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ICC-3-018-B126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1.1工伤:为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并使工伤事故发生后得到有效控制和正确处理,保障员工因工受伤后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医疗、赔偿等相关费用。 1.2 医疗:为保障员工享受部份医疗费用。
1.3 养老:为保障部份员工退休后拥有一份基本生活来源。 1.4失业:为保障本市户籍享受失业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 1.5:住房公积金:解除部份员工对住房需求的后顾之忧。 二,范围: 公司在职员工。 三,职责:
3.1行政人事部:负责安全知识培训、工伤、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参保、事故待遇的享受与否进行判定与理赔处理。
3.2财务部:负责参保费用的及时缴纳与理赔手续的协助。
3.3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知识宣导、各机器操作岗位的培训、工伤提报及发生事故后的处理。 四,工伤定义:
4.1工伤:是指员工因工受伤的条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工伤管理条例规定发生的伤害,具体为: 4.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患职业病的;
4.1.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必经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特殊工种:即按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与公司根据自身行业特点而规定的部门机器操作人员(如印刷工、啤工、电工、UV工、裱坑工、司机、外勤人员等)。 五,作业内容:
5.1工伤保险与合作医疗保险
5.1.1入职满六天,公司为非深户员工参加合作医疗、工伤保险;深户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综合医疗保险附加生育保险。离职当日办理停保。
5.1.2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保险的增保、停保、社保卡等相关手续,其中制品部、海外部(深户人员)以深圳市韬豪印刷厂名义参保;公司其他人员以福威智印刷公司名义参保。
5.1.3工伤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按当地政策缴交,其中工伤保险全部由公司承担,合作医疗保险按公司和个人一定的比例承担,个人缴交部分由公司代缴,从个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5.1.4已购买合作医疗保险的员工,次月起可到公司指定社康中心:龙华人民医院墩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地址:龙华街道大浪南路190号1-6层,联系电话27186230)就医可享受部份医疗费用。 5.2养老保险的办理
5.2.1入职满一年,行政人事部负责统计是否购买养老保险的意向调查,对于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满试用期次月起公司给予参保;因个人自身原因不愿意参保的,提交书面申请,公司不强制为个人购买养老保险。
5.2.2行政人事部根据以上标准,在每月15日前将参保的人员名单进行整理后参保。
5.2.3购买养老保险的费用按当地政策最低标准进行缴交。个人部分先由公司代交,从个人当月工资中扣除代缴部分。
5.2.4员工离职时,行政人事部停保日期不得超过当月扣款日期(扣款日期后离职的人员除外,否则由行政人事部具体责任人承担相关费用);如有需要,开具《深圳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申请表》给当事人,以便办理转保。 5.3住房公积金
5.3.1入职满一年,行政人事部负责统计是否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意向调查,对于愿意参加买住房公积金的,满一年次月起公司给予购买,由财务部协助办理;因个人自身原因不愿意购买的,提交书面申请,公司不强制为个人购买(深户从2010年12月开始补交,非深户另行通知);
5.3.2购买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按当地政策最低标准进行缴交。费用先由公司代交,从个人当月工资中扣除缴交全额(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5.3.3员工离职时,行政人事部停交日期不得超过当月扣款日期(扣款日期后离职的人员除外,否则由行政人事部具体责任人承担相关费用); 5.3人身意外险
5.3.1行政人事部负责购买人身意外险。
5.3.2人身意外险个人承担6元,其余由公司支付,个人部份先由公司代交,从个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5.3.3公司出现轻微工伤(没有级别的工伤)原则上统一在意外险范围中理赔,对于可能有级别的工伤则在社保局进行理赔。
5.3.5人身意外险统一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理赔。各责任部门负责相关理赔资料的准备。 5.4当地政府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行政人事部以通告形式另行公布。 5.5工伤事故的处理
5.5.1行政人事部(总务员)负责在生产车间内设置简易药箱,由各部门(文员)负责药箱管理、药物领用及分发,并于每月25日前申报药品申购数量。
5.5.2各生产部门负责人向财务部履行1000元工伤储备金,行政人事部(安全主任)向财务部履行1000元工伤储备金;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如有同事发生伤害的情况,应遵循“安全为主、立即处理”的原则,并第一时间通知行政人事部(安全主任),由安全主任根据伤情的轻重指派到医院救治,陪同人员由部门调配。
5.5.3工伤事故发生后,属机械事故的,参照《安全生产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处理; 5.5.4工伤/意外事故事后处理
5.5.4.1对于发生的伤害只须在公司内部包扎休息即可的,则视为轻伤,费用由个人与部门承担。 5.5.4.2对发生的工伤须外出治疗,但不需要住院的,费用在500元以内的,则视为一般工伤,费用报保险公司理赔,其余部分由公司承担,伤者视情节给予工伤假,工伤假参照请假程序审批。
5.5.4.3工伤事故由安全主任和部门最高负责人共同作出责任判定,属个人违规、违章操作、不做安全安防护措施等造成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要求责任部门必须做好事故预防整改措施。
5.5.4.4对于必须送医院治疗且工伤储备金不足的,先由各部门向财务履行借款手续,待治疗结束后将病历本、所有相关票据原件交行政人事部办理理赔后销账。
5.5.4.5对发生的工伤须住院治疗的,则视为重工伤,在住院治疗期间,行政人事部视伤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伤者的护理工作,护理人员由发生工伤的部门负责安排,护理人员的工资按计时(8小时/天)进行计算,生活费按早餐2元/人,中餐、晚餐各按6元/人计算,伤者在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按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不足三个月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按早餐2元/人,中晚餐各按10元/人计算,费用记入应付工资;如有特殊需要,须向行政人事部(经理)及总经办请示。
5.5.4.6发生工伤的部门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将发生工伤的详细情况,即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明词等书面资料提供行政人事部,以便及时向社保、安检机构报备。如未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交书面报告,参照《奖惩制度》(给予部门最高负责人警告处理)。
5.5.4.7治疗结束后,发生工伤的部门(主管或文员)应在伤者出院次日,将费用清单、发票、病历本、检查证明、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原件等并盖医院章提供给行政人事部,如有致残需做工伤鉴定的,直到配合行政人事部处理完工伤事故。 5.6奖惩
5.6.1行政人事部根据工伤报告并携同其部门最高负责人进行判定伤者是否属于工伤的范围,如判定不是在工伤范围的,则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如发生工伤的当事人是违规、违章、不做安全安防护措施操作导致工伤的,则对当事人处以记大过处罚;工伤产生金额在500-999元、1000-1499元、1500(含)以上的分别对组长、主管及部门最高负责人处以小过或以上的处罚;
5.6.2行政人事部在每个工伤结案时,对于经过工伤鉴定后定为10级及更严重的,将按《工伤损失处罚细则》处理:
5.6.3行政人事部每月初对上月公司发生工伤的情况及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进行统计汇总;财务部负责工伤工资、待遇等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总经办。
六,本制度从二○一一年六月一日起实施,与此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七,工伤处理流程图(见附表) 八,相关记录 《工伤报告》
工伤处理流程图:
工伤报告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