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和受理方式
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和受理方式
(一)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
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0条将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明确规定为: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除法律法规不能调解以外的所有民间纠纷。具体如下:
1.家庭关系纠纷:婚姻纠纷、抚养、赡养纠纷、继承纠纷等。
2.邻里关系纠纷;通行、通风、采光、排水、截水等纠纷。
3.山林、土地的使用、经营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责任田(山)经营纠纷,林木、果树地经营纠纷等;
4.经济纠纷、承包合同纠纷、借贷纠纷、欠款纠纷等; 5.损害赔偿纠纷:财物损害赔偿纠纷、轻微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等:
6.其他民间纠纷。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案调解情形
1.法律、法规明确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6.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的。
(三)人民调解实践中对调解受案范围内的拓宽 随着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社会的不断发展,矛盾纠纷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又突破了原有的规定,已经渗透到法人、社会组织之间纠纷的化解中,更有甚者,有些地方(如上海、北京、浙江等地)人民调解已经拓展到轻微刑事案件的化解中,并
且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近年来,人民调解的内容不断被拓宽,下列纠纷都逐渐被纳入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
1.各类民事纠纷:劳动、债务、赔偿、房屋、宅基地、土地、山林、水利、承包、租赁、农机等;
2.土地承包调整、土地征用、移民和城市拆迁; 3.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
4.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如侮辱、诽谤、损害名誉、虐待、干涉婚姻自由、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等属于刑事范畴,但由于情节显著轻微、法律也有特别规定,此类案件如果诉讼,人民法院也可调解。因此如果当事人不自诉或者诉讼后又撤诉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对其进行调解。
5.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这类案件在农村比较常见。如果加害人是初犯偶犯,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未激起民愤、案件社会影响也不大,司法机关在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部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以促进当事人交流和解,达到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等处理结果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协助司法部门调解。
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使人民调解在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以及提高矛盾冲突的社会自我消解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这种做法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做法不同,在法学界也存在一些争议。因此我们在操作中应当注意。