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五个方面确权,它涉及面广、影响大,对农民的利益会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2010年l号文件作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民权益的重大决策。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于 2011 年联合下发了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为全国各地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完成任务的时间,该项工作意义深远,时间紧,难度大,地方政府和农村工作者任务艰巨。
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召开新闻通气会,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就《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回答记者提问。
2、 为什么
但农地复杂的产权状况,也引发了确权登记工作中的不少矛盾和问题,针对这些矛盾问题,必须在理论与实务上加强预测研判和制度流程设计,才能确保登记工作如期完成。
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不明确,农民对其经营的土地没有所有权、缺乏归属感,导致侵犯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现象时常发生,
通过还权赋能,最终促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前提,也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
地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梳理、分析,发现只调查不发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民手里没有法律能准确掌握宗地权属变化情况,无法保持地籍管理的现势性和动态化;三是由于没有履行登记发证程序,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征收、供应时缺乏法律凭证,造成重征或漏征,直接影响了国家、农民集体和用地人的合法权益。情况清楚后,局领导组织大家认真学习中央 1 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使大家认识到开展登记发证工作既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需要,又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管地、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在权属清晰、地界清楚的前提下,不仅不会增加征地难度,而且还会减少纠纷、提高效率、促进社会稳定。因此,在开展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并要求一定要将证书发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将此项工作列入局重点督办,督察室定期通报进度情况。
3、 现状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已有10 年之久,截至2011年,只完成70%。之所以进展缓慢,有多方面原因。从现实层面讲,农民的权利意识不够充分,不能积极配合登记发证,导致工作受阻;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够重视,经费、技术等支持不到位,致使登记工作十分被动。从政策层面讲,理顺集体土地产权归属过程中,遇到许多历史遗留下来的难解纠纷,成为土地确权登记难以突破的瓶颈。即使是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也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因此,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十分必要和紧迫依据中发〔2010〕1 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2012 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由于目前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落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面覆盖,不可避免地会与林地、草地登记发证有效衔接存在管理上的协调问题。对此,我们必须坚持一点,土地证书与林权证在内的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的关系,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当包括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政府、集体和农民三方利益诉求的矛盾协调问题。
农地确权登记是一项政府、集体和农民都期待的土地新政,一经推出就有强大的行政推动力和群众需求。相对于2006、2008年的“增减挂钩”政策试点,此番确权登记范围更爪力度更大,农地确权登记后的流转收益分配是地方政府极为看重的;村集体与地方政府同利相求,在这一轮的确权登记、土地流转中也想挣得更多的集体收益;农民则渴望在确权登记中有更长久、更稳定的承包权和使用权,希望地房权证给家庭带来更多的收益。当前,确权登记工作在流转收益分配机制未明确的情况下己经全面展开,埋下了三方利益后期纷争的根子,在强大的政府公权力面前,村集体和农民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很有可能使这一轮的确权登记工作变成地方政府新一轮的“圈地运动”,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
针对当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实际情形,我认为开展农村集体土
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可能容易产生以下问题:
1、农村农民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作用认识不足,他们参与支持这一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不能充分调动,造成仅由国土部门技术人员单干的局面,使必要的数据、材料、情况等搞不清摸不准,从而影响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和速度。
2、各级国土部门及乡、镇、村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人员队伍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达不到优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的要求,从而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
3、除国土资源管理业务部门外的县、乡、镇、村各级及其他单位部门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任务责任意识和工作机制不明确,不健全,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力度不到位,造成只有国土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乡、村东奔西走,势单力孤。从而影响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高效快速的开展。
4、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尽管工作人员会充分利用二调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资料、数据以及卫星航拍监测图片等材料情况。但因实际情况在不断变化,而且有些深层的历史性的情况和问题,或已存的较隐避的情况和问题,被忽视、被遗漏、没有去触及和妥善解决,从而影响工作质量。
5、在工作中,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问题的确定,是最为重要的关键性环节,也是最易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影响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权属利益的问题,存在权属纠纷的土地不妥善解决,不仅无法确权登记而且会影响社会稳定和
5、 对策及建议
健全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机制。
农地流转收益分配问题是农地确权流转的核心和关键,关系到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经济利益。笔者建议,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地方政府、村集体和农民在农地流转中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应该是:首先,地方政府不应直接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地方政府作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体的另一方,凭借公权力从土地流转中直接获取收益没有法理依据,只能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对流转收益进行合理征税,通过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和相关费用等方式,对流转收益进行合理调整。
其次,农民集体主要参与建设用地初次流转的收益分配。
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初次流转中,农民集体以丧失部分所有权功能为代价换取
利益;在土地使用权的再次流转中,因为农民集体不再是交易一方,只是作为用地所有者置身流转,不应再参与二次流转的收益分配。
再次,农民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每次流转的收益分配。
从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性质看,农民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实际享用者。当农民集体作为收益分配的主体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收益应主要用于对原承包农户的补偿、土地资源的保护甲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成员的社会保障;当土地二次流转或多次流转,农民个体收益分配主体地位也不能动摇,必须在政策上予以保护。
要妥善解决这些可能产生的问题或避免这些问题的产生,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优质高效的推进,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本人认为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广泛宣传发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和支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并允许其流转,逐步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努力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特别让农民认识到:开展这一工作的核心是把农民的权利还给农民,让农民拥有自己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土地权益的能力。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二、扎实做好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技术力量准备工作。一是对担负这一工作的国土部门和乡(镇)、村干部认真开展技术培训,使之熟练掌握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要求和技术知识,能很好的适应工作的需要。二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以县为单位),招标落实有资质的调查测量技术队伍,全面担负起调查测量、填表、制图、建资料数据库等技术工作。三是在做好技术准备工作的同时,县、乡(镇)、村各级对开展工作的必需经费筹措到位,做到随支随拨,不因必要经费欠缺阻碍工作。
三、强化责任,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形成县、乡(镇)、村和相关单位部门齐抓共管,全面推进的大格局,消除仅由国土业务部门单干的倾向。县、乡(镇)各级制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及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及奖评究责措施办法。使之对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目标要求,有任务,有压力,从而更好的加大整体推进力度。
四、建立和实行工作督查和复查核验机制。成立由县、乡(镇)、村干部和国土部门技术人员联合组成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督查复查组,负责做好跟踪督查和复查核验工作。对在第一遍工作程序中的确权、登记等工作及时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对基本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以村为单位,督查组逐村、逐宗土地、逐宗表格材料和图纸,全面开展复查核验工作,发现存在问题的彻底整改纠
正,确保全程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