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近代外交体制形成
西方近代外交体制形成(一)
西方近代外交体制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晚期对教权的反动,形成于17世纪中期到19世纪末国家主权等观念的不断高扬。
一、近代西方外交体制的起源
王权崛起、教权衰落,国家主权观念的产生和常驻外交使节制度的确立为西方近代外交体制的建立打下了基础。
(一)西方近代外交体制起源于王权对教皇权力的否定
中世纪的欧洲,在罗马教廷势力的鼎盛时期,教廷利用神权的力量压服西欧各国服从罗马教皇,教廷和教皇的使节充斥各国。教皇英诺森三世(Innorcnt Ⅲ,1198-1216在位)甚至抱着“教皇权力至高无上”的观念处理国际事务和教会事务。然而,在中世纪后期,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族和国家利益凸显 出来,教廷的腐败使基督教徒对罗马教皇的信仰产生危机,于是,市民和国王组成同盟,共同反对教皇。在14-15世纪,围绕着教廷和教皇,欧洲出现了大动 荡。1302年,法国国王腓力普四世(Philippe Ⅳ,1268-1314年在位)召开法国历史上第一次世俗贵族、教会贵族和市民代表三个等级会议,会议赞同国王对教皇博尼法斯八世(Bonifacius Ⅷ,1294-1303年在位)的谴责立场。法国国王宣布教皇道德败坏、宣扬异端,还派人凌辱殴打教皇。法国国王的做法,不仅得到法国民众的拥护,而且, 也得到了英国、德国、意大利等各国人民的默认。1309年,教廷搬到法国的阿翁尼翁,法国国王控制教皇超过了70年。1378-1417年,由于法国和神 圣罗马帝国争夺对教廷的控制和意大利半岛,天主教会出现了40年的大分裂,意大利也因此四分五裂。而在此时,苦于意大利内乱外患的意大利政治思想家马基雅 弗利(Machiavelli,1469-1527) 希冀通过有强大实力的国王莱统一意大利,他提出了加强王权的外交策略(12月20日):摆脱宗教束缚,私人之间的规范不适合于国家;国王加强自己国家的实 力,单靠法律是不够的,必须借助武力;精明的统治者在遵守信用就要违反自己利益的时候,或者当约束他的理由不再存在的时候,就不应该遵守信用;作为国王派 出的外交官,更应当钻研“欺骗艺术”。他的这些思想为中世纪末期到近代早期的传统外交提供了理论依据 ,为近代外交理论与实践开了先河。
(二)国家主权观念的产生与传播
国家主权观念产生于欧洲中世纪的晚期。1577年,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布丹(Jean Bodin,1530-1596)发表了《论共和国》,首次提出了“国家主权”思想,以对抗教皇的神权。他认为,国家主权就是在一个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 对的和永久的权力”。主权是永恒的,不被授予的,主权不会随着时空的改变而变化,权力可以移交,政府可以让渡,但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主权是绝对 的,它凌驾于法律和各种相对的权力之上。而主权的内容则包括:立法权,他强调指出,立法权不能为主权者之外的任何权力所拥有;宣战和缔结和约的权力;政府 官员的任命权,这表明,主权与政府权力是有区别的,主权派生政府权力,主权者一可以随时收回政府官员的权力;最高裁判权,这一权力为主权者所把握,这一权 力不可转让;赦免权;要求臣民和公民服从的权力,也就是说,臣民和公民有服从主权者一的义务,不经主权者一的同意,不能解除这一义务;铸币和度量衡的选定 权;征税权。他还认为,一国的国君可以绝对地、完全地支配人们的一切权力和整个国家,一国的外交必须受国王绝
对支配;同时拥有主权的国君必须服从上帝和一 切自然的法律。
荷兰政治思想家雨果•格劳秀斯(Hogo Grotius,1583-1645)也从国家与国家的关系角度阐释国家主权,认为国家主权者是国家本身,它的具体体现是君主或少数人;国家间的交往不应 以强力作为基础,而应以各国都接受的国际法为基础,国际法的准则应该是正义和公理。1625年,格劳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法》成为当时国际关系的重要法律 依据,逐步为各国统治者所接受。
让•布丹的国家主权理论打破了教皇的“世界主权观念”,格劳秀斯的理论确立了国家交往的非暴力平等原则,这些都成为西方近代外交体制架构的重要理论来源。
(三)常驻外交使节的派遣及制度化
“每一个得到承认的独立国家,都有权派遣外交人员驻在其他国家,以代表本国的利益,同时也应该接受其他国家的外交人员”。这些驻在其他国家的外交人员就是 常驻外交使节。欧洲有案可稽的最早的常驻外交使节是罗马教皇派出的。当时,在拜占庭帝国、法兰克王国、那不勒斯王国等国都有教皇派出的常驻使节。随着地中 海贸易的发展,从1455年米兰公爵派往热那亚的常驻使节为开端,意大利的诸共和国也先后派遣使节分驻各国首都。到15世纪末期,常驻使节已经成为惯例。 1614年瑞典与荷兰签订的条约,规定了两国间互派常驻使节。同年,荷兰又与勃兰登堡、安哈持、巴登、厄廷根以及符腾堡签订类似的协定。此时的常驻使节的 任务也增加了研究驻在国的政治生活、搜集情报等任务。
常驻使节制度,是近代外交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使节权已被普遍认为是主权的一个属性”。
西方近代外交体制的形成(二)
二、近代西方外交体制的形成、发展与完善
1648年,以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为标志性起点,在经历了对国王至高外交权力的否定后,西方确立了以“人民主权”为核心原则的新的外交体制。
(一)《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标志着西方近代外交体制初步形成
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是德意志内部矛盾日趋激化的结果。这些矛盾,既有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与诸侯之间,诸侯之各邦之间在政治、经济、领土、 宗教等方面的纷争,也包括的国的欧洲邻国借机干涉德国事务,为自己扩拓疆土,争夺霸权的斗争。战争以德国内战为起点,最终演变成几乎是欧洲全面战争。战争 拖垮了参战的各国,于是从1643年开始,各国开始通过谈判解决争端,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召开,《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也在1648年签订了。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由《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神圣罗马皇帝和瑞典女王以及他们各自的同盟者之间的和平条约》(即《奥斯纳布吕克条约》)和《威斯特伐利亚条 约—神圣罗马皇帝和法兰西国王以及他们各自的同盟者之间的和平条约》(即《明斯特条约》)两个条约构成。主要内容包括欧洲领土划分、帝国的宗教关系及德意 志的国家体制问题等。其在西方近代外交体制形成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开创了以国际会议形式结束国际争端和国际战争的先例。和会除了英国、俄国和波兰外,欧洲其他国家都参加了,因此这次会议也是近代欧洲召开的一次重要 的国际会议。会议的重大意义在于,它确立了各国一致认可的、要通过和平的办法、以召开有矛盾冲突的各方都参加的会议形式,商讨解决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第二,在实践上以肯定德意志数百个诸侯国的主权、确认荷兰和瑞士的独立国地位为标志,使让•布丹和雨果•格劳秀斯的国家主权、主权平等及领土主权等理论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在涉及和平与战争问题上,皇帝的权力受到帝国议会所作决定的限制。
第三,创立了条约必须遵守,对违约国实施集体制裁的案例。《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明确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保持和遵守本和平条约的规定”,“所有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和约的每一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违法者应被视为和平的破坏者”。
第四,破除了罗马教皇神权统治体制的世界主权论,承认了新教和天主教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在欧洲确立了常驻代表机关制度。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是近代国际关系史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教皇、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权威被大大削弱,一个以主权国家为 主体的欧洲国际社会形成。威斯特伐利亚和约造就了一个“具有固定领土、中央行政组织和合法使用垄断武力的主权国家” 构成的国际体系,因此,1648年被作为近代主权国家诞生和以主权国家为基本单位的欧洲国际体系形成的标志 。
(二)西方近代外交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欧洲各国都在向主权国家转变。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王权专制国家。在“君权神授”理论下,国王在外交方面拥有绝对的权力,他 可以以扩大领地、继承财产、王室纠纷等各种形式对外发动战争。英国政治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首先以国家主权说向“君权神授”说发起进攻。他认为,国家是联 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国家的主权和权力包括为国家的和平与安全而制定法律、征收赋税、进行审判和对外宣战媾和等。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是国家的灵魂、普遍意 志,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人们必须绝对服从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托马斯•霍布斯虽然将君权从神授中解脱出来,但是,他又赋予“君”绝对的权力,这种情况 下的王朝外交也几乎与争权夺利、与战争相伴随。1702-1713年的西班牙王位继承战、1740-1748年的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都直接与哈布斯堡王 室、波旁王室等欧洲古老的王朝利益相关。(12月21日)
王朝战争促使人们对“王权至上”进行反思。处于王朝战争频仍时期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75)就明确反对为争夺王 位、扩大王朝领土进行的无休止的王朝战争,主张各民族之间建立和平关系。法国思想家卢梭(Rousseau,1712-1748)在其《社会契约论》中, 明确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认为,建立在给予人民自由意志并赖以维持的社会契约基础上的国家,它的存在根据既然在于人民的同意,那么国家爱的最高权力即 主权应当属于人民,其核心就是:主权不可转让,主权不可分割,人民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是不可代表的。法国大革命爆发后,这些 思想即被付诸实践。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转移的;法国决不从事以征服为目的的战争,亦决不用其兵力反对任何民族自由。 1793年《法兰西宪法》宣布,法国不干涉他国的政治,也不许他国干涉法国的政治。
与外交理论、外交实践相伴随而完善起来的还有各国的外交机构。18世纪,西方各国都建立起单独的外交机构。1708年,英国通过了《外交优惠法案》,提出 了外交官执行公务时不得加以阻碍的条文。由于大使是一国君主或政府代表,大使出使时的位次牵扯到国王或国家的尊严,为避免外交活动中经常发生的外交官位次 的纷争,1815年维也纳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外交人员等级的章程》,规定了大使、公使、代办三级外交代表制度,并规定,同一级别的外交代表以递交国书日 期来决定相互的位次;1818年,亚琛会议又签订关于“驻办公使”等级议定书,规定“驻办公使”同大使、公使一样,是向国家元首派遣的,而代办则是向外交 大臣派遣的。
民主外交的基本理论就是:“外交官,作为一个文官,应服从外交大臣,外交大臣,作为内阁的成员之一,应服从国会的多数,而国会作为人民的代表机关,应服从 握有主权的人民的意志。” 西方国家的外交体制经过200年左右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其内部达成共识后,便作为世界标准随着他们军事、经济力量向世界各个角落扩张。
应该说,西方外交理念与在这种理念基础上建立的外交体制是有其合理的成分,适合世界走向一体化的要求。但是,这些理念与体制在向外部世界推行时,却在很多 时候背离了自身,外交是与军事上的野蛮杀戮、经济上的剥夺弱小相伴随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某一种外交体制就是完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