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消防管理制度
蓝天艺术幼儿园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确保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幼儿园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园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幼儿园与各岗位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化管理。
第四条 园长为全校的消防安全总责任人;各部门主管负责
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保卫科在公安消防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对幼儿园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幼儿园消防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⒉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⒊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和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明确岗位责任制,经常检查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情况,及时整改火险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⒋负责做好本部门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第六条 依照国家消防法规,幼儿园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
门实施监督。同时,幼儿园保卫科应对园内消防实施监督,其他部门应当接受保卫科的消防监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七条 幼儿园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校内消防重点部位。凡
属幼儿园内消防重点部位的部门,应将本单位的消防制度张贴公布,学校在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上给予重点保证。
第八条 校内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对电
器设备、线路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禁止不通过总务处,私自乱接乱拉电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第九条 在园内使用煤炉、石油液化气(炉),在购买和使用
前,应报幼儿园有关部门和园长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在校内焚烧废物,应在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和
大量焚烧,应事先报后勤保健主管审批。
第十一条 禁止在幼儿园的教学区、要害部位、消防重点
部位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值班人员应对要
害部位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加强巡逻。值班人员应增强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器材、设备
和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 挪用消防器材、设备和设
施,不准埋压和圈占室外消水栓,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讲清起火
地点、单位。 发生火灾的部门要迅即组织力量扑救,并派人接应消防车。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协助
调查起火原因。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的部门和个人,应当
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 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实,火险隐患
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二) 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
发生,事迹突出。
(三) 积极扑救火灾,对抢救师生生命、财产,避免
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者。
(四) 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和火灾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发奖金;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由幼儿园财务部门协助执行罚款处罚和扣发奖金。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010年10月14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