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共场所非法携带仿真枪最高拘十天
2017年1月16日,公安部官网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修订意见稿加大了对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处罚,如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仿真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修订意见稿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私藏、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那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管制器具或者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仿真枪的,修订意见稿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持有仿真枪,拒不交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实施上述两款行为的,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修订意见稿还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禁止携带的区域、场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对那些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仿真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修订意见稿规定,处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附则中,修订意见稿还明确,本法所称管制器具,是指弩、管制刀具、电击器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射网器等国家规定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对公民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需要实施特别管理的物品。
本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街道等公众活动场所以及面向不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络应用中供多人使用的网上活动场所。
本法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轨道交通,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虽不具有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以及单位班车、校车等交通工具,可以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
根据相关立法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后,将提交国务院审议,再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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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治安管理处罚法启动修订:公共场所非法携带仿真枪最高拘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