合格证》或检验合格报告,生产部配齐《使用说明书》和《装箱单》,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出厂编号、公司名称等,凭《入库单》将成品运到成品区存放。
3.3.2 发货人员负责对成品包装进行标识。
3.3.3 顾客有特殊要求时,按顾客要求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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